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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賴武志黃子溎王秀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賴彥甫
原告
林獻崇
原告
陳俊瑋
原告
林貞余
原告
陳昭凌
被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楊元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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