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倪嘉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執聲字第1202號、102 年執字第5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嘉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嘉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上開諸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