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濰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濰東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唐濰東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黃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