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蘋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34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盈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盈蘋於民國96年2 月8 日與盧瑞雲、鄭燕玲、洪滿足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在臺北市○○區○○路00號、62號處設立沐錦堂有限公司(下稱沐錦堂公司),自96年5 月10日起經營腳底按摩、經絡推拿等按摩抒壓業務,並自該時起迄99年3 月10日間擔任沐錦堂公司之董事及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公司之營業,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人。黃盈蘋於上開擔任沐錦堂公司負責人期間,另與其夫何瑞遠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獨資設立沐錦堂養生館(下稱沐錦堂永吉店),經營與沐錦堂公司相同按摩抒壓業務,明知2 公司財務獨立,並各自支出其營業費用,竟自96年5 月起至98年12月間,接續利用不知情之沐錦堂公司會計人員,將附表所示由沐錦堂永吉店實際支出費用虛列為沐錦堂公司之營業費用,填製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並虛報為沐錦堂公司營業進項成本共新臺幣(下同)340,360 元(96年度為155,261 元、97年度為88,657元、98年度為96,442元),用以扣抵沐錦堂公司之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捐共17,857元。嗣黃盈蘋於99年3 月10日經沐錦堂公司股東會決議解任負責人職位,因公司帳目及財務不清而經股東盧瑞雲等人委請會計師查核帳目,始悉上情。 二、案經沐錦堂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黃盈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20、196 頁),核與告訴代理人盧瑞雲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沐錦堂公司設立登記表、基本資料查詢表、日記帳、分類明細帳、轉帳傳票、網站建置專案明細、網站列印資料、廣告費明細單、廣告收費明細、沐錦堂永吉店商業登記變更清冊、網路查詢資料、廣告影本上新文化事業出版設廣告委刊合約、統一發票、煌宇國際行銷公司廣告合約書、威肯數位多媒體公司搜尋引擎最佳化服務合約書、金鑽廣告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工程維修取件簽報單、全世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廣告服務申請書、行銷建議書、統一發票、網頁列印資料、104 人力銀行廣告費統計表、偉勝電器有限公司報價單暨發票影本、伸昌電腦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聖唯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香港商序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發票、飛行船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沐錦堂公司99年3 月10日第一次股東會會議紀錄、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9年10月9 日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安泰商業銀行對帳單、帳戶明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2 年1 月1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 年6 月5 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進項憑證表格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商業會計法上所指商業負責人,依該法第4 條規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而董事為有限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定有明文;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 條第1 款亦有規定。查被告為沐錦堂公司之董事及登記名義人,實際負責沐錦堂公司之營業,確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指納稅義務人。另轉帳傳票為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依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2 款、第17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確屬商業會計憑證之記帳憑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41條逃漏稅捐罪。其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而無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餘地。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沐錦堂公司會計人員填載不實轉帳傳票及虛報進項成本以逃漏營業稅,為間接正犯。被告於96年5 月至98年12月間,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營業稅捐之舉動,均係以透過虛列費用之方式,增加沐錦堂公司之營業成本用以扣抵銷售稅額,其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追加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應評價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容有未洽。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爰審酌被告擔任沐錦堂公司之董事及負責人,明知沐錦堂公司與其所獨資經營之沐錦堂永吉店財務各自獨立,竟將沐錦堂永吉店所實際支出之費用虛列為沐錦堂公司之營業費用,並以之逃漏原應負擔之營業稅捐,所為確有不當,然考其逃漏之稅捐金額甚微,並經沐錦堂公司於101 年12月14日補繳完納,有前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2 年1 月14日函文可稽,兼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逸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年度│時間 │費用名稱 │金額(新臺│虛報進項成│逃漏稅額(│ │ │ │ │幣) │本金額(新│新臺幣) │ │ │ │ │ │臺幣) │ │ ├──┼───┼─────────┼─────┼─────┼─────┤ │96年│5 、6 │上新文化事業出版社│28,500元 │27,143元 │1,357元 │ │度 │月 │雜誌廣告費 │ │ │ │ │ ├───┼─────────┼─────┼─────┼─────┤ │ │5 、6 │上新文化事業出版社│66,500元 │63,333元 │3,167元 │ │ │月 │雜誌廣告費 │ │ │ │ │ ├───┼─────────┼─────┼─────┼─────┤ │ │7 、8 │香港商序曲股份有限│5,250元 │5,000元 │250元 │ │ │月 │公司網路關鍵字費用│ │ │ │ │ ├───┼─────────┼─────┼─────┼─────┤ │ │9 、10│香港商序曲股份有限│15,593元 │14,850元 │743元 │ │ │月 │公司網路關鍵字費用│ │ │ │ │ ├───┼─────────┼─────┼─────┼─────┤ │ │9 、10│飛行船多媒體事業有│15,000元 │14,285元 │715元 │ │ │月 │限公司網路廣告費 │ │ │ │ │ ├───┼─────────┼─────┼─────┼─────┤ │ │11、12│香港商序曲股份有限│10,395元 │9,900元 │495元 │ │ │月 │公司網路關鍵字費用│ │ │ │ │ ├───┼─────────┼─────┼─────┼─────┤ │ │11、12│聖唯國際有限公司網│23,850元 │20,750元 │1,038元 │ │ │月 │站建置費用 │ │ │ │ │ ├───┼─────────┼─────┼─────┼─────┤ │ │總金額│ │165,088元 │155,261元 │7,765元 │ ├──┼───┼─────────┼─────┼─────┼─────┤ │97年│1 、2 │台灣大車隊隨車放置│33,500元 │17,500元 │875元 │ │度 │月 │DM廣告費 │ │ │ │ │ ├───┼─────────┼─────┼─────┼─────┤ │ │1 、2 │伸昌電腦有限公司網│1,250元 │595元 │30元 │ │ │月 │域註冊費用 │ │ │ │ │ ├───┼─────────┼─────┼─────┼─────┤ │ │1 、2 │一零四資訊有限公司│2,600元 │2,476元 │124元 │ │ │月 │徵人廣告費用 │ │ │ │ │ ├───┼─────────┼─────┼─────┼─────┤ │ │1 、2 │香港商序曲股份有限│5,198元 │4,950元 │248元 │ │ │月 │公司網路關鍵字費用│ │ │ │ │ ├───┼─────────┼─────┼─────┼─────┤ │ │3 、4 │香港商序曲股份有限│5,197元 │4,950元 │248元 │ │ │月 │公司網路關鍵字費用│ │ │ │ │ ├───┼─────────┼─────┼─────┼─────┤ │ │5 、6 │威肯數位多媒體股份│50,000元 │9,500元 │500元 │ │ │月 │有限公司關鍵字廣告│ │ │ │ │ │ │費用 │ │ │ │ │ ├───┼─────────┼─────┼─────┼─────┤ │ │5 、6 │金鑽廣告有限公司看│39,000元 │39,886元 │1,994元 │ │ │月 │板廣告維修費用 │ │ │ │ │ ├───┼─────────┼─────┼─────┼─────┤ │ │7 、8 │偉勝電器有限公司電│18,900元 │1,800元 │900元 │ │ │月 │話機設備費用 │ │ │ │ │ ├───┼─────────┼─────┼─────┼─────┤ │ │9 、10│煌宇國際行銷有限公│7,350元 │7,000元 │350元 │ │ │月 │司刊物廣告費用 │ │ │ │ │ ├───┼─────────┼─────┼─────┼─────┤ │ │總金額│ │162,995元 │88,657元 │5,269元 │ ├──┼───┼─────────┼─────┼─────┼─────┤ │98年│5 、6 │全世握資訊股份有限│41,265元 │39,300元 │1,965元 │ │度 │月 │公司網站服務費 │ │ │ │ │ ├───┼─────────┼─────┼─────┼─────┤ │ │7 、8 │上新文化事業出版社│9,000元 │8,571元 │429元 │ │ │月 │雜誌廣告費 │ │ │ │ │ ├───┼─────────┼─────┼─────┼─────┤ │ │11、12│上新文化事業出版社│51,000元 │48,571元 │2,429元 │ │ │月 │雜誌廣告費 │ │ │ │ │ ├───┼─────────┼─────┼─────┼─────┤ │ │總金額│ │101,265元 │96,442元 │4,823元 │ ├──┴───┴─────────┼─────┼─────┼─────┤ │總計金額 │429,348元 │340,360元 │17,85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