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黃玉婷張宏明林祐宸

  • 當事人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洪建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政家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洪建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詹明潔律師 羅閎逸律師 被   告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宜蓁(原名吳靜梅) 被   告 陳儒鋒(原名陳啟川) 長慶水電工程行 代 表 人 黃棨楊 被   告 黃志宏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成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文進律師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嘉慧 被   告 廖東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律師 周念暉律師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于容 被   告 李國賢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一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大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功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宗正律師 被   告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宏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簡茂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張振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律師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全有工程有限公司等19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以外之罪,前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由受命法官獨任,於經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後,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