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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秋宏姚念慈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

                   10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宏鵬
輔佐人

即被告之子 王奕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顯係「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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