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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冠嘉

上列被告因犯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