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祖薰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3589號、100年度偵字第16952號、100年度偵字第
17072號、100年度偵字第17955號、100年度偵字第18143號、100
年度偵字第20172號、100年度偵字第20320號、100年度偵字第
20965號、100年度偵字第22832號、100年度偵字第22833號、100
年度偵字第23336號、100年度偵字第24314號、100年度偵字第
24443號、100年度偵字第24596號、100年度偵字第25510號、101
年度偵字第427號、101年度偵字第1262號、101年度偵字第1263
號、101年度偵字第1831號、101年度偵字第1837號、101年度偵
字第2000號、101年度偵字第2177號、101年度偵字第2309號、
101年度偵字第2688號、101年度偵字第6259號、101年度偵字第
8993號、101年度偵字第13693號、101年度偵字第1369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簡祖薰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役政查詢資料各一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3589號
第16952號
第17072號
第17955號
第18143號
第20172號
第20320號
第20965號
第22832號
第22833號
第23336號
第24314號
第24443號
第24596號
第25510號
101年度偵字第 427號
第 1262號
第 1263號
第 1831號
第 1837號
第 2000號
第 2177號
第 2309號
第 2688號
第 6259號
第 8993號
第13693號
第13694號
被 告 蕭自強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宜樺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楊華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傅文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張銀良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臺中市○○路○段00號21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游雅鈴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楊燕紅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出入境許可證號:FB00000000號
王秀如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豔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之1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元鴻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青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瑜銘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亨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龍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2樓
居宜蘭縣宜蘭市○○路○段0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育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維真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秦續祥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送達: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380
號3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詩乾 男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文靜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俊樺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祐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A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祖薰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瑞瑄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申易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麗容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杰明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武名麗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000巷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武名燕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明在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偉勝 (大陸籍)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街0號F
棟611室
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下稱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
00000000號
陳堅 (大陸籍)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
00號2棟301室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李茂 (大陸籍)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
號文苑名都2座609室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鄭小剛 (大陸籍)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王曉燕 (大陸籍)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永定縣仙師鄉錦丰村錦東一
組111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吳志航 (大陸籍)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翁豔萍 (大陸籍)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李夢華 (大陸籍)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巷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劉峰冰 (大陸籍)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孫豪 (大陸籍)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重慶市南川區西城街道辦事處長遠
村1組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郭潮武 (大陸籍)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鄉○○村
○○○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洪志敏 (大陸籍)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郭佳慎 (大陸籍)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鄉○○村
○○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張壽南 (大陸籍)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福建省永定縣仙師鄉仙師村深塘一
組7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陳遠 (大陸籍)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賴晶潔 (大陸籍)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街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張煥華 (大陸籍)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武平縣○○鄉○○村○○○
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鄭治強 (大陸籍)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鎮朗車村朗車東
山7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自強【綽號阿福】及其妻楊燕紅【綽號燕子】、楊宜樺【
原名楊景茂、楊華騫,係上暘國際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段00號12樓之3 ,下稱上暘公司)負責人,經營網
路遊戲幣之販售業務】及其先後僱用之王秀如、廖豔【均負
責處理8591會員帳號申設、認證、轉帳及與大陸地區之集團
成員聯繫等工作】、張銀良【綽號志宏,為豐原駭客網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原駭客公司)、最牛科技公司、牛
牛科技公司(以上公司均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實際負責人,其另以牛牛科技公司名義架設經營「COW591拍
賣網站」(性質類似8591網路平台),從事網路遊戲點數卡
、遊戲幣買賣業務】、盧元鴻【經營「阿尼的家資訊科技有
限公司」(設新竹市○○路○段000 巷00號,下稱阿尼的家
公司),並經營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即南方公園企業社)
、飛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
轉讓前原名逗陣網路休閒館),僱用葉青峰(綽號羅杰Roge
r )、吳俊亨擔任工程師,負責維護阿尼的家及其相關網咖
所架設機房之設備營運業務;嗣因其網咖業務經營不善,而
將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即南方公園企業社)、飛度網路生
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移轉予蔡瑜銘經
營,並由蔡瑜文(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登記負責人。】、
林志龍【為李訓南(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啟航通訊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之工程師,將啟航公司所申辦之
第二類電信平臺(其業務為:客戶儲值後,透過啟航公司之
電信平臺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啟航公司則從中賺取服務費
用)及該公司向新世紀資通公司所承租之寬頻網路線路(含
配發之IP位址),由林志龍架設之VPN電腦伺服器(VPN技術
之相關說明詳下述),並均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簡育民【為「宥宥資訊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鎮
○○里○○路000 號,下稱宥宥公司),向新世紀資通公司
租用寬頻網路線路(含配發之IP位址),並在盧元鴻之協助
下架設VPN 電腦伺服器,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柯維真、與大陸地區人民吳志航【綽號「老六」、與其
女友王曉燕共同經營「六記工作室」,僱用真實年籍不詳之
「黃耀耀」、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郭佳慎、李夢華、
孫豪、郭潮武及張煥華,經營網路遊戲點數、遊戲幣之收取
及買賣業務,以下大陸地區人民所經營之業務均同「六記工
作室」】,鄭小剛、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邱雪灰」【二人共
同經營「終究一人工作室」】、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陳澤林
」【經營「強發科技工作室」】、陳堅【經營「速柏橘子工
作室」、「綠洲工作室」、僱用真實年籍不詳之「翁慧健」
(綽號「慧姐」,另經營「天堂幣屋」)擔任會計,】、邱
偉勝【綽號「小邱」,經營「幣幣屋工作室」,僱用鄭治強
經營上述工作室業務】、翁豔萍【與廖豔共同經營「藍海工
作室」】、李茂、賴晶潔、陳遠,真實年籍不詳自稱「曉榕
」、「小斌」、「小米」、「國強」、「小包」、「小鳥」
、「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小陳」等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組網路遊戲點數詐欺集團(下
稱「詐欺集團」),而為下列行為:
(一)蕭自強自民國95年間起,即陸續蒐集數字科技公司所經營
之「8591寶物交易網」(其交易模式為賣方需繳保證金、
提供銀行帳戶、進行電話認證,始能在該網站刊登廣告販
售網路遊戲之點數或虛擬寶物,買方需預繳款項給8591網
站,雙方經該網站媒合後,賣方在網路遊戲內將虛擬寶物
以送禮方式交付予買方,買方確認收領後通知8591網站,
該網站再將款項扣除6%手續費後,匯至賣家在該網站所登
記之銀行帳戶內,原1個銀行帳號可以設定5個8591會員帳
號,現只能設定1 個會員帳號)之人頭帳號(下稱8591會
員帳號)及人頭身分資料與銀行金融帳戶,用以申辦8591
會員帳號,再將其所蒐得及申辦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大陸地區
人民吳志航之「六記工作室」、鄭小剛與「邱雪灰」之「
終究一人工作室」、「陳澤林」之「強發工作室」、李茂
等人作為犯罪工具,蕭自強另向第二類電信業者東陽電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陽電訊公司)租用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 線網
路電話,連同路由主機攜往大陸地區福建省供上開大陸地
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所開設
之工作室作為客服、聯絡並販售詐騙所得之用。
(二)楊燕紅則與蕭自強共同負責將大陸地區工作室所詐得點數
轉售後所獲利益,先自其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所綁定
之金融帳戶內提領,扣除其應得利益後,自行或透過柯維
真轉匯至吳志航(或其女友王曉燕)、鄭小剛等大陸地區
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蕭自強及楊燕紅等人則從中抽
取每匯款1萬元300元之利潤。
(三)楊宜樺自97年間起,以每月2,000至3,000元不等之代價,
將其蒐得之包括簡祖薰、劉祐良(均詳下述)名義之8591
會員帳號在內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
團成員邱偉勝所經營之「幣幣屋工作室」、陳堅經營之「
速柏橘子工作室」、陳堅之妻翁豔萍、廖豔成立之「藍海
工作室」、吳志航經營之「六記工作室」、以及真實年籍
不詳之「曉榕」、「小斌」、「小米」、「國強」、「小
包」、「小鳥」、「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
等人作為犯罪工具,並先後雇用王秀如、廖豔負責處理85
91會員帳號申設、認證、轉帳及與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
員聯繫等工作。楊宜樺復因申設人頭8591會員帳號需大量
之國民身分證資料、行動電話門號、室內電話門號及金融
機構帳戶,遂向林詩乾、黃木枝(另案偵辦)蒐購上開個
人資料及銀行帳戶、電話卡作為申辦之用;楊宜樺另租用
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提供大陸地區之集團成
員使用,並承租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3樓之8,
在上址架設機房設備,以每月人民幣300 元之代價,提供
VoIP網路電話【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
IP,亦即將語音訊號轉換、壓縮成數據資料之IP封包後,
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語
音電信應用服務。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
(又稱Gateway)整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
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 )」的形式,在IP數據
網路(IP 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
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
時通訊功能,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供上述
大陸地區工作室及人民撥打語音電話,而作為彼此聯絡及
交付販售詐欺所得之款項之用,大陸地區人民陳堅所經營
之「速柏橘子工作室」並透過楊華騫每月支付3,000 元予
秦續祥作為在上址看管、維護VoIP機器設備之報酬。楊華
騫另負責將大陸地區工作室所詐得點數轉售後所獲利益,
自其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所綁定之金融帳戶內提領後
,扣除其應得利益後,轉匯予前開大陸地區人民。
(四)張銀良將其利用人頭申辦或蒐集之8591會員帳號,以每個
帳號每月2,000至2,500元不等之代價,提供吳志航、邱偉
勝、陳堅等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並介紹其員工黃俊樺與
吳志航之員工「黃耀耀」認識,並提供黃俊樺之帳戶與吳
志航之「六記工作室」作為詐欺犯罪使用,並協助處理六
記工作室在臺灣地區關於使用8591會員帳戶之事,亦協助
上開大陸地區人民所經營之工作室匯款予楊宜樺及收取自
楊華騫匯入之款項等事宜。
(五)盧元鴻、葉青峰、吳俊亨、蔡瑜銘、簡育民均明知將電腦
設定VPN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又稱為虛擬私
人網路或虛擬專用網路,為一種常用於連接中、大型企業
或團體與團體間的私人網路的通訊方法。虛擬私人網路的
訊息透過公用的網路架構(例如網際網路)來傳送區域網
路的網路訊息。由於有一些網站在中國大陸被屏蔽,所以
中國大陸興盛起採用免費或付費的VPN 來登錄到被屏蔽的
網站,此又稱為「翻牆」或「自由門」,或許多外商公司
欲連線回海外網站也多自行架設VPN或採用付費制VPN服務
。但因中國大陸有許多免費之VPN 資源為盜取自國外企業
頻寬線路,或故意架設VPN 截取封包以盜取中國大陸企業
資訊,因此多以採用較有知名度之香港或臺灣VPN 公司較
多。又因為透過VPN 電腦伺服器轉址登入其他網站或他人
之網路服務,所顯示之IP位址即為VPN 電腦伺服器之IP位
址,因此亦有隱蔽來源身分之功能。另所謂「VPN 連接登
入器」軟體,係VPN 連線程式之一種,其功能係提供找尋
網際網路上提供免費或付費之VPN 電腦伺服器,並透過程
式指令之作用,將某電腦之連線先導向該VPN 電腦伺服器
後,再連線至目的電腦之程式,又俗稱「跳板程式」】供
他人使用,可以使他人達到隱匿身分之效果,竟在其所經
營之「阿尼的家公司」、「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
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
啡店」內架設VPN 電腦伺服器,並僱用葉青峰、吳俊亨負
責維護,將其向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線
上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資通公
司)申租之IP位址網段,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主要為邱偉勝之「幣幣屋工作室」)。嗣盧元鴻於
100年7月15日將「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度網路生
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三
家網咖以150 萬元轉讓予蔡瑜銘經營,蔡瑜銘亦繼續任由
盧元鴻將VPN電腦伺服器機房設於上開3家網咖內並由吳俊
亨維護VPN 電腦伺服器,而繼續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簡育民則在宥宥公司內,透過由盧元鴻協助
,使用CCPROXY軟體架設VPN電腦伺服器,而將其向新世紀
資通公司租用寬頻網路線路及所配發之IP位址61.66.119.
161至61.66.119.165共5 組,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而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VPN 連
線頻寬後,即透過上開VPN 連線隱匿其實際IP位址,登入
8591網路平臺進行交易或規避查緝,或以其取得之帳號及
密碼登入美商微軟公司經營之MSN或Windows Live Messen
ger即時通軟體,以詐取遊戲點數等行為(詳下述)。
(六)林志龍明知上開VPN 技術可使詐欺集團成員隱其身分,復
明知玩家於申請網路遊戲帳號時需搭配固定電話門號(俗
稱通訊鎖)、帳號密碼才可登入遊戲,竟提供其在啟航公
司所架設維護之VPN 電腦伺服器及啟航公司向新世紀資通
司所承租之寬頻網路線路(含一併配發之IP位址)提供予
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報酬。而大陸地區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VPN 連線頻寬後,即透過上開
VPN 連線隱匿其實際IP位址,登入8591網路平臺進行交易
或規避查緝,或以其取得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美商微軟公司
經營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軟體,以詐
取遊戲點數等行為(詳下述);復提供啟航通訊公司及其
本人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門號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陳」之大陸
地區人民,供小陳及其集團成員撥打予遊戲橘子公司或遊
戲新幹線公司等經營網路遊戲之公司,作為開通網路遊戲
通訊鎖,以進行詐騙所得遊戲點數儲值認證程序之用。
(七)吳志航、王曉燕、「黃耀耀」、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
、郭佳慎、李夢華、孫豪、郭潮武、張煥華(「六記工作
室」),鄭小剛、「邱雪灰」(終究一人工作室),「陳
澤林」(「強發科技工作室」),陳堅(「速柏橘子工作
室」、「綠洲工作室」),「翁慧健」(「天堂幣屋」)
,邱偉勝、鄭治強(「幣幣屋工作室」),翁豔萍(「藍
海工作室」)、李茂、賴晶潔、陳遠,真實年籍不詳自稱
「曉榕」、「小斌」、「小米」、「國強」、「小包」、
「小鳥」、「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小
陳」等人,於取得由蕭自強、楊宜樺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詳如下列犯罪事實二所述)及
網路電話門號、網路電話帳號後,即在大陸地區,以其等
所有之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由盧元鴻、簡育民、
林志龍、蔡瑜銘等人提供之VPN 電腦伺服器,再以其等以
不詳代價承租之VPN 電腦伺服器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利用
盧元鴻、簡育民、林志龍、蔡瑜銘等人所提供之VPN 頻寬
及配發之IP位址連線至網際網路,隱匿其實際IP位址後,
再以不詳手段,無故取得如附表1所示陳松嶺等人之MSN或
Windows Live Messenger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等電
磁紀錄,於如附表1 所示時間,先後無故輸入陳松嶺等人
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
,而入侵上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
體伺服器後,假冒陳松嶺等人之名義與如附表1 所示之葉
志淵等人對話,並要求其等代購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下稱智冠公司)出售之
「My Card 」遊戲點數卡、遊戲橘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新
北市○○區○○路000 號18樓,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出售
之「Gash」遊戲點數卡。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如附
表2所示時間登入交友網站,以如附表2所示詐騙手法,向
如附表2 所示黃譯慧等人詐騙,要求黃譯慧等人代購「My
Card」遊戲點數卡、「Gash」遊戲點數卡,致附表1、2所
示葉志淵、黃譯慧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依前開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至超商購買「My Card 」、「Gash」遊戲點數卡
,並將遊戲點數卡序號及開通密碼告知大陸地區詐欺集團
成員,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VPN連線方式,連線
至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
○段00○00號2 樓,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及遊戲橘子公
司之會員或帳務伺服器,並以上開序號及密碼將詐得之「
My Card」、「Gash」遊戲點數開通儲值,其中「My Card
」遊戲點數係儲值至遊戲新幹線公司所屬之GF帳號(包括
bo ok0000、sangu0000、cct00000、vcq00000、j0000000
、d00000005、000000000、b0000000、000000000、c0000
4102等帳號),復透過林志龍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遊
戲新幹線公司所經營之網路遊戲「神鬼奇兵」之通訊鎖,
開通後再將上揭GF帳號內之遊戲點數轉入網路遊戲神鬼奇
兵之帳號(包括cvq000000、00000000j、q0000000、0000
000000等帳號)、網路遊戲三國群英之帳號(包括san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後,即以上述神鬼奇兵帳號
內之遊戲點數購買網路遊戲之遊戲道具,並透過蕭自強、
楊宜樺、張銀良及柯維真所提供之8591會員帳號、黃文靜
、黃俊樺、黃麗容、盧建平、葉杰明、武名麗、武明燕(
武名麗、武明燕為姐妹)、簡祖薰、秦續祥、黃木枝、劉
祐良等人所提供之8591會員帳號(詳下述),在「8591寶
物交易網站」販售與其他遊戲玩家得利。如附表3 所示葉
峻良因不知情而向黃文靜、黃俊樺、黃麗容購買上開詐騙
所得遊戲點數,致其遊戲使用者帳號遭凍結。大陸地區詐
欺集團成員另以如附表4 所示詐騙手法詐騙方磊,致方磊
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4 所示金
額至如附表4 所示帳號。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另以不詳
手法,無故取得如附表5所示王慧玲等人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網路即時通訊軟體之帳號及密碼等電磁紀
錄,再於如附表5所示時間,無故輸入王慧玲之MSN或Wind
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而入侵上開
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伺服器,未
經王慧玲之同意而將其麻將遊戲金轉出,而變更上開電磁
紀錄,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1至5之被害人。
二、黃俊樺、黃明在、黃文靜(黃明在與黃文靜原為男女朋友關
係)、武名麗、武明燕(武名麗、武明燕為姐妹)、柯維真
、黃麗容、黃申易(綽號阿扁)、葉杰明(為廖豔前夫)、
簡祖薰、秦續祥、黃木枝、劉祐良明知將自己或他人之8591
會員帳號及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吳瑞瑄亦明知提供行動
電話門號與他人使用,將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
,竟仍為下列提供會員帳號及行動電話門號行為:
(一)黃俊樺於98年間透過張銀良介紹,將其所申請之8591會員
帳號(賣家編號no470000)及中華郵政臺中嶺東郵局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無償提供予「六記工作室」之「黃耀耀
」,供「六記工作室」作為銷售詐欺所得遊戲點數之用。
(二)黃文靜則透過黃明在介紹,於97年間,以每月3,000 元之
代價,將其所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000000000000(賣家編
號045517)、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提供
予「六記工作室」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並依「六記工作室
」及黃明在之指示,將8591會員帳號交易存入其玉山銀行
桃園分行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轉帳至張銀良之合作金庫建
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內,再由張銀良與大陸地
區詐欺集團成員間分配。
(三)武名麗與武明燕共同使用武名麗所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
賣家編號255161),2 人並將該8591會員帳號及武名麗申
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與大陸地
區人民鄭小剛所經營之「終究一人工作室」作為犯罪工具
使用。
(四)柯維真自98年起,陸續將其蒐集申辦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
50餘組,以每月2,000 元代價,提供予大陸人士邱偉勝之
「幣幣屋工作室」、陳堅之「速柏橘子工作室」、「綠洲
工作室」、「翁慧健」之「天堂幣屋」等人,作為詐欺集
團成員犯罪工具使用。復協助蕭自強(與蕭自強或楊燕紅
聯繫)、楊宜樺(由王秀如或廖豔負責聯繫)進行與大陸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詐欺所得之匯兌移轉事宜。
(五)黃麗容將其所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h000005(賣家編號891
962 )提供給黃申易,黃申易再將黃麗容上開8591會員帳
號,於99年3 月間提供與「六記工作室」之「黃耀耀」作
為犯罪工具使用。
(六)葉杰明將其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0000000000號(綁定大眾
商銀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其所申辦之國泰
世華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並提供
其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號予廖豔,嗣廖豔即以其使用
不詳方式取得之盧建平、陳興吉之身分資料,與葉杰明所
提供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
融帳戶,申請人頭8591會員帳號Xi00000000、00000005,
復以葉杰明所提供之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號作為帳號
c0000000之驗證電話,完成後即交予楊宜樺以前揭一、(
三)所述方式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七)簡祖薰將其向合作金庫玉成分行申辦之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 號),提供予楊宜樺使用,楊宜樺即以上開金
融帳戶向數字科技公司申辦人頭8591會員帳號0000000 號
(賣家編號918928),之後即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
員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八)秦續祥將其所申辦之8591會員帳號及其國泰世華銀行南港
分行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透過楊宜樺以每月 2,000
至3,000 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
(九)劉祐良將其於96年間向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其於98年間向國泰世華銀行南港
分行申辦之帳戶,以5,000 元之代價提供予楊宜樺使用,
楊宜樺即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金融帳戶申辦人頭
8591會員帳號,之後即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作為
犯罪工具使用。
(以上8591會員帳號交易情形及後續資金流向詳參附表6)
(十)吳瑞瑄則於92年11月19日,將其所其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以每一門號1,000元至2,000
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楊宜樺及其所屬犯罪集團使用。而
楊宜樺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與蕭自強及大陸地區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謀議,推由蕭自強提供如附表7 所示該帳
號所留聯絡電話欄位所示之門號、楊宜樺提供上揭吳瑞瑄
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而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於如附表7 所示時間,
未經江俊彥之授權,假冒江俊彥之身分,向遊戲新幹線公
司申請註冊該公司如附表7 所示之遊戲帳號,復於100年5
月26日,將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江俊彥身分證影本連同
「遊戲新幹線公司事項處理申請表」傳真予遊戲新幹線公
司以行使之,以示江俊彥修改遊戲帳號「Z00000000000」
、「p0000001」註冊資料之意;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復
於100年7月21日,再次將江俊彥身分證影本連同「遊戲新
幹線公司事項處理申請表」傳真予遊戲新幹線公司以行使
之,表明江俊彥修改遊戲帳號「qw00000 」之註冊資料,
均足以生損害於江俊彥及遊戲新幹線公司。
三、案經李依儒、吳晏紋、左妮臻、陳瑩蓁、葉姿伶、黃譯慧、
連孟萱、林希哲、蘇懿貞、顧淑珍、蔡瑤儒、鄭玉芬、陳彥
竹、顧忠栓、禹文珊、鄭凱升、陳靖媛、林敬衡、唐滋蓮、
王依雯、張靜娟、李佳蓉、李智楷、江李吉、田偉立、劉芳
綺、鄭淮恩、羅濟君、蘇秋豪、江俊彥、周芃 告訴暨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淡水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一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南港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暨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一)人證: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蕭自強之供述 │1.上開犯罪事實 │
│ │ │2.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02│
│ │ │ -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8591 │
│ │ │ 會員帳號、銀行帳號供大陸地區詐欺│
│ │ │ 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 2 │被告楊宜樺之供述 │1.上開犯罪事實 │
│ │ │2.蒐購8591人頭帳戶後,出租予大陸地│
│ │ │ 區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
│ │ │3.提供電話供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
│ │ │ 用之事實 │
├──┼─────────────┼─────────────────┤
│ 3 │被告盧元鴻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出租IP網段予大陸人士六記│
│ │ │工作室、易淘、幣幣屋、速博。臺灣機│
│ │ │房由被告葉青峰、吳俊亨維護,被告蔡│
│ │ │瑜銘知道機房的事 │
├──┼─────────────┼─────────────────┤
│ 4 │被告楊燕紅之供述 │其負責將詐欺所得之款項匯至指定帳戶│
│ │ │之事實 │
├──┼─────────────┼─────────────────┤
│ 5 │被告蔡瑜銘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於100年7月15日將「飛度網│
│ │ │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
│ │ │烏托邦網路生活館」(原名鬥陣網路休│
│ │ │閒館)經營權轉讓給蔡瑜銘,並將電腦│
│ │ │主機留在上址,由被告吳俊亨負責維修│
│ │ │之事實 │
├──┼─────────────┼─────────────────┤
│ 6 │同案被告蔡瑜文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於100年7月15日將「飛度網│
│ │ │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
│ │ │烏托邦網路生活館」(原名鬥陣網路休│
│ │ │閒館)經營權轉讓給蔡瑜銘,負責人為│
│ │ │蔡瑜文,警察在「飛度網路生活館」查│
│ │ │扣之電腦主機17台、在「開心網路生活│
│ │ │館」查扣之電腦主機13台、線路交換器│
│ │ │5 台是被告盧元鴻所留下的,被告盧元│
│ │ │鴻會差遣被告吳俊亨前來維修管理上開│
│ │ │扣案物品之事實 │
├──┼─────────────┼─────────────────┤
│ 7 │被告葉青峰之供述 │被告盧元鴻將烏托邦網路生活館(原名│
│ │ │逗陣網路生活館)頂讓予被告蔡瑜銘,│
│ │ │被告葉青峰為烏托邦網路生活館現場負│
│ │ │責人之事實 │
├──┼─────────────┼─────────────────┤
│ 8 │被告吳俊亨之供述 │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度網路生活館│
│ │ │、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生活館│
│ │ │是網路線路由阿尼的家公司所申請,上│
│ │ │址之VPN 主機由被告盧元鴻與吳俊亨架│
│ │ │設,由被告吳俊亨維護。上址之VPN 主│
│ │ │機、IP網段有租予大陸客戶,被告盧元│
│ │ │鴻與吳俊亨知道大陸客戶以上述承租IP│
│ │ │做為詐騙工具之事實 │
├──┼─────────────┼─────────────────┤
│ 9 │被告張銀良之供述 │將8591會員帳號出租予邱偉勝等人使用│
│ │ │之事實 │
├──┼─────────────┼─────────────────┤
│ 10│被告王秀如之供述 │犯罪事實一(三)等事實 │
├──┼─────────────┼─────────────────┤
│ 11│被告廖豔之供述 │犯罪事實一(三)等事實 │
├──┼─────────────┼─────────────────┤
│ 12│被告秦續祥之供述 │上開犯罪事實 │
├──┼─────────────┼─────────────────┤
│ 13│被告林詩乾之供述 │將其蒐購來之銀行帳戶、電話卡售予被│
│ │ │告楊宜樺之事實 │
├──┼─────────────┼─────────────────┤
│ 14│被告黃明在之供述 │將被告黃文靜之8591會員帳號出租予大│
│ │ │陸人士六記工作室使用之事實 │
├──┼─────────────┼─────────────────┤
│ 15│被告林志龍之供述 │上開其涉犯之犯罪事實 │
│ │ │1.林志龍提供門號0000000000、093090│
│ │ │ 8017、0000000000之電話予大陸人士│
│ │ │ 作為遊戲通訊鎖使用,其中門號0926│
│ │ │ 706028是以其老闆李訓南名義申請,│
│ │ │ 由其使用之事實 │
│ │ │2.林志龍於100年6月10日多次與蕭自強│
│ │ │ 通話,通話內容為蕭自強指示林志龍│
│ │ │ 在VPN 內裝設病毒,掩蓋成是因為駭│
│ │ │ 客入侵而造成公司伺服器被駭客利用│
│ │ │ 從事詐欺,藉以躲避調查局查緝之事│
│ │ │ 實 │
├──┼─────────────┼─────────────────┤
│ 16│同案被告李訓南之供述 │1.李訓南是啟航通訊公司負責人,負責│
│ │ │ 管理VOIP網路電話系統平台,被告林│
│ │ │ 志龍負責接洽電信公司之業務(路由│
│ │ │ 商),及VPN業務,VPN業務包括提供 │
│ │ │ 大陸客戶能以此路由上網或玩臺灣線│
│ │ │ 上遊戲等服務之事實 │
│ │ │2.門號0000000000是被告林志龍以其名│
│ │ │ 義所申請,該門號由被告林志龍使用│
│ │ │ 之事實 │
├──┼─────────────┼─────────────────┤
│ 17│被告柯維真之供述 │柯維真將其蒐購來之8591會員帳號以每│
│ │ │月新臺幣2000元代價出租予大陸人士邱│
│ │ │偉勝所開設之幣幣屋、「翁慧健」所經│
│ │ │營之天堂幣屋、陳堅等使用之事實 │
├──┼─────────────┼─────────────────┤
│ 18│被告黃俊樺之供述 │黃俊樺之8591帳號、中華郵政臺中嶺東│
│ │ │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自98 │
│ │ │年間起,借給大陸人士「黃耀耀」使用│
│ │ │,「黃耀耀」透過臺灣人士阿扁、被告│
│ │ │蕭自強與黃俊樺聯絡,蕭自強負責幫「│
│ │ │黃耀耀」處理點數卡、賣幣之事,8591│
│ │ │會員認證聯絡電話00-00000000為「黃 │
│ │ │耀耀」所留等事實 │
├──┼─────────────┼─────────────────┤
│ 19│被告黃文靜之供述 │其將8591會員帳號提供予黃明在轉交「│
│ │ │六記工作室」使用,並依照「六記工作│
│ │ │室」、黃明在指示,將交易所得款項匯│
│ │ │至被告張銀良合作金庫帳戶之事實 │
├──┼─────────────┼─────────────────┤
│ 20│被告武明燕之供述 │被告武明燕與武名麗共用被告武名麗所│
│ │ │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國泰世華銀行帳│
│ │ │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之事實 │
├──┼─────────────┼─────────────────┤
│ 21│被告武明麗之供述 │被告武明燕與武名麗共用被告武名麗所│
│ │ │申請之8591會員帳號、國泰世華銀行帳│
│ │ │號0000000000 00號之帳戶之事實 │
├──┼─────────────┼─────────────────┤
│ 22│被告劉祐良之供述 │其提供金融帳戶與楊宜樺作為申辦8591│
│ │ │人頭帳戶用途之事實 │
├──┼─────────────┼─────────────────┤
│ 23│被告簡祖薰之供述 │其提供金融帳戶與楊宜樺作為申辦8591│
│ │ │人頭帳戶用途之事實 │
├──┼─────────────┼─────────────────┤
│ 24│被告吳瑞瑄之供述 │將其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提供予被│
│ │ │告楊宜樺使用之事實。 │
├──┼─────────────┼─────────────────┤
│ 25│被告簡育民之供述 │其為宥宥公司負責人,在盧元鴻協助下│
│ │ │架設VPN電腦伺服器供大陸地區詐欺集 │
│ │ │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 26│被告黃麗容之供述 │將其之身份證件,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
│ │ │黃申易使用之事實 │
├──┼─────────────┼─────────────────┤
│ 27│被告黃申易之供述 │以被告黃麗容名義申請8591會員帳號hl│
│ │ │z0405 ,再將該帳號提供予「六記工作│
│ │ │室」員工「黃耀耀」使用之事實 │
├──┼─────────────┼─────────────────┤
│ 28│被告葉杰明之供述 │將其8591會員帳號0000000000、國泰世│
│ │ │華銀行臺南分行帳號提供予被告廖豔使│
│ │ │用申辦人頭8591會員帳號,供大陸地區│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 29│證人楊煥裕之證述 │將玉山銀行民生分行帳號借予被告楊宜│
│ │ │樺使用之事實 │
├──┼─────────────┼─────────────────┤
│ 30│告訴人江俊彥之指訴 │上揭犯罪事實二(十)之犯罪事實 │
├──┼─────────────┼─────────────────┤
│ 31│證人陳信全之證述(101年偵 │犯罪事實二(十)之犯罪事實。陳信全│
│ │字2000號) │申請之遊戲新幹線公司遊戲帳號pw0000│
│ │ │00遭人盜用之事實 │
├──┼─────────────┼─────────────────┤
│ 32│附表1所示被害人之陳述、證 │附表1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3│附表2所示被害人之陳述、證 │附表2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4│證人郭呈宇之證述 │附表2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 35│附表3證人葉峻良之證述 │附表3之犯罪事實 │
├──┼─────────────┼─────────────────┤
│ 36│附表4被害人方磊之陳述、證 │附表4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7│附表5編號1號證人王慧玲之證│附表5編號1號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 38│附表5編號2號證人何承勳之證│附表5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述 │ │
└──┴─────────────┴─────────────────┘
(二)物證: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黃俊樺中華郵政臺中嶺東郵局│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 │
│ │細 │ │
├──┼─────────────┼─────────────────┤
│ 2 │黃俊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上開犯罪事實 │
│ │分行0000000000 000號帳號交│ │
│ │易明細 │ │
├──┼─────────────┼─────────────────┤
│ 3 │簡祖薰合作金庫玉成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4 │楊煥裕帳戶(玉山銀行民生分│上開犯罪事實 │
│ │行)交易明細(101年偵字 │ │
│ │1262號) │ │
├──┼─────────────┼─────────────────┤
│ 5 │上暘公司國泰世華中和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6 │楊華騫中信敦北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01│ │
│ │年偵字1262號) │ │
├──┼─────────────┼─────────────────┤
│ 7 │楊惠瑀合作金庫湖港分行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8 │上暘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上開犯罪事實 │
│ │號交易明細(101年偵字13589│ │
│ │號) │ │
├──┼─────────────┼─────────────────┤
│ 9 │上暘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中和、│上開犯罪事實 │
│ │南港、景美分行帳號交易明細│ │
│ │(101年偵字13589號) │ │
├──┼─────────────┼─────────────────┤
│ 10│張銀良合作金庫建成分行帳戶│上開犯罪事實 │
│ │交易明細(桃檢100偵13848號│ │
│ │、100年偵字22832號) │ │
├──┼─────────────┼─────────────────┤
│ 11│劉祐良之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上開犯罪事實 │
│ │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 │ │
│ │對帳單(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五) │ │
├──┼─────────────┼─────────────────┤
│ 12│葉杰明之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上開犯罪事實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 │對帳單(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五) │ │
├──┼─────────────┼─────────────────┤
│ 13│武名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20│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10│ │
│ │0年偵字24596號卷五) │ │
├──┼─────────────┼─────────────────┤
│ 14│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楊宜樺│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4596卷一) │ │
├──┼─────────────┼─────────────────┤
│ 15│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張銀良│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4596卷二) │ │
├──┼─────────────┼─────────────────┤
│ 16│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黃文靜│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使用人柯維真、│ │
│ │00000000 00使用人蕭自強之 │ │
│ │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4596卷五) │ │
├──┼─────────────┼─────────────────┤
│ 17│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盧元鴻│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0172卷六) │ │
├──┼─────────────┼─────────────────┤
│ 18│門號0000000000使用人林志龍│上開犯罪事實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0年偵字 │ │
│ │20172卷一) │ │
├──┼─────────────┼─────────────────┤
│ 19│黃俊樺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love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 │
│ │登入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 │
│ │字24596號卷四) │ │
├──┼─────────────┼─────────────────┤
│ 20│黃文靜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 │
│ │登入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 │
│ │字24596號卷四) │ │
├──┼─────────────┼─────────────────┤
│ 21│黃木枝之8591會員帳號MJ0144│上開犯罪事實 │
│ │號之基本資料、登入歷程、儲│ │
│ │值資料(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四) │ │
├──┼─────────────┼─────────────────┤
│ 22│簡祖薰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ZZ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 │
│ │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字 │ │
│ │24596號卷四) │ │
├──┼─────────────┼─────────────────┤
│ 23│武名麗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WUD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
│ │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字 │ │
│ │24596號卷四) │ │
├──┼─────────────┼─────────────────┤
│ 24│黃麗容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hl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 │
│ │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字 │ │
│ │1263號) │ │
├──┼─────────────┼─────────────────┤
│ 25│葉杰明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 │
│ │入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 │ │
│ │字1263號) │ │
├──┼─────────────┼─────────────────┤
│ 26│盧建平之8591會員帳號 │上開犯罪事實 │
│ │xiao0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 │
│ │入歷程、儲值資料(10年偵字│ │
│ │24596號卷四) │ │
├──┼─────────────┼─────────────────┤
│ 27│楊煥裕之8591會員帳號 │1.上開犯罪事實。 │
│ │Y0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2.楊宜樺將該8591會員帳供大陸地區詐│
│ │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字 │ 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1262號) │ │
├──┼─────────────┼─────────────────┤
│ 28│李光民之8591會員帳號 │1.上開犯罪事實 │
│ │LK00000號之基本資料、登入 │2.楊宜樺將該8591會員帳號租予大陸地│
│ │歷程、儲值資料(101年偵字 │ 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1262號) │ │
├──┼─────────────┼─────────────────┤
│ 29│葉智淵提供之網路聊天紀錄、│附表1編號1號之犯罪事實 │
│ │IP用戶及登入資料(100年偵 │ │
│ │字24596號卷二) │ │
├──┼─────────────┼─────────────────┤
│ 30│IP用戶及登入資料(100年偵 │附表1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字24596號卷三) │ │
├──┼─────────────┼─────────────────┤
│ 31│吳晏紋MSN帳號之IP登入歷程 │附表1編號3號之犯罪事實 │
│ │、阿尼的家資訊公司函文( │ │
│ │100年偵字24596號卷二) │ │
├──┼─────────────┼─────────────────┤
│ 32│張雅茹、謝佳琪遭詐騙之網路│附表1編號5號之犯罪事實 │
│ │聊天紀錄、IP用戶及登入資料│ │
│ │(100年偵字24596號卷二) │ │
├──┼─────────────┼─────────────────┤
│ 33│張聖翊遭詐騙之即時通對話記│附表1編號22號之犯罪事實 │
│ │錄、翁靜金即時通帳號登入記│ │
│ │錄、張聖翊遭詐騙之遊戲橘子│ │
│ │公司Mycard點數、Gash點數清│ │
│ │單、儲值記錄、交易資料。 │ │
│ │(竹檢100年他字1171號卷一 │ │
│ │) │ │
├──┼─────────────┼─────────────────┤
│ 34│彭康順遭詐騙之即時通對話記│附表1編號23號之犯罪事實 │
│ │錄、周芃文即時通帳號登入記│ │
│ │錄、彭康順遭詐騙之遊戲橘子│ │
│ │公司Mycard點數、Gash點數清│ │
│ │單、儲值記錄、交易資料。 │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35│吳欣陽稱遊戲橘子公司接獲遭│附表1編號24號之犯罪事實 │
│ │詐騙之Gash點數交易記錄資料│ │
│ │。(101年偵字1262號) │ │
├──┼─────────────┼─────────────────┤
│ 36│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1編號25號之犯罪事實 │
│ │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 │
│ │用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字 │ │
│ │25510號) │ │
├──┼─────────────┼─────────────────┤
│ 37│陳靖媛購買遊戲點數卡發票、│附表1編號26號之犯罪事實 │
│ │點數卡遊戲會員註冊資料、 │ │
│ │IP網段60.249. 103.229申登 │ │
│ │人基本資料 │ │
│ │(100年偵字13589號) │ │
├──┼─────────────┼─────────────────┤
│ 38│智冠科技公司遊戲儲值資料、│附表1編號27號之犯罪事實 │
│ │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置用│ │
│ │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字 │ │
│ │17072號) │ │
├──┼─────────────┼─────────────────┤
│ 39│智冠科技公司遊戲儲值資料、│附表1編號28號之犯罪事實 │
│ │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置用│ │
│ │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字 │ │
│ │24443號) │ │
├──┼─────────────┼─────────────────┤
│ 40│MSN網頁對話紀錄3紙、微軟公│附表1編號29號之犯罪事實 │
│ │司臺灣分公司MSN帳號IP位址 │ │
│ │明細單、新世紀資通公司之 │ │
│ │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 │ │
│ │年偵字23336號) │ │
├──┼─────────────┼─────────────────┤
│ 41│智冠科技公司遊戲儲值資料、│附表1編號30號之犯罪事實 │
│ │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置用│ │
│ │戶暨登入資料(101年偵字427│ │
│ │號) │ │
├──┼─────────────┼─────────────────┤
│ 42│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1編號31號之犯罪事實 │
│ │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 │
│ │用戶暨登入資料(101年偵字 │ │
│ │1837號) │ │
├──┼─────────────┼─────────────────┤
│ 43│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1編號32號之犯罪事實 │
│ │料、亞太線上服務公司之IP位│ │
│ │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年偵 │ │
│ │字22832號) │ │
├──┼─────────────┼─────────────────┤
│ 44│唐滋蓮MSN帳戶申辦資料暨IP │附表1編號40號之犯罪事實 │
│ │位址資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 │
│ │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 │ │
│ │年偵字18143號) │ │
├──┼─────────────┼─────────────────┤
│ 45│智冠「d00000035」、「cvqd2│附表1之犯罪事實 │
│ │200」、「jk000002」、「au1│(編號6葉姿伶、7蔡嘉倫、8.連孟萱、│
│ │900002」GF帳號會員資料及轉│9陳微如、10.林佳玲、11蘇懿貞、12顧│
│ │點紀錄、登入IP歷程、神鬼奇│淑珍、13傅琬茹、14蔡瑤儒、15鄭玉芬│
│ │兵遊戲帳號「q00006」、「 │、17賴恩瑩、18禹文珊、19鍾蕙羽、20│
│ │j0000000 j」、「00000000」│鄭凱升) │
│ │、「bo000000」、「00000005│ │
│ │30」轉點紀錄、登入IP歷程、│ │
│ │8591寶物交易網買賣資料、三│ │
│ │國群英遊戲帳號「000000020 │ │
│ │」、「cc000000」、「00000o│ │
│ │530」登入IP歷程、轉點紀錄 │ │
│ │(100年偵字24596號卷三、四│ │
│ │) │ │
├──┼─────────────┼─────────────────┤
│ 46│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2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料(100年偵字24596號卷二)│ │
├──┼─────────────┼─────────────────┤
│ 47│遊戲橘子公司遊戲資料、新世│附表2編號4號之犯罪事實 │
│ │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用戶暨登│ │
│ │入資料(100年偵字24596號卷│ │
│ │二) │ │
├──┼─────────────┼─────────────────┤
│ 48│網路聊天室談話紀錄、遊戲橘│附表2編號6號之犯罪事實 │
│ │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料、新│ │
│ │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用戶暨│ │
│ │登入資料(101年偵字6259號 │ │
│ │) │ │
├──┼─────────────┼─────────────────┤
│ 49│遊戲橘子公司遊戲點數儲值資│附表2編號8號之犯罪事實 │
│ │料、新世紀資通公司之IP位置│ │
│ │用戶暨登入資料(101年偵字 │ │
│ │8993號) │ │
├──┼─────────────┼─────────────────┤
│ 50│遊戲橘子公司遊戲資料、亞太│附表2編號9號之犯罪事實 │
│ │線上服務公司及新世紀資通公│ │
│ │司之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 │
│ │100年偵字17955號) │ │
├──┼─────────────┼─────────────────┤
│ 51│SKYPE網路電話帳號000000314│附表2編號10至89號之犯罪事實 │
│ │365、yo0000000001、0000001│ │
│ │314申登資料、撥打記錄、遭 │ │
│ │詐騙遊戲點數序號、網路點數│ │
│ │交易網站(www.085.com) 邱 │ │
│ │偉勝、翁豔萍申設基本資料及│ │
│ │販賣遭詐騙遊戲點數資料、楊│ │
│ │煥裕8591會員帳號上線資料、│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楊宜 │ │
│ │樺使用)與邱偉勝使用之行 │ │
│ │動電話00000000000通訊監察 │ │
│ │譯文(100年警聲搜1321號) │ │
├──┼─────────────┼─────────────────┤
│ 52│8591寶物交易網站客服葉峻良│附表3之犯罪事實 │
│ │申訴資料(100年偵字24596號│ │
│ │卷二) │ │
├──┼─────────────┼─────────────────┤
│ 53│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附表5編號1號之犯罪事實 │
│ │分公司遊戲資料、亞太線上服│ │
│ │務公司及新世紀資通公司之 │ │
│ │IP位置用戶暨登入資料(100 │ │
│ │年偵字16952號) │ │
├──┼─────────────┼─────────────────┤
│ 54│IP位址113.196.129. │附表5編號2號之犯罪事實 │
│ │203申登人資料及登入歷程資 │ │
│ │料。 │ │
│ │(100年偵字14975號) │ │
├──┼─────────────┼─────────────────┤
│ 55│遊戲新幹線公司遊戲帳號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
│ │書23張、事項處理表3張、東 │ │
│ │陽電訊公司100年10月12日函 │ │
│ │文(101年偵字2000號) │ │
└──┴─────────────┴─────────────────┘
二、核被告蕭自強、楊宜樺、楊燕紅、張銀良、王秀如、廖豔、
盧元鴻、林志龍、簡育民、蔡瑜銘、葉青峰、吳俊亨、黃明
在、吳志航、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郭佳慎、李夢華、
孫豪、郭潮武、鄭小剛、李茂、翁豔萍、賴晶潔、陳遠、王
曉燕、邱偉勝、鄭治強、張煥華、陳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58條、第359條之妨害
電腦使用罪嫌。被告蕭自強、楊宜樺另就犯罪事實欄一(五
)所列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等
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俊樺、黃文
靜、武名麗、武明燕、柯維真、黃麗容、葉杰明、簡祖薰、
秦續祥、黃申易、劉祐良、吳瑞瑄、林詩乾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蕭自強、楊宜樺、楊燕紅、張銀良、王秀如、廖豔、林志
龍、簡育民、蔡瑜銘、葉青峰、吳俊亨、黃明在、盧元鴻與
大陸人士吳志航等18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
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 友 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穆 尚 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