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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功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62號、102 年度偵字第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POWER SUPPORT 商標圖樣行動電話保護殼拾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功衛於民國101 年10月間,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晶采通訊行」販賣仿冒「POWER SUPPORT 」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殼,於同年10月12日為警查獲,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 月3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752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行動電話保護殼11個,均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見102 年度偵字第752 號卷第44頁)。又「POWER SUPPORT 」及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之商標圖樣,均係日本商力援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指定用於手提電腦專用袋、筆記型電腦專用袋、平板電腦專用袋、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袋、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套、隨身式放音機、耳機、音響喇叭、收錄音機外殼、麥克風保護套、收音機防塵罩、電唱機防塵罩、錄音機防塵罩、行動電話機、行動電話護套、行動電話車用免持聽筒、行動電話免持聽筒、行動電話車用固定架、通訊器材、通訊設備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附卷可參(見同上卷第15頁)。而扣案印有商標圖樣「POWER SUPPORT 」之仿冒行動電話保護殼11個,經送請美商力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POWER SUPPORT 」商標之商品,有鑑識證明書、授權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13至14頁),復有扣押物品照片2 張附卷可參(見同上卷第20頁)及扣案之上開仿冒POWER SUPPORT 商標圖樣行動電話保護殼11個可資佐證。是上開扣案之仿冒POWER SUPPORT 商標圖樣行動電話保護殼1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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