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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林婷立

原告
劉美弘
原告
李玉妹
原告
范許秋蓉
原告
陳明業
原告
曾貴美
原告
李美鴻
原告
黃子心
原告
黃培軒
原告
羅湯玟王琴
原告
龔維敏
原告
陳能紳
原告
温春賢
原告
唐小萍
原告
陳奕蓁
原告
陳素英
原告
羅蘭英
原告
吳春梅
原告
吳金玫
原告
劉素麗
原告
鄭玉枝
原告
黃孟英
原告
徐得寶
原告
劉金菊
原告
柯美蘭
原告
葉金鳳
原告
陳素珠
原告
陳湖文
原告
吳秀蓮
原告
連己燕
原告
鍾沛晴
原告
施宣佳
原告
江圓珠
原告
葉筠梓
原告
江鈞英
原告
鄭秋綢
原告
徐鄭春桃
原告
徐紫嵐
原告
劉圓美
原告
賴家慶
原告
沈雪鳳
原告
姚鳳君
原告
謝月香
原告
凃冠寧
原告
邱子儀
原告
邱子侃
原告
邱莫凡
原告
李韶宸
原告
郭玟逸
原告
陳麗勤
原告
林祐如
原告
張立鈴
被告
余永甯
被告
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集翔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被告
代表人
王偉澧
被告
林鈵傑

      林宥辰

      許玉蘭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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