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蕭自強、楊宜樺、被告張銀良、被告楊燕紅、王秀如、廖豔、盧元鴻、葉青峰、蔡瑜銘、吳俊亨、林志龍、簡育民、柯維真、秦續祥、林詩乾、黃文靜、黃俊樺、劉祐良、簡祖薰、吳瑞瑄、黃申易、黃麗容、葉杰明、武名麗、武名燕、黃明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祖薰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3589號、100年度偵字第16952號、100年度偵字第 17072號、100年度偵字第17955號、100年度偵字第18143號、100年度偵字第20172號、100年度偵字第20320號、100年度偵字第 20965號、100年度偵字第22832號、100年度偵字第22833號、100年度偵字第23336號、100年度偵字第24314號、100年度偵字第 24443號、100年度偵字第24596號、100年度偵字第25510號、101年度偵字第427號、101年度偵字第1262號、101年度偵字第1263 號、101年度偵字第1831號、101年度偵字第1837號、101年度偵 字第2000號、101年度偵字第2177號、101年度偵字第2309號、 101年度偵字第2688號、101年度偵字第6259號、101年度偵字第 8993號、101年度偵字第13693號、101年度偵字第13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簡祖薰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役政查詢資料各一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3589號第16952號第17072號第17955號第18143號第20172號第20320號第20965號第22832號第22833號第23336號第24314號第24443號第24596號第25510號101年度偵字第 427號第 1262號第 1263號第 1831號第 1837號第 2000號第 2177號第 2309號第 2688號第 6259號第 8993號第13693號第13694號被 告 蕭自強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宜樺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楊華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傅文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張銀良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臺中市○○路○段00號21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游雅鈴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楊燕紅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出入境許可證號:FB00000000號 王秀如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豔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之1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元鴻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青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瑜銘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俊亨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志龍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2樓 居宜蘭縣宜蘭市○○路○段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育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維真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秦續祥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送達: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380 號3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詩乾 男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文靜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俊樺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祐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A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祖薰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瑞瑄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申易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麗容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杰明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武名麗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武名燕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明在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偉勝 (大陸籍)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街0號F棟611室 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下稱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陳堅 (大陸籍)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0號2棟301室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李茂 (大陸籍)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 號文苑名都2座609室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鄭小剛 (大陸籍)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曉燕 (大陸籍)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永定縣仙師鄉錦丰村錦東一組111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X號 吳志航 (大陸籍)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路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翁豔萍 (大陸籍)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X號 李夢華 (大陸籍)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巷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劉峰冰 (大陸籍)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路0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孫豪 (大陸籍)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重慶市南川區西城街道辦事處長遠村1組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郭潮武 (大陸籍)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鄉○○村○○○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洪志敏 (大陸籍)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路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郭佳慎 (大陸籍)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鄉○○村○○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張壽南 (大陸籍)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福建省永定縣仙師鄉仙師村深塘一組7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陳遠 (大陸籍)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路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X號 賴晶潔 (大陸籍)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街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X號 張煥華 (大陸籍)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武平縣○○鄉○○村○○○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鄭治強 (大陸籍)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鎮朗車村朗車東山7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自強【綽號阿福】及其妻楊燕紅【綽號燕子】、楊宜樺【原名楊景茂、楊華騫,係上暘國際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3 ,下稱上暘公司)負責人,經營網路遊戲幣之販售業務】及其先後僱用之王秀如、廖豔【均負責處理8591會員帳號申設、認證、轉帳及與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聯繫等工作】、張銀良【綽號志宏,為豐原駭客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原駭客公司)、最牛科技公司、牛牛科技公司(以上公司均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實際負責人,其另以牛牛科技公司名義架設經營「COW591拍賣網站」(性質類似8591網路平台),從事網路遊戲點數卡、遊戲幣買賣業務】、盧元鴻【經營「阿尼的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段000 巷00號,下稱阿尼的家公司),並經營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即南方公園企業社)、飛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轉讓前原名逗陣網路休閒館),僱用葉青峰(綽號羅杰Roger )、吳俊亨擔任工程師,負責維護阿尼的家及其相關網咖所架設機房之設備營運業務;嗣因其網咖業務經營不善,而將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即南方公園企業社)、飛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移轉予蔡瑜銘經營,並由蔡瑜文(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登記負責人。】、林志龍【為李訓南(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啟航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之工程師,將啟航公司所申辦之第二類電信平臺(其業務為:客戶儲值後,透過啟航公司之電信平臺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啟航公司則從中賺取服務費用)及該公司向新世紀資通公司所承租之寬頻網路線路(含配發之IP位址),由林志龍架設之VPN電腦伺服器(VPN技術之相關說明詳下述),並均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簡育民【為「宥宥資訊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鎮○○里○○路000 號,下稱宥宥公司),向新世紀資通公司租用寬頻網路線路(含配發之IP位址),並在盧元鴻之協助下架設VPN 電腦伺服器,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柯維真、與大陸地區人民吳志航【綽號「老六」、與其女友王曉燕共同經營「六記工作室」,僱用真實年籍不詳之「黃耀耀」、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郭佳慎、李夢華、孫豪、郭潮武及張煥華,經營網路遊戲點數、遊戲幣之收取及買賣業務,以下大陸地區人民所經營之業務均同「六記工作室」】,鄭小剛、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邱雪灰」【二人共同經營「終究一人工作室」】、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陳澤林」【經營「強發科技工作室」】、陳堅【經營「速柏橘子工作室」、「綠洲工作室」、僱用真實年籍不詳之「翁慧健」(綽號「慧姐」,另經營「天堂幣屋」)擔任會計,】、邱偉勝【綽號「小邱」,經營「幣幣屋工作室」,僱用鄭治強經營上述工作室業務】、翁豔萍【與廖豔共同經營「藍海工作室」】、李茂、賴晶潔、陳遠,真實年籍不詳自稱「曉榕」、「小斌」、「小米」、「國強」、「小包」、「小鳥」、「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小陳」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組網路遊戲點數詐欺集團(下稱「詐欺集團」),而為下列行為: (一)蕭自強自民國95年間起,即陸續蒐集數字科技公司所經營之「8591寶物交易網」(其交易模式為賣方需繳保證金、提供銀行帳戶、進行電話認證,始能在該網站刊登廣告販售網路遊戲之點數或虛擬寶物,買方需預繳款項給8591網站,雙方經該網站媒合後,賣方在網路遊戲內將虛擬寶物以送禮方式交付予買方,買方確認收領後通知8591網站,該網站再將款項扣除6%手續費後,匯至賣家在該網站所登記之銀行帳戶內,原1個銀行帳號可以設定5個8591會員帳號,現只能設定1 個會員帳號)之人頭帳號(下稱8591會員帳號)及人頭身分資料與銀行金融帳戶,用以申辦8591會員帳號,再將其所蒐得及申辦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大陸地區人民吳志航之「六記工作室」、鄭小剛與「邱雪灰」之「終究一人工作室」、「陳澤林」之「強發工作室」、李茂等人作為犯罪工具,蕭自強另向第二類電信業者東陽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陽電訊公司)租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 線網路電話,連同路由主機攜往大陸地區福建省供上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所開設之工作室作為客服、聯絡並販售詐騙所得之用。 (二)楊燕紅則與蕭自強共同負責將大陸地區工作室所詐得點數轉售後所獲利益,先自其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所綁定之金融帳戶內提領,扣除其應得利益後,自行或透過柯維真轉匯至吳志航(或其女友王曉燕)、鄭小剛等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蕭自強及楊燕紅等人則從中抽取每匯款1萬元300元之利潤。 (三)楊宜樺自97年間起,以每月2,000至3,000元不等之代價,將其蒐得之包括簡祖薰、劉祐良(均詳下述)名義之8591會員帳號在內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邱偉勝所經營之「幣幣屋工作室」、陳堅經營之「速柏橘子工作室」、陳堅之妻翁豔萍、廖豔成立之「藍海工作室」、吳志航經營之「六記工作室」、以及真實年籍不詳之「曉榕」、「小斌」、「小米」、「國強」、「小包」、「小鳥」、「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等人作為犯罪工具,並先後雇用王秀如、廖豔負責處理8591會員帳號申設、認證、轉帳及與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等工作。楊宜樺復因申設人頭8591會員帳號需大量之國民身分證資料、行動電話門號、室內電話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遂向林詩乾、黃木枝(另案偵辦)蒐購上開個人資料及銀行帳戶、電話卡作為申辦之用;楊宜樺另租用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提供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使用,並承租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3樓之8,在上址架設機房設備,以每月人民幣300 元之代價,提供VoIP網路電話【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轉換、壓縮成數據資料之IP封包後,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又稱Gateway)整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 )」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IP 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能,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供上述大陸地區工作室及人民撥打語音電話,而作為彼此聯絡及交付販售詐欺所得之款項之用,大陸地區人民陳堅所經營之「速柏橘子工作室」並透過楊華騫每月支付3,000 元予秦續祥作為在上址看管、維護VoIP機器設備之報酬。楊華騫另負責將大陸地區工作室所詐得點數轉售後所獲利益,自其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所綁定之金融帳戶內提領後,扣除其應得利益後,轉匯予前開大陸地區人民。 (四)張銀良將其利用人頭申辦或蒐集之8591會員帳號,以每個帳號每月2,000至2,500元不等之代價,提供吳志航、邱偉勝、陳堅等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並介紹其員工黃俊樺與吳志航之員工「黃耀耀」認識,並提供黃俊樺之帳戶與吳志航之「六記工作室」作為詐欺犯罪使用,並協助處理六記工作室在臺灣地區關於使用8591會員帳戶之事,亦協助上開大陸地區人民所經營之工作室匯款予楊宜樺及收取自楊華騫匯入之款項等事宜。 (五)盧元鴻、葉青峰、吳俊亨、蔡瑜銘、簡育民均明知將電腦設定VPN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又稱為虛擬私人網路或虛擬專用網路,為一種常用於連接中、大型企業或團體與團體間的私人網路的通訊方法。虛擬私人網路的訊息透過公用的網路架構(例如網際網路)來傳送區域網路的網路訊息。由於有一些網站在中國大陸被屏蔽,所以中國大陸興盛起採用免費或付費的VPN 來登錄到被屏蔽的網站,此又稱為「翻牆」或「自由門」,或許多外商公司欲連線回海外網站也多自行架設VPN或採用付費制VPN服務。但因中國大陸有許多免費之VPN 資源為盜取自國外企業頻寬線路,或故意架設VPN 截取封包以盜取中國大陸企業資訊,因此多以採用較有知名度之香港或臺灣VPN 公司較多。又因為透過VPN 電腦伺服器轉址登入其他網站或他人之網路服務,所顯示之IP位址即為VPN 電腦伺服器之IP位址,因此亦有隱蔽來源身分之功能。另所謂「VPN 連接登入器」軟體,係VPN 連線程式之一種,其功能係提供找尋網際網路上提供免費或付費之VPN 電腦伺服器,並透過程式指令之作用,將某電腦之連線先導向該VPN 電腦伺服器後,再連線至目的電腦之程式,又俗稱「跳板程式」】供他人使用,可以使他人達到隱匿身分之效果,竟在其所經營之「阿尼的家公司」、「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內架設VPN 電腦伺服器,並僱用葉青峰、吳俊亨負責維護,將其向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線上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資通公司)申租之IP位址網段,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主要為邱偉勝之「幣幣屋工作室」)。嗣盧元鴻於100年7月15日將「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三家網咖以150 萬元轉讓予蔡瑜銘經營,蔡瑜銘亦繼續任由盧元鴻將VPN電腦伺服器機房設於上開3家網咖內並由吳俊亨維護VPN 電腦伺服器,而繼續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簡育民則在宥宥公司內,透過由盧元鴻協助,使用CCPROXY軟體架設VPN電腦伺服器,而將其向新世紀資通公司租用寬頻網路線路及所配發之IP位址61.66.119.161至61.66.119.165共5 組,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VPN 連線頻寬後,即透過上開VPN 連線隱匿其實際IP位址,登入8591網路平臺進行交易或規避查緝,或以其取得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美商微軟公司經營之MSN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軟體,以詐取遊戲點數等行為(詳下述)。 (六)林志龍明知上開VPN 技術可使詐欺集團成員隱其身分,復明知玩家於申請網路遊戲帳號時需搭配固定電話門號(俗稱通訊鎖)、帳號密碼才可登入遊戲,竟提供其在啟航公司所架設維護之VPN 電腦伺服器及啟航公司向新世紀資通司所承租之寬頻網路線路(含一併配發之IP位址)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報酬。而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VPN 連線頻寬後,即透過上開VPN 連線隱匿其實際IP位址,登入8591網路平臺進行交易或規避查緝,或以其取得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美商微軟公司經營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軟體,以詐取遊戲點數等行為(詳下述);復提供啟航通訊公司及其本人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陳」之大陸地區人民,供小陳及其集團成員撥打予遊戲橘子公司或遊戲新幹線公司等經營網路遊戲之公司,作為開通網路遊戲通訊鎖,以進行詐騙所得遊戲點數儲值認證程序之用。 (七)吳志航、王曉燕、「黃耀耀」、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郭佳慎、李夢華、孫豪、郭潮武、張煥華(「六記工作室」),鄭小剛、「邱雪灰」(終究一人工作室),「陳澤林」(「強發科技工作室」),陳堅(「速柏橘子工作室」、「綠洲工作室」),「翁慧健」(「天堂幣屋」),邱偉勝、鄭治強(「幣幣屋工作室」),翁豔萍(「藍海工作室」)、李茂、賴晶潔、陳遠,真實年籍不詳自稱「曉榕」、「小斌」、「小米」、「國強」、「小包」、「小鳥」、「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小陳」等人,於取得由蕭自強、楊宜樺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詳如下列犯罪事實二所述)及網路電話門號、網路電話帳號後,即在大陸地區,以其等所有之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由盧元鴻、簡育民、林志龍、蔡瑜銘等人提供之VPN 電腦伺服器,再以其等以不詳代價承租之VPN 電腦伺服器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利用盧元鴻、簡育民、林志龍、蔡瑜銘等人所提供之VPN 頻寬及配發之IP位址連線至網際網路,隱匿其實際IP位址後,再以不詳手段,無故取得如附表1所示陳松嶺等人之MSN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等電磁紀錄,於如附表1 所示時間,先後無故輸入陳松嶺等人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而入侵上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伺服器後,假冒陳松嶺等人之名義與如附表1 所示之葉志淵等人對話,並要求其等代購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下稱智冠公司)出售之「My Card 」遊戲點數卡、遊戲橘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18樓,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出售之「Gash」遊戲點數卡。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登入交友網站,以如附表2所示詐騙手法,向如附表2 所示黃譯慧等人詐騙,要求黃譯慧等人代購「MyCard」遊戲點數卡、「Gash」遊戲點數卡,致附表1、2所示葉志淵、黃譯慧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依前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超商購買「My Card 」、「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遊戲點數卡序號及開通密碼告知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VPN連線方式,連線 至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2 樓,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及遊戲橘子公司之會員或帳務伺服器,並以上開序號及密碼將詐得之「My Card」、「Gash」遊戲點數開通儲值,其中「My Card」遊戲點數係儲值至遊戲新幹線公司所屬之GF帳號(包括bo ok0000、sangu0000、cct00000、vcq00000、j0000000、d00000005、000000000、b0000000、000000000、c00004102等帳號),復透過林志龍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遊戲新幹線公司所經營之網路遊戲「神鬼奇兵」之通訊鎖,開通後再將上揭GF帳號內之遊戲點數轉入網路遊戲神鬼奇兵之帳號(包括cvq000000、00000000j、q0000000、0000000000等帳號)、網路遊戲三國群英之帳號(包括san000000、000000000、00000000)後,即以上述神鬼奇兵帳號內之遊戲點數購買網路遊戲之遊戲道具,並透過蕭自強、楊宜樺、張銀良及柯維真所提供之8591會員帳號、黃文靜、黃俊樺、黃麗容、盧建平、葉杰明、武名麗、武明燕(武名麗、武明燕為姐妹)、簡祖薰、秦續祥、黃木枝、劉祐良等人所提供之8591會員帳號(詳下述),在「8591寶物交易網站」販售與其他遊戲玩家得利。如附表3 所示葉峻良因不知情而向黃文靜、黃俊樺、黃麗容購買上開詐騙所得遊戲點數,致其遊戲使用者帳號遭凍結。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另以如附表4 所示詐騙手法詐騙方磊,致方磊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4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4 所示帳號。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另以不詳手法,無故取得如附表5所示王慧玲等人之MSN 或WindowsLive Messenger網路即時通訊軟體之帳號及密碼等電磁紀錄,再於如附表5所示時間,無故輸入王慧玲之MSN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而入侵上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伺服器,未經王慧玲之同意而將其麻將遊戲金轉出,而變更上開電磁紀錄,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1至5之被害人。 二、黃俊樺、黃明在、黃文靜(黃明在與黃文靜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武名麗、武明燕(武名麗、武明燕為姐妹)、柯維真、黃麗容、黃申易(綽號阿扁)、葉杰明(為廖豔前夫)、簡祖薰、秦續祥、黃木枝、劉祐良明知將自己或他人之8591會員帳號及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吳瑞瑄亦明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他人使用,將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竟仍為下列提供會員帳號及行動電話門號行為: (一)黃俊樺於98年間透過張銀良介紹,將其所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賣家編號no470000)及中華郵政臺中嶺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償提供予「六記工作室」之「黃耀耀」,供「六記工作室」作為銷售詐欺所得遊戲點數之用。(二)黃文靜則透過黃明在介紹,於97年間,以每月3,000 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000000000000(賣家編號045517)、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提供予「六記工作室」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並依「六記工作室」及黃明在之指示,將8591會員帳號交易存入其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轉帳至張銀良之合作金庫建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內,再由張銀良與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分配。 (三)武名麗與武明燕共同使用武名麗所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賣家編號255161),2 人並將該8591會員帳號及武名麗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與大陸地區人民鄭小剛所經營之「終究一人工作室」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四)柯維真自98年起,陸續將其蒐集申辦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50餘組,以每月2,000 元代價,提供予大陸人士邱偉勝之「幣幣屋工作室」、陳堅之「速柏橘子工作室」、「綠洲工作室」、「翁慧健」之「天堂幣屋」等人,作為詐欺集團成員犯罪工具使用。復協助蕭自強(與蕭自強或楊燕紅聯繫)、楊宜樺(由王秀如或廖豔負責聯繫)進行與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詐欺所得之匯兌移轉事宜。 (五)黃麗容將其所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h000005(賣家編號891962 )提供給黃申易,黃申易再將黃麗容上開8591會員帳號,於99年3 月間提供與「六記工作室」之「黃耀耀」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六)葉杰明將其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0000000000號(綁定大眾商銀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並提供其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號予廖豔,嗣廖豔即以其使用不詳方式取得之盧建平、陳興吉之身分資料,與葉杰明所提供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申請人頭8591會員帳號Xi00000000、00000005,復以葉杰明所提供之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號作為帳號c0000000之驗證電話,完成後即交予楊宜樺以前揭一、(三)所述方式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七)簡祖薰將其向合作金庫玉成分行申辦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提供予楊宜樺使用,楊宜樺即以上開金融帳戶向數字科技公司申辦人頭8591會員帳號0000000 號(賣家編號918928),之後即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八)秦續祥將其所申辦之8591會員帳號及其國泰世華銀行南港分行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透過楊宜樺以每月 2,000至3,000 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九)劉祐良將其於96年間向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其於98年間向國泰世華銀行南港分行申辦之帳戶,以5,000 元之代價提供予楊宜樺使用,楊宜樺即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金融帳戶申辦人頭8591會員帳號,之後即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以上8591會員帳號交易情形及後續資金流向詳參附表6) (十)吳瑞瑄則於92年11月19日,將其所其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以每一門號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楊宜樺及其所屬犯罪集團使用。而楊宜樺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與蕭自強及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謀議,推由蕭自強提供如附表7 所示該帳號所留聯絡電話欄位所示之門號、楊宜樺提供上揭吳瑞瑄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於如附表7 所示時間,未經江俊彥之授權,假冒江俊彥之身分,向遊戲新幹線公司申請註冊該公司如附表7 所示之遊戲帳號,復於100年5月26日,將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江俊彥身分證影本連同「遊戲新幹線公司事項處理申請表」傳真予遊戲新幹線公司以行使之,以示江俊彥修改遊戲帳號「Z00000000000」、「p0000001」註冊資料之意;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復於100年7月21日,再次將江俊彥身分證影本連同「遊戲新幹線公司事項處理申請表」傳真予遊戲新幹線公司以行使之,表明江俊彥修改遊戲帳號「qw00000 」之註冊資料,均足以生損害於江俊彥及遊戲新幹線公司。 三、案經李依儒、吳晏紋、左妮臻、陳瑩蓁、葉姿伶、黃譯慧、連孟萱、林希哲、蘇懿貞、顧淑珍、蔡瑤儒、鄭玉芬、陳彥竹、顧忠栓、禹文珊、鄭凱升、陳靖媛、林敬衡、唐滋蓮、王依雯、張靜娟、李佳蓉、李智楷、江李吉、田偉立、劉芳綺、鄭淮恩、羅濟君、蘇秋豪、江俊彥、周芃 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淡水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南港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暨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一)人證: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蕭自強之供述 │1.上開犯罪事實 │ │ │ │2.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02│ │ │ │ -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8591 │ │ │ │ 會員帳號、銀行帳號供大陸地區詐欺│ │ │ │ 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 2 │被告楊宜樺之供述 │1.上開犯罪事實 │ │ │ │2.蒐購8591人頭帳戶後,出租予大陸地│ │ │ │ 區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 │ │ │3.提供電話供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 │ │ │ 用之事實 │ ├──┼─────────────┼─────────────────┤ │ 3 │被告盧元鴻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出租IP網段予大陸人士六記│ │ │ │工作室、易淘、幣幣屋、速博。臺灣機│ │ │ │房由被告葉青峰、吳俊亨維護,被告蔡│ │ │ │瑜銘知道機房的事 │ ├──┼─────────────┼─────────────────┤ │ 4 │被告楊燕紅之供述 │其負責將詐欺所得之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之事實 │ ├──┼─────────────┼─────────────────┤ │ 5 │被告蔡瑜銘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於100年7月15日將「飛度網│ │ │ │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 │ │ │烏托邦網路生活館」(原名鬥陣網路休│ │ │ │閒館)經營權轉讓給蔡瑜銘,並將電腦│ │ │ │主機留在上址,由被告吳俊亨負責維修│ │ │ │之事實 │ ├──┼─────────────┼─────────────────┤ │ 6 │同案被告蔡瑜文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於100年7月15日將「飛度網│ │ │ │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 │ │ │烏托邦網路生活館」(原名鬥陣網路休│ │ │ │閒館)經營權轉讓給蔡瑜銘,負責人為│ │ │ │蔡瑜文,警察在「飛度網路生活館」查│ │ │ │扣之電腦主機17台、在「開心網路生活│ │ │ │館」查扣之電腦主機13台、線路交換器│ │ │ │5 台是被告盧元鴻所留下的,被告盧元│ │ │ │鴻會差遣被告吳俊亨前來維修管理上開│ │ │ │扣案物品之事實 │ ├──┼─────────────┼─────────────────┤ │ 7 │被告葉青峰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將烏托邦網路生活館(原名│ │ │ │逗陣網路生活館)頂讓予被告蔡瑜銘,│ │ │ │被告葉青峰為烏托邦網路生活館現場負│ │ │ │責人之事實 │ ├──┼─────────────┼─────────────────┤ │ 8 │被告吳俊亨之供述 │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度網路生活館│ │ │ │、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生活館│ │ │ │是網路線路由阿尼的家公司所申請,上│ │ │ │址之VPN 主機由被告盧元鴻與吳俊亨架│ │ │ │設,由被告吳俊亨維護。上址之VPN 主│ │ │ │機、IP網段有租予大陸客戶,被告盧元│ │ │ │鴻與吳俊亨知道大陸客戶以上述承租IP│ │ │ │做為詐騙工具之事實 │ ├──┼─────────────┼─────────────────┤ │ 9 │被告張銀良之供述 │將8591會員帳號出租予邱偉勝等人使用│ │ │ │之事實 │ ├──┼─────────────┼─────────────────┤ │ 10│被告王秀如之供述 │犯罪事實一(三)等事實 │ ├──┼─────────────┼─────────────────┤ │ 11│被告廖豔之供述 │犯罪事實一(三)等事實 │ ├──┼─────────────┼─────────────────┤ │ 12│被告秦續祥之供述 │上開犯罪事實 │ ├──┼─────────────┼─────────────────┤ │ 13│被告林詩乾之供述 │將其蒐購來之銀行帳戶、電話卡售予被│ │ │ │告楊宜樺之事實 │ ├──┼─────────────┼─────────────────┤ │ 14│被告黃明在之供述 │將被告黃文靜之8591會員帳號出租予大│ │ │ │陸人士六記工作室使用之事實 │ ├──┼─────────────┼─────────────────┤ │ 15│被告林志龍之供述 │上開其涉犯之犯罪事實 │ │ │ │1.林志龍提供門號0000000000、093090│ │ │ │ 8017、0000000000之電話予大陸人士│ │ │ │ 作為遊戲通訊鎖使用,其中門號0926│ │ │ │ 706028是以其老闆李訓南名義申請,│ │ │ │ 由其使用之事實 │ │ │ │2.林志龍於100年6月10日多次與蕭自強│ │ │ │ 通話,通話內容為蕭自強指示林志龍│ │ │ │ 在VPN 內裝設病毒,掩蓋成是因為駭│ │ │ │ 客入侵而造成公司伺服器被駭客利用│ │ │ │ 從事詐欺,藉以躲避調查局查緝之事│ │ │ │ 實 │ ├──┼─────────────┼─────────────────┤ │ 16│同案被告李訓南之供述 │1.李訓南是啟航通訊公司負責人,負責│ │ │ │ 管理VOIP網路電話系統平台,被告林│ │ │ │ 志龍負責接洽電信公司之業務(路由│ │ │ │ 商),及VPN業務,VPN業務包括提供 │ │ │ │ 大陸客戶能以此路由上網或玩臺灣線│ │ │ │ 上遊戲等服務之事實 │ │ │ │2.門號0000000000是被告林志龍以其名│ │ │ │ 義所申請,該門號由被告林志龍使用│ │ │ │ 之事實 │ ├──┼─────────────┼─────────────────┤ │ 17│被告柯維真之供述 │柯維真將其蒐購來之8591會員帳號以每│ │ │ │月新臺幣2000元代價出租予大陸人士邱│ │ │ │偉勝所開設之幣幣屋、「翁慧健」所經│ │ │ │營之天堂幣屋、陳堅等使用之事實 │ ├──┼─────────────┼─────────────────┤ │ 18│被告黃俊樺之供述 │黃俊樺之8591帳號、中華郵政臺中嶺東│ │ │ │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自98 │ │ │ │年間起,借給大陸人士「黃耀耀」使用│ │ │ │,「黃耀耀」透過臺灣人士阿扁、被告│ │ │ │蕭自強與黃俊樺聯絡,蕭自強負責幫「│ │ │ │黃耀耀」處理點數卡、賣幣之事,8591│ │ │ │會員認證聯絡電話00-00000000為「黃 │ │ │ │耀耀」所留等事實 │ ├──┼─────────────┼─────────────────┤ │ 19│被告黃文靜之供述 │其將8591會員帳號提供予黃明在轉交「│ │ │ │六記工作室」使用,並依照「六記工作│ │ │ │室」、黃明在指示,將交易所得款項匯│ │ │ │至被告張銀良合作金庫帳戶之事實 │ ├──┼─────────────┼─────────────────┤ │ 20│被告武明燕之供述 │被告武明燕與武名麗共用被告武名麗所│ │ │ │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國泰世華銀行帳│ │ │ │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之事實 │ ├──┼─────────────┼─────────────────┤ │ 21│被告武明麗之供述 │被告武明燕與武名麗共用被告武名麗所│ │ │ │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國泰世華銀行帳│ │ │ │號0000000000 00號之帳戶之事實 │ ├──┼─────────────┼─────────────────┤ │ 22│被告劉祐良之供述 │其提供金融帳戶與楊宜樺作為申辦8591│ │ │ │人頭帳戶用途之事實 │ ├──┼─────────────┼─────────────────┤ │ 23│被告簡祖薰之供述 │其提供金融帳戶與楊宜樺作為申辦8591│ │ │ │人頭帳戶用途之事實 │ ├──┼─────────────┼─────────────────┤ │ 24│被告吳瑞瑄之供述 │將其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提供予被│ │ │ │告楊宜樺使用之事實。 │ ├──┼─────────────┼─────────────────┤ │ 25│被告簡育民之供述 │其為宥宥公司負責人,在盧元鴻協助下│ │ │ │架設VPN電腦伺服器供大陸地區詐欺集 │ │ │ │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 26│被告黃麗容之供述 │將其之身份證件,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 │ │ │黃申易使用之事實 │ ├──┼─────────────┼─────────────────┤ │ 27│被告黃申易之供述 │以被告黃麗容名義申請8591會員帳號hl│ │ │ │z0405 ,再將該帳號提供予「六記工作│ │ │ │室」員工「黃耀耀」使用之事實 │ ├──┼─────────────┼─────────────────┤ │ 28│被告葉杰明之供述 │將其8591會員帳號0000000000、國泰世│ │ │ │華銀行臺南分行帳號提供予被告廖豔使│ │ │ │用申辦人頭8591會員帳號,供大陸地區│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 29│證人楊煥裕之證述 │將玉山銀行民生分行帳號借予被告楊宜│ │ │ │樺使用之事實 │ ├──┼─────────────┼─────────────────┤ │ 30│告訴人江俊彥之指訴 │上揭犯罪事實二(十)之犯罪事實 │ ├──┼─────────────┼─────────────────┤ │ 31│證人陳信全之證述(101年偵 │犯罪事實二(十)之犯罪事實。陳信全│ │ │字2000號) │申請之遊戲新幹線公司遊戲帳號pw0000│ │ │ │00遭人盜用之事實 │ ├──┼─────────────┼─────────────────┤ │ 32│附表1所示被害人之陳述、證 │附表1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3│附表2所示被害人之陳述、證 │附表2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4│證人郭呈宇之證述 │附表2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 35│附表3證人葉峻良之證述 │附表3之犯罪事實 │ ├──┼─────────────┼─────────────────┤ │ 36│附表4被害人方磊之陳述、證 │附表4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7│附表5編號1號證人王慧玲之證│附表5編號1號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8│附表5編號2號證人何承勳之證│附表5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二)物證: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黃俊樺中華郵政臺中嶺東郵局│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 │ │ │細 │ │ ├──┼─────────────┼─────────────────┤ │ 2 │黃俊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上開犯罪事實 │ │ │分行0000000000 000號帳號交│ │ │ │易明細 │ │ ├──┼─────────────┼─────────────────┤ │ 3 │簡祖薰合作金庫玉成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4 │楊煥裕帳戶(玉山銀行民生分│上開犯罪事實 │ │ │行)交易明細(101年偵字 │ │ │ │1262號) │ │ ├──┼─────────────┼─────────────────┤ │ 5 │上暘公司國泰世華中和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6 │楊華騫中信敦北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01│ │ │ │年偵字1262號) │ │ ├──┼─────────────┼─────────────────┤ │ 7 │楊惠瑀合作金庫湖港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8 │上暘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上開犯罪事實 │ │ │號交易明細(101年偵字13589│ │ │ │號) │ │ ├──┼─────────────┼─────────────────┤ │ 9 │上暘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中和、│上開犯罪事實 │ │ │南港、景美分行帳號交易明細│ │ │ │(101年偵字13589號) │ │ ├──┼─────────────┼─────────────────┤ │ 10│張銀良合作金庫建成分行帳戶│上開犯罪事實 │ │ │交易明細(桃檢100偵13848號│ │ │ │、100年偵字22832號) │ │ ├──┼─────────────┼─────────────────┤ │ 11│劉祐良之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上開犯罪事實 │ │ │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 │ │ │ │對帳單(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五) │ │ ├──┼─────────────┼─────────────────┤ │ 12│葉杰明之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上開犯罪事實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對帳單(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五) │ │ ├──┼─────────────┼─────────────────┤ │ 13│武名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20│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10│ │ │ │0年偵字24596號卷五) │ │ ├──┼─────────────┼─────────────────┤ │ 14│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楊宜樺│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4596卷一) │ │ ├──┼─────────────┼─────────────────┤ │ 15│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張銀良│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4596卷二) │ │ ├──┼─────────────┼─────────────────┤ │ 16│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黃文靜│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使用人柯維真、│ │ │ │00000000 00使用人蕭自強之 │ │ │ │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4596卷五) │ │ ├──┼─────────────┼─────────────────┤ │ 17│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盧元鴻│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0172卷六) │ │ ├──┼─────────────┼─────────────────┤ │ 18│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林志龍│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0172卷一) │ │ ├──┼─────────────┼─────────────────┤ │ 19│黃俊樺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love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 │ │ │登入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 │ │ │字24596號卷四) │ │ ├──┼─────────────┼─────────────────┤ │ 20│黃文靜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 │ │ │登入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 │ │ │字24596號卷四) │ │ ├──┼─────────────┼─────────────────┤ │ 21│黃木枝之8591會員帳號MJ0144│上開犯罪事實 │ │ │號之基本資料、登入歷程、儲│ │ │ │值資料(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四) │ │ ├──┼─────────────┼─────────────────┤ │ 22│簡祖薰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ZZ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 │ │ │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字 │ │ │ │24596號卷四) │ │ ├──┼─────────────┼─────────────────┤ │ 23│武名麗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WUD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 │ │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字 │ │ │ │24596號卷四) │ │ ├──┼─────────────┼─────────────────┤ │ 24│黃麗容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hl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 │ │ │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字 │ │ │ │1263號) │ │ ├──┼─────────────┼─────────────────┤ │ 25│葉杰明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 │ │ │入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 │ │ │ │字1263號) │ │ ├──┼─────────────┼─────────────────┤ │ 26│盧建平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xiao0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 │ │ │入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字│ │ │ │24596號卷四) │ │ ├──┼─────────────┼─────────────────┤ │ 27│楊煥裕之8591會員帳號 │1.上開犯罪事實。 │ │ │Y0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2.楊宜樺將該8591會員帳供大陸地區詐│ │ │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字 │ 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1262號) │ │ ├──┼─────────────┼─────────────────┤ │ 28│李光民之8591會員帳號 │1.上開犯罪事實 │ │ │LK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2.楊宜樺將該8591會員帳號租予大陸地│ │ │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字 │ 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1262號) │ │ ├──┼─────────────┼─────────────────┤ │ 29│葉智淵提供之網路聊天紀錄、│附表1編號1號之犯罪事實 │ │ │IP用戶及登入資料(100年偵 │ │ │ │字24596號卷二) │ │ ├──┼─────────────┼─────────────────┤ │ 30│IP用戶及登入資料(100年偵 │附表1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字24596號卷三) │ │ ├──┼─────────────┼─────────────────┤ │ 31│吳晏紋MSN帳號之IP登入歷程 │附表1編號3號之犯罪事實 │ │ │、阿尼的家資訊公司函文( │ │ │ │100年偵字24596號卷二) │ │ ├──┼─────────────┼─────────────────┤ │ 32│張雅茹、謝佳琪遭詐騙之網路│附表1編號5號之犯罪事實 │ │ │聊天紀錄、IP用戶及登入資料│ │ │ │(100年偵字24596號卷二) │ │ ├──┼─────────────┼─────────────────┤ │ 33│張聖翊遭詐騙之即時通對話記│附表1編號22號之犯罪事實 │ │ │錄、翁靜金即時通帳號登入記│ │ │ │錄、張聖翊遭詐騙之遊戲橘子│ │ │ │公司Mycard點數、Gash點數清│ │ │ │單、儲值記錄、交易資料。 │ │ │ │(竹檢100年他字1171號卷一 │ │ │ │) │ │ ├──┼─────────────┼─────────────────┤ │ 34│彭康順遭詐騙之即時通對話記│附表1編號23號之犯罪事實 │ │ │錄、周芃文即時通帳號登入記│ │ │ │錄、彭康順遭詐騙之遊戲橘子│ │ │ │公司Mycard點數、Gash點數清│ │ │ │單、儲值記錄、交易資料。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35│吳欣陽稱遊戲橘子公司接獲遭│附表1編號24號之犯罪事實 │ │ │詐騙之Gash點數交易記錄資料│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36│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1編號25號之犯罪事實 │ │ │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 │ │ │用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字 │ │ │ │25510號) │ │ ├──┼─────────────┼─────────────────┤ │ 37│陳靖媛購買遊戲點數卡發票、│附表1編號26號之犯罪事實 │ │ │點數卡遊戲會員註冊資料、 │ │ │ │IP網段60.249. 103.229申登 │ │ │ │人基本資料 │ │ │ │(100年偵字13589號) │ │ ├──┼─────────────┼─────────────────┤ │ 38│智冠科技公司遊戲儲值資料、│附表1編號27號之犯罪事實 │ │ │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置用│ │ │ │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字 │ │ │ │17072號) │ │ ├──┼─────────────┼─────────────────┤ │ 39│智冠科技公司遊戲儲值資料、│附表1編號28號之犯罪事實 │ │ │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置用│ │ │ │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字 │ │ │ │24443號) │ │ ├──┼─────────────┼─────────────────┤ │ 40│MSN網頁對話紀錄3紙、微軟公│附表1編號29號之犯罪事實 │ │ │司臺灣分公司MSN帳號IP位址 │ │ │ │明細單、新世紀資通公司之 │ │ │ │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 │ │ │ │年偵字23336號) │ │ ├──┼─────────────┼─────────────────┤ │ 41│智冠科技公司遊戲儲值資料、│附表1編號30號之犯罪事實 │ │ │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置用│ │ │ │戶暨登入資料(101年偵字427│ │ │ │號) │ │ ├──┼─────────────┼─────────────────┤ │ 42│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1編號31號之犯罪事實 │ │ │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 │ │ │用戶暨登入資料(101年偵字 │ │ │ │1837號) │ │ ├──┼─────────────┼─────────────────┤ │ 43│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1編號32號之犯罪事實 │ │ │料、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 │ │ │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 │ │ │ │字22832號) │ │ ├──┼─────────────┼─────────────────┤ │ 44│唐滋蓮MSN帳戶申辦資料暨IP │附表1編號40號之犯罪事實 │ │ │位址資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 │ │ │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 │ │ │ │年偵字18143號) │ │ ├──┼─────────────┼─────────────────┤ │ 45│智冠「d00000035」、「cvqd2│附表1之犯罪事實 │ │ │200」、「jk000002」、「au1│(編號6葉姿伶、7蔡嘉倫、8.連孟萱、│ │ │900002」GF帳號會員資料及轉│9陳微如、10.林佳玲、11蘇懿貞、12顧│ │ │點紀錄、登入IP歷程、神鬼奇│淑珍、13傅琬茹、14蔡瑤儒、15鄭玉芬│ │ │兵遊戲帳號「q00006」、「 │、17賴恩瑩、18禹文珊、19鍾蕙羽、20│ │ │j0000000 j」、「00000000」│鄭凱升) │ │ │、「bo000000」、「00000005│ │ │ │30」轉點紀錄、登入IP歷程、│ │ │ │8591寶物交易網買賣資料、三│ │ │ │國群英遊戲帳號「000000020 │ │ │ │」、「cc000000」、「00000o│ │ │ │530」登入IP歷程、轉點紀錄 │ │ │ │(100年偵字24596號卷三、四│ │ │ │) │ │ ├──┼─────────────┼─────────────────┤ │ 46│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2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料(100年偵字24596號卷二)│ │ ├──┼─────────────┼─────────────────┤ │ 47│遊戲橘子公司遊戲資料、新世│附表2編號4號之犯罪事實 │ │ │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用戶暨登│ │ │ │入資料(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二) │ │ ├──┼─────────────┼─────────────────┤ │ 48│網路聊天室談話紀錄、遊戲橘│附表2編號6號之犯罪事實 │ │ │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料、新│ │ │ │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用戶暨│ │ │ │登入資料(101年偵字6259號 │ │ │ │) │ │ ├──┼─────────────┼─────────────────┤ │ 49│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2編號8號之犯罪事實 │ │ │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 │ │ │用戶暨登入資料(101年偵字 │ │ │ │8993號) │ │ ├──┼─────────────┼─────────────────┤ │ 50│遊戲橘子公司遊戲資料、亞太│附表2編號9號之犯罪事實 │ │ │線上服務公司及新世紀資通公│ │ │ │司之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 │ │ │100年偵字17955號) │ │ ├──┼─────────────┼─────────────────┤ │ 51│SKYPE網路電話帳號000000314│附表2編號10至89號之犯罪事實 │ │ │365、yo0000000001、0000001│ │ │ │314申登資料、撥打記錄、遭 │ │ │ │詐騙遊戲點數序號、網路點數│ │ │ │交易網站(www.085.com) 邱 │ │ │ │偉勝、翁豔萍申設基本資料及│ │ │ │販賣遭詐騙遊戲點數資料、楊│ │ │ │煥裕8591會員帳號上線資料、│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楊宜 │ │ │ │樺使用)與邱偉勝使用之行 │ │ │ │動電話00000000000通訊監察 │ │ │ │譯文(100年警聲搜1321號) │ │ ├──┼─────────────┼─────────────────┤ │ 52│8591寶物交易網站客服葉峻良│附表3之犯罪事實 │ │ │申訴資料(100年偵字24596號│ │ │ │卷二) │ │ ├──┼─────────────┼─────────────────┤ │ 53│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附表5編號1號之犯罪事實 │ │ │分公司遊戲資料、亞太線上服│ │ │ │務公司及新世紀資通公司之 │ │ │ │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 │ │ │ │年偵字16952號) │ │ ├──┼─────────────┼─────────────────┤ │ 54│IP位址113.196.129. │附表5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203申登人資料及登入歷程資 │ │ │ │料。 │ │ │ │(100年偵字14975號) │ │ ├──┼─────────────┼─────────────────┤ │ 55│遊戲新幹線公司遊戲帳號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 │ │書23張、事項處理表3張、東 │ │ │ │陽電訊公司100年10月12日函 │ │ │ │文(101年偵字2000號) │ │ └──┴─────────────┴─────────────────┘ 二、核被告蕭自強、楊宜樺、楊燕紅、張銀良、王秀如、廖豔、盧元鴻、林志龍、簡育民、蔡瑜銘、葉青峰、吳俊亨、黃明在、吳志航、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郭佳慎、李夢華、孫豪、郭潮武、鄭小剛、李茂、翁豔萍、賴晶潔、陳遠、王曉燕、邱偉勝、鄭治強、張煥華、陳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58條、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被告蕭自強、楊宜樺另就犯罪事實欄一(五)所列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等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俊樺、黃文靜、武名麗、武明燕、柯維真、黃麗容、葉杰明、簡祖薰、秦續祥、黃申易、劉祐良、吳瑞瑄、林詩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蕭自強、楊宜樺、楊燕紅、張銀良、王秀如、廖豔、林志龍、簡育民、蔡瑜銘、葉青峰、吳俊亨、黃明在、盧元鴻與大陸人士吳志航等18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檢 察 官 張 友 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穆 尚 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