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光 選任辯護人 彭玉君律師 莊 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20475號、第2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5年 7月24日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95年11月13日確定,並於96年 4月13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乙○○與甲○○(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是朋友,二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及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而乙○○於101年5月9日受讓登 記為負責人之証鑫資訊社,係獨資設立之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並非經登記設立之公司,且非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經營證券業務之證券商,二人與甲○○所邀成年友人「趙OO」、「陳OO」、「黃OO」(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稱)及乙○○僱用之成年行政人員「陳OO」(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稱),共同基於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及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101年5月上旬某日起至101年8月間某日止,由乙○○先後以每股23元之價格,向友人唐OO買進未上市上櫃之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萊特公司)股票108張左右、菲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菲凡公司)股票31張左右、以每股28元買進未上市上櫃基龍米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基龍米克斯公司)股票10張左右,以每股24元買進未上市上櫃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清淨海公司)股票10張左右,由甲○○對外自稱王OO,與「趙OO」、「陳OO」、「黃OO」等成年業務人員,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乙 ○ ○租用之辦公室,以「証鑫資訊有限公司」金融資訊顧問名義,隨機撥打電話及寄送投資評估報告書之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之人投資,將萊特公司股票以每股42元,菲凡公司股票以每股48元,基龍米克斯公司股票以每股58元或62元,清淨海公司股票以每股48元,推介出售予附表所示各投資人(各投資人購買股票種類、股數、金額詳如附表所示),「陳OO」則負責行政、銀行、記錄進帳及提錢,並依乙○○指示前往向唐OO拿股票及辦理過戶手續,其等共同經營證券業務,銷售之股票價差獲利,除由甲○○與「趙OO」、「陳OO」、「黃OO」等業務人員從所各自推介銷售之股票每張獲取9,000元之報酬,其餘歸乙○○所有及支付營業開銷 、「陳OO」薪資。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項規定,認例外均具有證據能力。並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 二、經查: ㈠上揭事實,已據被告乙○○於調查詢問、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承不諱,且經同案被告甲○○、證人唐OO、李OO、鄭OO、蔡OO、林OO陳述甚詳,並有下列資料在卷可稽: ①蔡OO提出之繳交證券交易稅單據、王OO名片(証鑫資訊有限公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繳交證券交易稅單據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萊特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清淨海公司股票(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10頁,第20頁至第24頁,第83頁至第97頁,第98頁至第113頁、第114頁、第115頁、第116頁); ②李OO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13頁); ③鄭OO提出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16頁); ④林OO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27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財富管理101年7月12日北富銀大同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乙○○開戶資料及開戶起迄今交易明細(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28頁至第31頁); ⑥証鑫資訊社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32頁); ⑦鄭國禎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陳OO名片(証鑫資訊有限公司)、萊特公司股票、萊特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58頁至第75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財富管理101 年10 月22日北富銀大同字第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乙○○101年7月1日至101年10月17日交易明細及調閱傳票影本、通貨交易紀錄(101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第119頁至第140頁); ⑨乙○○於101年11月6日偵查時提出之字條(101年度偵字 第20475號第152頁)。 ⑩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查無「証鑫資訊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被告乙○○2013年1月18日10 :45傳真至本院之「証鑫資訊社」之商業登記抄本(本院卷38頁、第39頁)。 ⑪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基龍米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本院卷第42頁至第44頁) 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相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法之經營證券業務,又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 條及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証鑫資訊有限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且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及其成年友人「趙OO」、「陳OO」、「黃OO」、僱用之成年行政人員「陳OO」共同以未經設立登記之「証鑫資訊有限公司」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購買「萊特公司」、「菲凡公司」、「基龍米克斯公司」、「清淨海公司」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業務,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 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及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 依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處罰。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 ○、「趙OO」、「陳OO」、「黃OO」成年友人、「陳OO」成年行政人員,就前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及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 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及公司法第19條第2項違反同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其他法律行為」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而被告乙○○所犯上述二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罪刑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乙○○,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私自經營證券業務,所為足以損害證券交易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其犯後坦承客觀事實,態度尚可,及其於本案係出資經營証鑫資訊社,負責出資買進萊特公司、菲凡公司、基龍米克斯公司及清淨海公司股票交由同案被告甲○○等人對外招攬客戶投資購買,銷售之股票價差獲利,除同案被告甲○○與「趙OO」、「陳OO」、「黃OO」等業務人員從各自推介銷售之股票每張獲取9,000元之報 酬,其餘歸被告乙○○所有及支付營業開銷、「陳OO」薪資之角色,犯罪行為時間自101年5月至101年8月間,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及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㈢末查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審酌於調查、偵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悔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宜給予其自新機會,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對被告乙○○予以宣告緩刑二年。惟為督促其明瞭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營業期間,暨考量其現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宣告被告乙○○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又被告乙○○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於其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其所犯罪名,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倘被告乙○○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表: ┌──┬─────┬─────┬─────┬──────┬─────┬───────┐ │編號│投資者姓名│匯款日期 │金額(新臺│股票公司名稱│每股價格 │備 註 │ │ │ │ │幣元) │ │新臺幣元 │ │ ├──┼─────┼─────┼─────┼──────┼─────┼───────┤ │ 1. │陳OO │101.05.11 │ 62,000 │基龍米克斯公│62元 │ │ │ │ │ │ │司 │1000股 │ │ ├──┼─────┼─────┼─────┼──────┼─────┼───────┤ │ 2. │王OO │101.05.11 │ 248,000 │基龍米克斯公│ 62元 │ │ │ │ │ │ │司 │4000股 │ │ ├──┼─────┼─────┼─────┼──────┼─────┼───────┤ │ 3. │趙OO │101.05.14 │ 96,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2000股 │ │ ├──┼─────┼─────┼─────┼──────┼─────┼───────┤ │ 4. │王OO │101.05.15 │ 112,000 │ │ │ │ ├──┼─────┼─────┼─────┼──────┼─────┼───────┤ │ 5. │林OO │101.05.16 │ 48,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1000股 │ │ ├──┼─────┼─────┼─────┼──────┼─────┼───────┤ │ 6. │許OO │101.05.17 │ 104,000 │ │ │ │ ├──┼─────┼─────┼─────┼──────┼─────┼───────┤ │ 7. │謝OO │101.05.18 │ 48,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1000股 │ │ ├──┼─────┼─────┼─────┼──────┼─────┼───────┤ │ 8. │許OO │101.05.22 │ 116,000 │基龍米克斯公│58元 │ │ │ │ │ │ │司 │2000股 │ │ ├──┼─────┼─────┼─────┼──────┼─────┼───────┤ │ 9. │林OO │101.05.22 │ 124,000 │基龍米克斯公│62元 │甲○○招攬 │ │ │ │ │ │司 │2000股 │ │ ├──┼─────┼─────┼─────┼──────┼─────┼───────┤ │10. │柯OO │101.05.23 │ 420,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0股 │ │ ├──┼─────┼─────┼─────┼──────┼─────┼───────┤ │11. │丁OO │101.05.23 │ 25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6000股 │ │ ├──┼─────┼─────┼─────┼──────┼─────┼───────┤ │12. │吳OO │101.05.23 │ 144,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3000股 │ │ ├──┼─────┼─────┼─────┼──────┼─────┼───────┤ │13. │官OO │101.05.23 │ 288,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6000股 │ │ ├──┼─────┼─────┼─────┼──────┼─────┼───────┤ │14. │林OO │101.05.24 │ 62,000 │基龍米克斯公│62 │黃OO招攬 │ │ │ │ │ │司 │1000股 │ │ ├──┼─────┼─────┼─────┼──────┼─────┼───────┤ │15. │楊OO │101.05.24 │ 126,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3000股 │ │ ├──┼─────┼─────┼─────┼──────┼─────┼───────┤ │16. │郭黃OO │101.05.24 │ 124,000 │基龍米克斯公│62元 │ │ │ │ │ │ │司 │2000股 │ │ ├──┼─────┼─────┼─────┼──────┼─────┼───────┤ │17. │陳OO │101.05.25 │ 210,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5000股 │ │ ├──┼─────┼─────┼─────┼──────┼─────┼───────┤ │18. │徐OO │101.05.25 │ 144,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3000股 │ │ ├──┼─────┼─────┼─────┼──────┼─────┼───────┤ │19. │邱OO │101.05.25 │ 126,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3000股 │ │ ├──┼─────┼─────┼─────┼──────┼─────┼───────┤ │20. │陳OO │101.05.25 │ 420,000 │萊特公司 │ 42元 │ │ │ │ │ │ │ │10000股 │ │ ├──┼─────┼─────┼─────┼──────┼─────┼───────┤ │21. │蔡OO │101.05.28 │ 252,000 │萊特公司 │ 42元 │甲○○招攬 │ │ │ │ │ │ │ 6000股 │ │ ├──┼─────┼─────┼─────┼──────┼─────┼───────┤ │22. │詹OO │101.05.28 │ 48,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1000股 │ │ ├──┼─────┼─────┼─────┼──────┼─────┼───────┤ │23. │古OO │101.05.28 │ 168,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4000股 │ │ ├──┼─────┼─────┼─────┼──────┼─────┼───────┤ │24. │楊OO │101.05.28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2000股 │ │ ├──┼─────┼─────┼─────┼──────┼─────┼───────┤ │25. │許OO │101.05.28 │ 25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6000股 │ │ ├──┼─────┼─────┼─────┼──────┼─────┼───────┤ │26. │李OO │101.05.29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趙OO招攬 │ │ │ │ │ │ │2000股 │ │ ├──┼─────┼─────┼─────┼──────┼─────┼───────┤ │27. │蘇OO │101.05.29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28. │陳OO │101.05.29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2000股 │ │ ├──┼─────┼─────┼─────┼──────┼─────┼───────┤ │29. │洪OO │101.05.29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30. │張OO │101.05.29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31. │沈OO │101.05.29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32. │莊OO │101.05.30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33. │鄭OO │101.05.30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陳OO招攬 │ │ │ │ │ │ │2000股 │ │ ├──┼─────┼─────┼─────┼──────┼─────┼───────┤ │34. │陳OO │101.05.30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2000股 │ │ ├──┼─────┼─────┼─────┼──────┼─────┼───────┤ │35. │黃OO │101.05.30 │ 126,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3000股 │ │ ├──┼─────┼─────┼─────┼──────┼─────┼───────┤ │36. │陳OO │101.05.30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37. │鄧OO │101.05.30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38. │黃OO │101.05.30 │ 120,000 │ │ │ │ ├──┼─────┼─────┼─────┼──────┼─────┼───────┤ │39. │郭OO │101.05.31 │ 210,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5000股 │ │ ├──┼─────┼─────┼─────┼──────┼─────┼───────┤ │40. │王OO │101.05.31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1000股 │ │ ├──┼─────┼─────┼─────┼──────┼─────┼───────┤ │41. │周OO │101.05.31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2000股 │ │ ├──┼─────┼─────┼─────┼──────┼─────┼───────┤ │42. │洪OO │101.05.31 │ 42,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2000股 │ │ ├──┼─────┼─────┼─────┼──────┼─────┼───────┤ │43. │魏OO │101.06.01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2000股 │ │ ├──┼─────┼─────┼─────┼──────┼─────┼───────┤ │44. │楊OO │101.06.05 │ 84,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2000股 │ │ ├──┼─────┼─────┼─────┼──────┼─────┼───────┤ │45. │鄭OO │101.06.19 │ 48,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1000股 │ │ ├──┼─────┼─────┼─────┼──────┼─────┼───────┤ │46. │謝OO │101.07.05 │ 192,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4000股 │ │ ├──┼─────┼─────┼─────┼──────┼─────┼───────┤ │47. │趙OO │101.07.10 │ 210,000 │萊特公司 │42元 │ │ │ │ │ │ │ │5000股 │ │ ├──┼─────┼─────┼─────┼──────┼─────┼───────┤ │48. │林OO │101.07.12 │ 48,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1000股 │ │ ├──┼─────┼─────┼─────┼──────┼─────┼───────┤ │49. │簡OO │101.07.10 │ 96,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2000股 │ │ ├──┼─────┼─────┼─────┼──────┼─────┼───────┤ │50. │蔡OO │101.07.20 │ 144,000 │清淨海公司 │48元 │甲○○招攬 │ │ │ │ │ │ │3000股 │ │ ├──┼─────┼─────┼─────┼──────┼─────┼───────┤ │51. │丁OO │101.07.20 │ 192,000 │清淨海公司 │48元 │ │ │ │ │ │ │ │4000股 │ │ ├──┼─────┼─────┼─────┼──────┼─────┼───────┤ │52. │張OO │101.07.23 │ 48,000 │清淨海公司 │48元 │ │ │ │ │ │ │ │1000股 │ │ ├──┼─────┼─────┼─────┼──────┼─────┼───────┤ │53. │賴OO │101.07.23 │ 96,000 │清淨海公司 │48元 │ │ │ │ │ │ │ │2000股 │ │ ├──┼─────┼─────┼─────┼──────┼─────┼───────┤ │54. │李OO │101.07.26 │ 300,000 │ │ │ │ │ │ │ │ │ │ │ │ ├──┼─────┼─────┼─────┼──────┼─────┼───────┤ │55. │鄭OO │101.07.27 │ 48,000 │清淨海公司 │48元 │ │ │ │ │ │ │ │1000股 │ │ ├──┼─────┼─────┼─────┼──────┼─────┼───────┤ │56. │郭林OO │101.07.30 │ 250,000 │ │ │ │ │ │ │ │ │ │ │ │ ├──┼─────┼─────┼─────┼──────┼─────┼───────┤ │57. │不 詳 │101.08.01 │ 96,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5000股 │ │ ├──┼─────┼─────┼─────┼──────┼─────┼───────┤ │58. │高OO │101.08.07 │ 50,000 │ │ │ │ │ │ │ │ │ │ │ │ ├──┼─────┼─────┼─────┼──────┼─────┼───────┤ │59. │高OO │101.08.07 │ 144,000 │菲凡公司 │48元 │ │ │ │ │ │ │ │3000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