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政家
- 選任辯護人
- 廖學能律師
- 被告
- 洪建宗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詹明潔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 被告
-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宜蓁(原名吳靜梅)
- 被告
- 陳儒鋒(原名陳啟川)
- 被告
- 長慶水電工程行
- 代表人
- 黃棨楊
- 被告
- 黃志宏
-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雯琦律師
- 被告
-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吳成中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文進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楊玉珍律師
- 被告
-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嘉慧
- 被告
- 廖東南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尤英夫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周念暉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胡智忠律師
- 被告
- 竑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于容
- 被告
- 李國賢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家豪律師
- 被告
- 一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大再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文聞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鄒志鴻律師
- 被告
- 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楊功明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宗正律師
- 被告
-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宏安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程昱菁律師
- 被告
- 簡茂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曾文杞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重宏律師
- 被告
- 張振祥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蕭元亮律師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全有工程有限公司等19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前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由受命法官獨任,於經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後,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