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周占春葉力旗周玉琦

  • 被告
    林和龍林士源謝國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和龍 楊愛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林士源 熊穉麟 陳淑麗 黃致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廖國欽律師 被   告 謝國雄 選任辯護人 許獻進律師 李威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4779、17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和龍、楊愛娟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林和龍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楊愛娟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林士源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熊穉麟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陳淑麗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陳淑麗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黃致豪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黃致豪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謝國雄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林和龍係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民國97年1月25日起,經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核准上市集中買賣股票,下稱綠能公司)董事,並自93年6月29日起迄101年8月26日止擔任總經理 一職;林士源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總經理;謝 國雄在100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熊穉麟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陳淑麗在100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 理;黃致豪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楊愛娟係林 和龍配偶。林和龍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董事,並與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緣綠能公司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尚志公司)投資於93年6月29日設立登記之太陽能科技公司 ,前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年1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交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 由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副理方禮賢、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 現金流量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 」,會後陳淑麗、熊穉麟依方禮賢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時31分在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美金外,均同)930,731 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 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惟100年4月間起,因歐債 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致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元慘跌至5月底美金2.42元,6月更跌至美金2.0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年8月始能量產,在前揭 「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均已發生變動, 綠能公司實際營收遠低於原財務預測,且短期內無法反轉之狀況下,綠能公司內部即有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上揭財務預測之情,迨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 會議中,王素梅更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 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謝國雄並當 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林和龍、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均至遲在100年6月20日上述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均已實際知悉前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重 要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且以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行結算損失86,313仟元,截至100年5月底第2季之累計損益為247,891仟元,在其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之下,即使100年6月份能依原預測數獲利345,222仟元,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來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而此等基本假設之變動及營業收入狀況,對於上開「100年度簡 式財務預測」使用者而言自屬敏感度大之重大事項,綠能公司勢必更新財務預測,然若綠能公司公告其財務預測調降之重大消息,其股價必定發生波動,故渠等為規避損失,縱均明知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但林和龍與楊愛娟仍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由楊愛娟在綠能公司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會計 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從林和龍設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號帳 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共計75,000股;而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則各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總計各129,000股、30,00 0股、30,000股、6,000股、2,000股綠能公司股票(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 分始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 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 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即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 ,林和龍等公司內部人因預先獲知營業虧損及將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出脫綠能公司股票,藉以規避損失分別為林和龍及楊愛娟共381萬3,853元、林士源共680萬3,305元、謝國雄共56萬7,002元、熊穉麟共153萬4,103元、陳淑麗共33 萬2,427元、黃致豪共10萬8,420元(計算式均詳如附件所示),已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北機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所明定。又92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改採以當事人進行為主之訴訟制度,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基於當事人一方原告之地位,就被告犯罪事實及訴訟條件與據以認定證據能力等訴訟程序上之事實,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其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同法第159條之1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故被告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所援引之證人方禮賢、王素梅、熊穉麟、謝國雄、陳淑麗於偵訊中陳述,均係在檢察官前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均有各次筆錄及證人結文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2年 度他字第6210號卷《下稱他6210卷》㈠第108至112、114頁 ,他6210卷㈡第99至102頁,他6210卷㈢第173至178頁、同 署102年度偵字第14779號卷《下稱偵14779卷》㈠第77至84 、133至138、155至158、207至212頁,偵14779卷㈡第37至 41、43至45、159至164頁),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之辯護人復均就渠等各爭執上開證人陳述部分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證人方禮賢、王素梅、熊穉麟、謝國雄、陳淑麗上述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至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之辯護人均以證人方禮賢、王素梅、陳淑麗前揭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未經被告反對詰問而不具證據能力部分(見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 《下稱本院卷》㈡第125頁反面至126頁);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否則,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即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悉予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是以,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之辯護人所為前開辯稱,均非足採。 二、第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明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倘被告否認其證據能力,如先前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換言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茍同時具備信用性(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必要性兩項傳聞法則例外之要件,其先前在警詢所為之陳述,自足以取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障而得為證據。又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法院自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判決所援引之證人方禮賢、王素梅、被告熊穉麟、陳淑麗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均就其等各自之經歷、任職綠能公司之職務及業務內容與辦理情形等事項陳述綦詳,嗣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則均有較為簡略及略有前後不一之情,此互核前揭證人之調查及審判筆錄即明(見他6210卷㈡第69至74頁,他6210卷㈢第159 至163、208至210頁,偵14779卷㈠第86至94、139至143、174至179頁,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7022號卷《下稱17022卷》第97至103頁,本院卷㈢第73反面至82、147頁反面至153、174頁反面至180頁),而參酌證人方禮賢、王素梅、熊穉麟、陳淑麗在調查局人員詢問前,均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況上開調查筆錄係交閱覽無訛始簽名等各項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復無證據得以證明認定其等陳述當時非係基於自由意志而為,或受不正方法誘導或干擾下所為,是以綜合證人方禮賢、王素梅、熊穉麟、陳淑麗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堪認證人方禮賢、王素梅、熊穉麟、陳淑麗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其真意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切保障,且稽之其等記憶陳述之正確性,復與本案卷證大致相符(詳後述),應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自均有證據能力。被告林和龍、楊愛娟之辯護人主張:證人方禮賢、王素梅、熊穉麟、陳淑麗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言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25頁反面),要無足採。 三、其餘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部分(詳本院卷㈡第125頁反面至126頁)。茲因本院除前述一、二外,並未以上開有所爭執之證據作為認定前揭被告有罪之證據,故不再贅論此部分陳述、文書是否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明確。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除前述一至三外,關於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謝國雄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125頁反面至126頁),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㈣第9至25頁),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當,故其等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另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不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檢察官、被告等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自均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謝國雄部分: 被告謝國雄於偵審中對於其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之事實,始終坦承不諱(見偵14779卷㈠第83頁、偵14779卷㈡第40頁反面、本院卷㈠第73頁、本院卷 ㈡第119頁、本院卷㈣第20頁),且有如後述各項事證在卷 可佐。是被告謝國雄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被告謝國雄部分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部分: ㈠訊據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均矢口否認有何內線交易犯行,被告林和龍辯稱:伊均係基於職務上取得綠能公司股票,主要是因為伊不信任股票價值且對股票市場不是很熟悉,所以伊的股票大部分都是交給太太楊愛娟處理,楊愛娟不論賣股票前或後都不會跟伊說,伊僅有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年6月19日以前是閉鎖期,伊沒有內線交易,也沒有內線交易的犯意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3頁、本院卷㈡第118頁正反面、本院卷㈣第19頁 )。被告楊愛娟辯稱:林和龍對股票沒有興趣,故都是伊在處理林和龍的股票,而林和龍帳戶內的綠能公司股票很多,但限制也很多,不適合投資,所以綠能公司股票伊都是賣出,林和龍曾跟伊說100年6月20日才能夠賣綠能公司股票,林和龍不會告訴伊公司經營狀況,伊也不會去問他,伊都是從網路、電視財經臺、媒體雜誌取得股票資訊,伊不是基於內線交易的犯意而賣起訴書所載的綠能公司股票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4頁、本院卷㈡第118頁、本院卷㈣第20頁)。被告 林士源辯稱:伊在99年12月及100年3月,因綠能公司配股而需在100年度、101年度繳交高額所得稅金,故伊係為籌措稅款而在分紅配股閉鎖期100年6月19日後賣綠能公司股票,伊也有賣戶頭內另1支利機公司股票,所得稅款籌的差不多, 伊就停止賣股票,伊現在還有10幾萬股的綠能公司股票,伊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伊沒有要規避損失,也沒有要損害投資大眾利益的動機,伊沒有內線交易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3頁正反面、本院卷㈡第118頁反面、119頁反面、本院卷㈣第19頁正反面)。被告熊穉麟辯稱:伊為在100年度繳交99年12月取得綠能公司分紅 股票之所得稅金,於100年5月31日集中現金並經伊太太標會才繳足當年度稅款,嗣100年1月綠能公司配發庫藏股票,伊預估101年度需繳交相同稅額,伊因而在綠能公司通知100年6月20日後賣綠能公司股票,伊純粹基於個人理財需要,當 時伊手上還有將近6萬股的綠能公司股票沒有出售,伊賣股 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伊也沒有要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利益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3頁反面、本院卷㈡第119頁反面、120頁反面至121頁、本院 卷㈣第19頁反面)。被告陳淑麗辯稱:伊是因胞弟於100年2月底先向伊借28萬元,當時伊便是賣2張綠能公司股票後借 給胞弟,之後,胞弟希望伊能把多餘的錢借他,但未告知確切需用錢的時間,而伊的資金都在股票上面,且伊工作比較忙,當時未馬上賣股票,直到7月伊有空檔時將伊手上其它 股票價值計算後仍有不足,才賣出6張綠能公司股票,賣出 後,胞弟始稱其已貸款而不需向伊借款,伊不是要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的利益而去出售綠能公司股票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3頁反面至74頁、本院卷㈡第119頁反面至120、121 頁、本院卷㈣第19頁反面)。被告黃致豪辯稱:起訴書僅以伊在100年6月處分2張綠能公司股票就認為伊犯內線交易罪 ,但買賣股票是伊平常投資理財的項目,伊於100年5至6月 間,因報章媒體上報導歐債會影響到整個太陽能產業,那時媒體報導所有太陽能產業都陷入虧損,伊有很多綠能公司股票才陸續賣出,伊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伊沒有要規避損失,也沒有要損害投資大眾利益的動機,100年6月底,伊持有綠能公司股票餘額還有約73張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4頁,本院卷㈡第120、121頁)。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之辯護人各均為其等辯護稱:本案係簡式財務預測,故無適用財測處理準則完整式財務預測章節規定之可能;又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虧損本為市場所得預測,且此乃肇因於太陽能矽晶圓整體產業景氣突然發生反轉所致,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非屬新事實之發生,此對於公司本身之營業財務管理上並無任何影響;況綠能公司之投資人皆得依按月公布之重要財務數字、綠能公司網頁上公告之營收等公開訊息判斷該股票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是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預測虧損之簡式財務預測,根本不足以認定屬於影響綠能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訊息;另本案消息明確日期應係綠能公司100年8月29日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告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時,該消息方始具體明確;綠能公司內部於100年6月20日所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及經營檢討會議,僅係在檢討上月費用有無發生異常情形,過程並無討論是否調整財務預測之議題;且起訴書記載之「更新財務預測」及「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虧損」均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規定之重大消息 。被告林和龍於100年6月20日前並未實際知悉綠能公司將於100年8月29日調降財測之消息,自無可能涉犯內線交易罪;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20日時,對於是否將於100年8月29日調降財測,尚無客觀事證得以確定;被告林和龍並無「利用」消息買賣綠能公司股票,故被告林和龍之行為並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內線交易罪;而起訴書認定被告 楊愛娟與林和龍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陸續自林和龍前開帳戶賣出共計80,000股綠能公司股票,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毫無所據。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於100年6、7月間處分所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之實質原因, 或為投資理財,或為繳納稅款,或係為貸與金錢等等,各被告絕非因知悉何種特定消息始處分綠能公司股票云云。 ㈡經查: ⒈綠能公司係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公司投資成立之太陽能科技公司,於97年1月25日起在證交所上市。被告林和龍係 綠能公司董事,並自93年6月29日起迄101年8月26日止擔任 總經理一職;被告林士源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 總經理;被告謝國雄在100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被告熊 穉麟於100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被告陳淑麗在100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被告黃致豪於100年間為綠能 公司財務處經理;被告楊愛娟係林和龍配偶。被告林和龍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董事,並與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綠能公司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年1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交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由熊穉麟 、陳淑麗、黃致豪、副理方禮賢、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 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會後 陳淑麗、熊穉麟依方禮賢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時31分在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 」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 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嗣綠能公司於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 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 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 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 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而在100年8月29日前,被告楊愛娟 曾自林和龍設於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號帳戶 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共80,000股;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亦均有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總計各129,000股、30,000股、30,000股、6,000股、2,000股綠能公司股票等節,均為被告林和龍、楊愛娟、 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自承或不爭執者(見本院卷㈡第109頁反面至121頁),且有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扣押物編號A1-2 -1,調查局北機組案卷《下稱調查卷》第147至148頁、偵14479卷㈠第33至35、106至107、183至185頁,偵14779卷㈢第15至17頁,偵17022卷第56至58、108至109頁,本院卷㈢第85至87頁)、100年1月25日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公告(調查卷第34至35頁、臺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431號卷《下稱 他5431卷》㈡第57至58頁、他6210卷㈠第9頁正反面、他6210卷㈡第8頁正反面、75至76頁)、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更正/重編公告(調查卷第36至37頁、他5431卷㈡第61至62頁、他6210卷㈡第10頁正反面)、100年1月25日100 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調查卷第42至43頁、他6210卷㈠ 第8頁正反面、他6210卷㈡第7頁正反面、偵14779卷㈢第70 至72頁)、100年8月29日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調查卷第51 頁正反面、60頁反面至61頁、他5431卷㈡第88頁反面至89頁)、如附表一至六「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證據、電話語譯表(調查卷第95至99頁反面、他5431卷㈡第165至169頁反面)、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第145 頁,偵14479卷㈠第42、104、146頁,偵14779卷㈢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見調查卷第 149至151頁)、被告黃致豪提出之人事派令佈達(本院卷㈢第92頁)附卷可稽,故上揭事實,均首堪認定。 ⒉按公司財測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公司即時揭露財務資料,使投資大眾及內部人員對等運用資訊,不致因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而影響投資人之判斷,是財務預測雖有高度之不確定,但因與營運、獲利情形具有關連,故在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狀況,仍屬投資大眾所欲知悉之事項,且該事項亦有影響其投資意願之可能,因此財測變動對證券正當投資人而言,自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再就公司法之資本公積維持原則觀點,公司財務報表之公開,亦是客觀交代公司目前和未來之營運狀況,縱財務預測有市場風險存在,然揭露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使投資人知悉,符合資訊取得平等原則,自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學者賴英照所著「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亦同此見解。又細究「財務預測」之性質,乃企業管理當局依其計畫及經營環境,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最適估計。編製財務預測時,應確認與營運相關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及敏感度分析,包括影響企業未來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等之重要事項、及企業針對關鍵因素未來發展最可能結果所作之假設。財務預測之所以需要更新,乃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修正,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編著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可參。而財務預測既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未來資訊,本具未來性及高度不確定性,因此,隨著時移事往,預測是否成真或悖離事實,即須重新接受檢視。財務預測之更新,乃基於特定事實之發生,導致原先預測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或事前無法合理規劃編入,而須予以更新、公告。原因在於:該等特定事實之發生、是否影響公司營運、影響程度如何,難為證券市場投資人所知悉。承上可知,財務預測之更新,實係基於預估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產生變動所致,故嚴格而言,更新財務預測之所以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乃因該影響財務預測已達應予更新程度之基礎事實變動,此事實變動本身,自屬「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再者,金管會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亦敘明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 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復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綜合損益表取代損益表,故以綜合損益取代稅前損益,作為財務預測應更新及實際達成情形之比較標準;而該標準雖係規範於完整式財務預測章節,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第29段規定,於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有重大影響時應更新財務預測,且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 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是以簡式財務預測雖未規範更新之具體標準,仍應於原財務預測與實際營運結果產生重大差異時公告予外部投資人知悉,其比較項目應與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標準並無不同,而應以稅前損益作為比較標準。據上,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 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為「綠能公司南科廠100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 ,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 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此經綠能公司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100年度第1 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於該次議事錄上記載「為提升本公司財務資訊揭露透明度,並增加公司企業價值,提供投資人決策輔助之參考依據,擬公告申報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 且在當日下午3時31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新臺幣930,731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 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 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已詳如前述;嗣綠能公司無法達成前開「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亦於100年7月6日寄送決算表檔案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該決算表內記載:100年4月至6月自結稅前損益分別為334,204,220元、-86,312,930元 、-487,071,863元,第2季之稅前損益為-239,180,573元, 此與前開公告預測第2季稅前損益930,731仟元相較,變動幅度達-125.7%(計算式:【-239,181-930,731】/930,731=- 125.7%),綠能公司並於同年8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100年度第8次董事會通過更新100年度財務預測,同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益徵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 確實已達應予更新之標準,此亦為其管理階層所是認,且觀之前開綠能公司之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全年度預計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 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而此訊息一公開後,次1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即以 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 至41.75元,亦有綠能公司100年9月29日綠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100年度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附卷可考(見調查卷第52至61頁、他5431卷㈡第80至89頁、他6210卷㈠第11至17、89至95頁,偵14779卷㈠第95 至101頁)。參以本案綠能公司100年5月因歐債問題引發金 融市場資金緊縮,導致進料價格調降幅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等原公告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之事實,復有綠能公司100年9月9日綠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內容在卷可參( 調查卷第63頁至67頁、他5431卷㈡第91至95頁、他6210卷㈠第20至24頁、他6210卷㈡第77至81頁),綠能公司內部亦於100年5月26日現金流量會議作出預估損益,預計5月份稅前 損益為-44,266仟元,6月份稅前損益為-184,974仟元,第2 季稅前損益金額為104,964仟元,與原預測第2季稅前損益金額為930,731仟元,單季變動幅度達-88.72%,且下半年度預估亦均為虧損,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149,970仟元,與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為3,547,044仟元,全年度變動幅 度亦達-104.23%。綠能公司其後結算之5月份自結實際稅前 損益為-86,313仟元,確已產生由盈轉虧之重大變化,且較 原5月預測數331,340仟元產生-126.05%之差異,以綠能公司因矽晶圓價格不斷下滑之結果,其內部於100年5月26日、6 月1日之預估,6月份之營運虧損勢將較5月份擴大(相關證 據詳如後述),縱6月保守預估以5月之實際虧損-86,313仟 元加以計算,第2季之稅前損益金額為161,578仟元(計算式:334,204-86,313-86,313=161,578),與原預測數930,731仟元之差異,變動幅度亦達-82.64%(計算式:【161,578-930,731】/930,731= -82.64%),是不論以綠能公司內部自 行就實際營運情形變化之預測,或以5月份自結損益予以推 算其第2季之損益結果,與原公告之財務預測,差異程度均 屬重大,應已符合前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第29段規定,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有重大影響時應更新財務預測或公告不適用之要件。準此,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顯已發生變動致其 營運情形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致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等情,核屬前稱與公司營運、獲利情形具有關連,亦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已合於前述重大消息管理辦法所稱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及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之客觀情狀,而應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重大消息之事實,灼然甚明,應堪認定。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之辯護人辯稱: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虧損本為市場所得預測,且此乃肇因於太陽能矽晶圓整體產業景氣突然發生反轉所致,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非屬新事實之發生,此對於公司本身之營業財務管理上並無任何影響;況綠能公司之投資人皆得依按月公布之重要財務數字、綠能公司網頁上公告之營收等公開訊息判斷該股票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是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年8月29日預測虧損之簡式財務預測,根本不足以認定屬於影響綠能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訊息;起訴書記載之「更新財務預測」及「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虧損」均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規定之重大消息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均難認足採; 況綠能公司每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所揭露之營運情形僅每月營收情形而已,並未公告完整之自結損益,是一般投資人於綠能公司公布更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 前,仍無從依此判斷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已由盈轉虧,6月 虧損擴大及下半年均仍為虧損之情形,而與內部人處於資訊不對稱之地位,至為明確。 ⒊按99年5月4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嗣於99年5月4日經修正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並於同年6月2日公布,自同年6月4日起生效施行。關於此次修正,依修法提案資料所示,並未採取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97年11月26日所提原草案版本,亦即並未採「在該消息『成立、確定後』」之規定。另按任何重大消息(所謂「消息」,依文義解釋,應係指「訊息」、「資訊」),均有其形成過程,是若固守僵硬標準,認凡其全部程序尚未完成,即屬「消息」尚未確定者,均非「內線消息」,恐過於僵化,並有導致有心人故意遲延程序完成時點之可能,而為內線交易之操作預留更多空間,此種結果顯與立法意旨相悖離。又任何重大消息從無到確定之過程,往往非一蹴可幾,而有其歷時或長或短之形成過程,是前揭「消息」須至何階段,始應認為係應受規範之尚未揭露之「重大消息」,故前揭「內部人」等於該消息尚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不得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否則其買賣股票行為即應受「內線交易」規定之處罰,仍為必須解決之問題。蓋若在任何重大消息萌芽初始階段,一律認前揭內部人等受規範人(以下統稱「內部人」)在揭露該消息前均不得買賣股票,恐不切實際,此係因任何企業活動之相關消息,在未來均不無發展成為重大消息之可能性,是前揭內部人恐幾無得合法買賣股票之空間,自難認為切合實際,亦非合理;惟若謂任何重大消息「確定」前,一律不認為內部人得成立內線交易之犯行,則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恐將形同具文。是經參酌立法者就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關於禁止「內線交易」罪之規定,其立法精神係參採美國法例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位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遭受無法預期交易風險之目的,故以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而應認為該條所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構成要件,係指內部人「實際知悉」已具體成形「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且「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在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而不需待此「消息」在某特定時點經「成立」為事實後,方認該內部人有知悉並成罪之可能性。易言之,認定前揭行為人(即「內部人」)是否實際知悉發行公司內部之特定重大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經過及其結果為觀察,而不應僅係機械性地固執於某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時點為判斷,如此始符合前揭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定之立法精神。查: (1)本件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據以預計100年度營業收入狀況之重要基本假設主要為100年5月加入之南科廠500MW量能及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之預測;而 其後,前述基本假設實際上顯已發生變動致其營運情形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致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等情,核屬與公司營運、獲利情形具有關連,亦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已合於重大消息管理辦法所稱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及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之客觀情狀,而應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重大消息之事實,已詳如前述。又100年4月間矽晶圓價格即開始緩步下滑,同年5月 因歐債問題致太陽能產業需求銳減,導致矽晶圓平均售價下跌、進料價格調降幅度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至同年6月間,因歐債問題仍持續發酵,加以中國大陸削價競 爭,矽晶圓單價已崩盤無回升跡象,且綠能公司內部自100年4月底起即有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100年度簡式 財務預測」之情,而同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由被告謝國雄召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總經理林和龍、副總林士源,及重要部門主管等)即作出預估損益,預計5月份 稅前損益為-44,266仟元,6月份稅前損益為-184,974仟元,第2季稅前損益金額為104,964仟元(原預測第2季稅前 損益金額930,731仟元,單季變動幅度達-88.72%(計算式:【104,964-930,731】/930,731 = -88.72%),下半年 度預估亦均為虧損,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149,970仟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全年度變 動幅度達-104.23%《計算式:【-149,970-3,547,044】/3,547,044= -104.23%》),較之前1次於同年5月13日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時估計5月至12月均仍產生稅前盈餘之預估 ,實際營運情形顯然已產生急速反轉而由盈轉虧之情況,且100年6月1日中午12時許,被告謝國雄再次召開現金流 量會議(與會人包含總經理林和龍、副總林士源及重要部門主管等),會中由陳靜儀報告方禮賢製作之損益情形及現金流量,斯時由方禮賢所作之綠能公司預估損益表,100年5月及6月之預估稅前損益分別為-44,266仟元、-208,308仟元,預估第2季產生稅前利益為81,630仟元(計算式 :334,204-44,266-208,308 =81,630),較原公告財測之稅前損益930,731仟元,變動幅度已達-91.23%(計算式 :(81,630-930,731)/930,731= -91.23%】,下半年度預估亦均為虧損,預計全年度稅前損益為-243,858仟元,較原公告財測之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仟元,亦產生-106.87%之重大差異(計算式:【-243,858-3,547,044】/3,547,044= -106.87%);嗣於100年6月10日完成5月份自結 實際稅前損益為-86,313仟元,較前述5月26日、6月1日內部預估之5月份稅前損益為-44,266仟元之虧損情形更為嚴重,且依前開綠能公司內部預估資料,6月份虧損均較5月份擴大,是綠能公司實際營運情形確已達不到原財務預測第2季預估稅前損益,並產生由盈轉虧之重大變化,且矽 晶圓單價下滑劇烈及綠能公司南科廠產能無法如預期於5 月開始量產,造成價量均較原預測數為低,致使稅前損益已產生重大差異,迨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 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更報告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 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 謝國雄並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等節,有如下證據在卷可稽: ①被告林和龍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綠能公司作出「100年 度簡式財務預測」所依據之主要理由為自98年下半年雷曼兄弟風暴過後,太陽能產業需求急速增加,綠能公司原本的切片產能約1100MW,準備再於南科擴廠,預計可以增加產能500MW,如此將使得綠能公司的營收增加近50%,並依當時成本結構及售價的差異來預測;伊會在隔月5日至10 日間拿到財務部門提送的前月營收資料即自結報告,財務部門也會同時以電子郵件附送大同公司總管理處,這是大同集團的規定,伊知道進行財務預測後,若有基本假設變動的情形,就要適時調整財務預測的內容,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這個概念,詳細法條規定內容則要問當時負責財務的謝國雄或熊穉麟比較清楚,當時謝國雄、熊穉麟有告知伊營收急速虧損,大家都忙著要去壓低跟供應商進矽料的價格以減少虧損,會導致100年5月份營收急速下滑的主因是因為市場變化快,下游賣價急速下滑所造成的結果等語(見他6210卷㈡第2至3頁反面、偵17022卷第52頁反 面)。嗣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伊在101年7、8月擔任綠 能公司執行長之前是擔任總經理,伊擔任總經理期間每週固定星期三早上開主管會報,參加的主管至少要經理級以上,如副總經理、各處長,各部門經理都會報告他們業務狀況,伊位於南科與大陸的廠都會以視訊方式參加,另外在財務會議中會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每個月自結後,原則上是每個月5日到10日開財務會議,將上個月的自 結報表(包括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提出於財務會議中,出席人員有營運部的副總經理、財務部的副總經理、人事部的副總經理,100年間參與財 務會議的人有財務長謝國雄、副總經理林士源、李裕仁、財會主管熊穉麟、會計部的經理陳淑麗,還有財務處的經理黃致豪,他會管現金流量,他是負責財務部門,原則上每個月5日至10日間開完財務會議後,沒有問題會在資產 負債表下方蓋章;綠能公司在100年1月至4月經營狀況都 很好,但到了100年5月份外在因素變多,歐債危機爆發,太陽能的主要市場是在歐洲,產品單價掉的很快,與大陸產能過剩有關,綠能公司100年5月開始虧損8,000多萬元 ,單價從3塊多掉到2塊,後來掉到1塊多,100年6月虧損4億8,000多萬元,綠能公司對外公關陳婷婷在開會前會以 電子郵件將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給伊、林士源、謝國雄、林裕仁、熊穉麟,可能看到綠能公司於100年5、6月間自結表的人有財務黃致豪、陳淑麗 會計經理、熊穉麟處長、財務長謝國雄、營運副總經理林士源、人事副總李裕仁,伊等每個月將自結表做好,經公司內部簽核後,財會部門會將相關資料送大同公司彙整等語(見他6210卷㈡第20至22、24至25頁)。 ②被告林士源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100年1月綠能公司會計處要求伊等提供相關數據製作財務預測時,伊等有預估南科廠5月份開始營運,所以伊提供南科廠從5月到12月份每月平均可生產的數量給會計處,綠能公司當時是預估100 年1月到4月份自有品牌及代工各為11,369仟片,5至12月 自有品牌及代工可增加各為16,092仟片,伊知道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簡式財務預測是因為伊當時是營運總處的資深副總;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是會計部門製作的,現在因為是採IFRS會計法則,所以集團要求會計部門要在次月5日前結算出來,然後就會呈送財務長及總經理簽核 ,伊會在綠能公司每個月經營檢討會時看到自結報告內容,報告人是財務長負責,扣押物編號A3-1經營檢討報告及扣押物編號A3-5隨身碟列印資料是綠能公司100年3、4、5月的經營檢討報告,伊知道100年4、5月間,因歐美債務 危機,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綠能公司進料價格調降速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幅度,因而營利大幅衰退,4月時價 格已經緩跌到1片美金3.34元,到了5月幾乎到了1片美金 2.42元,6月份更慘,已經跌到1片美金2.02元;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益表為-8,631萬2,930元,綠能公司在5月份自結損益已經呈現虧損狀態,再加上100年6月份的晶片售價更跌到1片美金2.02元左右,很顯然100年6月份虧損 將會更為擴大;100年6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年5月自結數時,100年6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太陽能電池模組之售價沒有調升跡象,且售價有愈來愈低的傾向,到100年底已 經到1塊多美元,以100年6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年5月 自結數來看,不可能達到原財務預測100年6月稅前獲利 345,222仟元、100年度第2季稅前獲利930,731仟元等目標,因為當時的價格已經崩盤了,所以根本達不到6月份的 預測值,更別說達到第2季的預測值930,731仟元的目標;南科廠依綠能公司計畫應該是100年5月份試營運,計畫全面運轉是100年8月份左右,但南科廠100年8月份沒有全面運轉,因為當時南科廠有待回收砂漿自燃產生煙燻事件,遭科管局停工,所以全面運轉時間有往後延宕,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份營收與簡式財務預測出現落差等語(見他6210卷㈡第39頁反面至42頁、偵17022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 )。另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伊自99年底開始擔任營運總處資深副總,業務內容有兩個單位,一個是業務總處,負責銷售,一個是製造總處負責生產,伊因被要求要提供銷售數量預估和銷售平均單價預估和生產料工費的成本預估,所以知道綠能公司100年1月25日公告簡式財測,且因為集團每個月都會有營運檢討會,所以伊會看到自結報告;卷附綠能公司經營檢討報告是伊開檢討會時使用的報告內容,至於財務長部分是由財務長報告,因為伊有與會,所以伊也會看到;伊在100年4、5月時已知道當時太陽能市 場的價格已經跌價,因為100年5月的歐債問題,加上中國大陸過度補貼,導致不只是晶片部分暴跌,電池、模組部分也是暴跌;卷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自結報告都需要呈核總經理,因為總經理需要簽名,所以總經理一定會知道,而伊是營運總處資深副總,只會在營運檢討會時才會看到;依照100年5月綠能公司的自結損益表,綠能公司虧損8,631萬2,930元,6 月份的價格一直往下走,所以6月份的虧損應該會擴大; 方禮賢當時在綠能公司是財會部人員,方禮賢每月製作報表後,大部分是伊打電話主動問他結算數字,綠能公司有1個製表預測,方禮賢製作好後會寄給伊參考,問各部門 有沒有意見,伊會主動打電話問方禮賢月結結果是因為林郭文艷總經理有要求要伊特別注意有關經營四表和財務報表的狀況,另外因為綠能公司整體營運不好後,伊負責整體運營部分,故要更仔細控管工廠成本以做檢討等語(見他6210卷㈡第54頁至55、59至60、64頁)。 ③被告謝國雄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我們財會部門本來就是每個星期或每2、3個星期,財會人員方禮賢、熊穉麟一定會到場跟我簡報,至於財會人員王素梅、陳淑麗不見得每次都會在場,簡報內容主要就是由方禮賢來說明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的變動情形」、「(100 年簡式財務預測內容)第1季預測獲利8億1,349萬6,000元,第2季預測獲利10億5,117萬6,000元,第3季預測獲利11億9萬5,000元,第4季預測獲利11億478萬4,000元,100年度全年預測獲利40億6,955萬1,000元。」、「當初100年 的簡式財務預測有把南科量產產能500MW計算在簡式財務 預測內」、「我知道公司要隨時去注意當初編製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有沒有變化,有變化就要報告總經理去作財務預測的更正,我記得我有建議資深副總林士源和總經理林和龍要即時更正財務預測」、「(問:提示陳淑麗100年5月10日,主旨:財測更新準備,電子郵件l份。依據這個電 子郵件記載『財務長打給我說,麻煩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 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後財測備用,再麻煩你了,OK了我再找熊副處及梅子姐討論一下,謝謝!!』,何以你於5月10日即知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因 為100年4月底,太陽能矽晶圓單價變動過大,價格往下掉的很嚴重,應該有超過20%以上,所以我認為應該要更新 財務預測,所以我叫陳淑麗準備,而且我後來一定有討論,我也一定有跟總經理林和龍及副總經理林士源報告。」、「其實在這一次的會計結帳會議(6/20),主要是5月 份的帳已經結出來了,當時已經知道5月份的帳和預測數 差異很大,應該是要更正財務預測,這次有沒有討論要更新財務預測我不記得了,但是在這次會議前幾次召開臨時會議時,就已經在討論財務的數字,而且我也曾經在其中某幾次會議,有跟長官報告要更正財務預測」、「(問:提示王素梅100年6月10日,主旨: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1 份。所示資料陳淑麗詢問王素梅『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還有6 月份的部份,醬你才能重算財測!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謝謝啦!!』何以財會人員預計調整財測都未通知你? )(經檢視後)因為實際負責財務預測是熊穉麟,他會去處理整個財務預測的進度,像這樣的準備作業他們不見得會通知我,但是要去更正財測已經是公司的重大議題,他們會主動去追最新的基本假設。」、「我認為最重大的變動應該是100年4月底開始銷售單價就劇烈的下跌,所以這2個部分(含南科廠遲至8月份才量產)我認識都是要去即時更正財務預測的因素。」(見偵14779卷㈠第27頁反面 至30、31頁反面)。嗣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銷貨單價×銷貨數量- 材料成本,此三者是影響最多的因素,其中銷貨單價、數量最重要。」、「(問:南科廠延遲量產是否導致綠能財務虧損?)有影響,但不是最大因素,最主要因素是因為晶片單價下跌,約從100年4月底開始,一個月有跌超過20%以上」、「(問:提示陳淑麗100年5月10日E-MAIL,有 何意見?)我認為影響最大的單價有發生變化,所以是我叫陳淑麗跟大家講要準備資料,要和副總、總經理報告。」、「(問:你知否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準則第20條第1項若是損益金額變動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 萬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公司就要更新財測?)我知道。」、「(問:你知否綠能公司當時有無達此標準?)我5 月就知道了,因為我是學統計的,統計主要是做未來的預測,所以我在教公司人員時,只要把單價、數量輸入就可知道整年度的預測。」、「(問:提示陳如琪100年6月10日E-MAIL,有何意見?)陳是總經理的秘書,那時也有幫忙我做行政工作。此內容是要開5月份的結算會議,我們 每個月會針對上個月的月結開會,後來於6月20日在觀音 廠的會議室有開會,與會的有總經理、副總、我、企劃處人、方禮賢、陳淑麗、熊穉麟、王素梅。會議中討論5月 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假如說以5月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的,已經達到財務更 新的標準。在6月20日的會議我主要是對總經理報告此事 」、「(問:提示王素梅2011年6月10日下午12時24分調 整財測E-MAIL,有何意見?)這是會計內部準備重新估算財測的作業。我們每週的產銷會議會看到晶片的平均單價,當時晶片單價變異過大,這樣對公司會有重大的影響。」、「(問:所以100年5月底6月初林和龍、熊穉麟、林 士源、陳淑麗都知道晶片單價下跌甚多?)是,單價的變動在5月上旬就會知道。」、「單價是最重要的數字,我 記得年初是一片3.3、3.4美金,年底剩1.2美金。」、「 林士源在產銷週報時會報告單價數字,林和龍會主持產銷會議所以也知道。」、「(問:100年5、6月間是否召開 現金流量會議?)有,很多次,因為晶片的單價有重大變化導致損益表有大變化,而現金流量表是依據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編製。在檢察官提示之綠能公司函覆證交所資料中,4月份營業是23.7億,5月份是13.5億,6月份是14.6 億,這表示5月份營業額較4月份少了約10億,現金收入就少了10億,故我認為要開現金流量會議。」、「以當時一個月少10億現金流入,往後的8個月就會少80億的現金流 入,這是很大的數字。」、「(前開現金流量會議參加人有)林和龍、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方禮賢,現金流量表是方禮賢編的。」(見偵14779卷㈠第78至 80頁、偵14779卷㈡第38至39頁反面)。 ④被告熊穉麟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伊約在99年或100年擔 任綠能公司財會總處的會計處副處長,負責監督及審核會計處各部門工作的進行,100年間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 在成本會計課承辦人是副理方禮賢和副課長王素梅,普通會計課是陳淑麗經理,綠能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所示資料是製作自結報表時所製作出來的,自結報表所附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呈核過程為在成本結算完後,方禮賢在製表人處核章後交陳淑麗審核蓋章,再經伊審核蓋章後交給謝國雄,最後交給總經理林和龍,伊是會計主管,沒有更新財測的權力,更新財測是由財務長和副總林士源、總經理林和龍討論,伊和陳淑麗有一起向當時的財務長謝國雄反應前述自結報表虧損,應更新財務預測的事,謝國雄有跟營運部門的副總或總經理討論;扣押物編號A5-5電子郵件(熊穉麟)是伊電子郵件的資料,其中100年6月7日 電子郵件是總公司的投資會計部門專員陳家麒寄給陳淑麗和伊,副本給林和龍總經理,內容是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利潤沒有達到目標的原因,伊有把信件轉寄給營運部門;綠能公司100年6月間虧損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歐債和義大利調降補助太陽能的電費,具體原因則應該是出售矽晶片的價格下跌,這是綠能公司有更正財務預測必要的最主要因素,至於其他原因的影響不大等語(見他6210卷㈠第81頁反面、82頁反面、84至86頁,偵17022卷第98頁)。嗣於 檢察官訊問時陳稱:伊從99至100年開始擔任綠能公司會 計處副處長到101年3、4月,負責督導會計作業,伊有經 手綠能公司月結報表,月結流程分成3大塊,成本部分是 成本會計部方禮賢副理負責,方禮賢處理完後交給普通會計部經理陳淑麗,陳淑麗看完後給伊,伊看完後再給財務長謝國雄;卷附綠能公司100年度4至7月份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就是伊所說的月結,還有現金流量表,其他就是相關費用的子表,這些伊都要蓋章,伊等會先傳電子檔給總公司,再印出紙本給伊蓋章,綠能公司100年度4至6月第2季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記載4月賺2億8,866萬4,003元,5 月份虧損8,631萬2,930元,6月份虧損4億9,615萬4,810元,陳淑麗的確有跟伊報告自結與預測有差異要調整,但財務調整不是伊可以決定的,伊有報告財務長謝國雄,再由財務長往上報,後來有調整財務預測,但等董事會公告時已是8月20幾日了;綠能公司南科廠原本5月要量產,但後來到第2季後才量產,南科廠建廠進度遲延是造成綠能公 司虧損的原因之一等語(見他6210卷㈠第109至110、118 至119頁) ⑤被告陳淑麗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伊於99年2月間進入綠 能公司擔任會計處經理,綠能公司會計處下轄普通會計部、成本會計部及投資會計部3個部門,伊在公司的組織圈 中是歸屬於普通會計部門下,但因為處長之下就是經理,所以會計處的同仁製作的相關財務報表都會呈核給伊,由伊審核後,再轉呈副處長熊穉麟核示,另外伊也是會計師、國稅局及證交所的窗口,負責聯繫及回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問題;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有4份,分別 是薄膜、晶圓、南科分公司及綠能公司整體的報表,100 年間,薄膜部分的報表是由黃芝婷編製,晶圓及南科分公司的報表則是由王素梅編製、最後再由方禮賢匯整為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方禮賢通常會在每月的3日 或4日製作好報表,並先口頭告知會計處副處長熊穉麟、 資深副總林士源等人當月的結算數字,並由王素梅將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電子檔寄給母公司大同公司及尚志公司,之後在每月的7日左右,黃芝婷、王素梅、方 禮賢等人才會將4份報表列印出來交給伊,伊看過之後會 在「製表」欄位蓋章;財務預測的報表也是由方禮賢編制的,因為財務預測涉及產銷、業務及財務、採購等部門,所以方禮賢編制後會與產銷處長何桂銓、財務長謝國雄、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會計處副處長熊穉麟、策略物料處經理張小蓓及資深副總兼業務主管林士源等人開會討論,有時伊也會參與會議,他們會去定基本假設,最後會決議出最終版本,編制的實際過程伊沒有參與,也無權審核,但方禮賢會將最終財務預測的EXCEL檔案交給伊,伊會將 EXCEL轉為WORD檔寄給綠能公司的股務黃致豪及蔡賜滿, 也會將紙本呈給當時的總經理林和龍、謝國雄、熊穉麟及林士源簽核;伊知道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時,應立即更新財務預測,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處理準則中有這樣的規定,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應該要更新財務預測,伊發現自結數字與原財測的預估數字有負差異時,伊有與熊穉麟口頭討論,是否應更新財務預測報告;扣押物編號的A5-5電子郵件(熊穉麟個人電腦)所示資料是大同公司投會課的陳家麒在100年6月7日寄給伊和熊穉麟的信 件,內容表示要伊等分析說明5月份虧損8,471萬5,000元 ,未達當月目標利潤4億9,406萬8,000元的原因,其中當 月目標利潤是前述100年初董事會通過的工作目標,依100年9月9日綠能公司說明函,綠能公司100年5月間,因受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造成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太陽能現貨模組的價格下跌超過20%,連帶影響太陽能電池模組的 上游,也就是矽晶圓的售價,使得綠能公司5月自有品牌 矽晶圓售價降為2.49美元,再加上原本預估100年4月底南科將可量產矽晶圓,但因工程延誤,銷量不如預期,在前述價及量的影響下,才導致100年5月份損失8,000多萬元 等語(見他6210卷㈡第69頁反面至70頁反面、72頁正反面)。嗣於檢察官訊問時陳述:伊在綠能公司擔任會計處經理,負責審核日常傳票,每月結帳後會印財務報表,會送紙本給伊審核並蓋章;伊知道100年1月25日綠能公司有公告簡式財測,卷附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100年5月的自結報告,伊是在6月10 日蓋章,100年6月自結報告,伊是在7月8日蓋章,依照100年5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8,631萬餘元, 依照100年6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4億8,700萬餘元;伊有跟當時會計副處長熊穉麟提醒是否要更新財測等語(見他6210卷㈡第92至93、100頁)。 ⑥被告黃致豪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伊100年升任綠能公司 財務處經理,主要負責資金調度、風險控制、融資借貸等與銀行往來之業務,另外綠能公司董事會的紀錄也是伊工作的一部分,綠能公司上網發布之重大訊息,必須經過伊、發言人熊穉麟、副處長駱秉正及總經理林和龍等人審核,綠能公司每月有針對營業狀況由各部門依據各該管業務輸入系統後,再由會計部彙整相關數據製作自結報告,在財務處是由出納組把相關原始數據輸入電腦,出納組會先呈核相關憑證給伊審核後才將相關數據輸入電腦,綠能公司100年第2季由盈轉虧的最主要原因就是100年歐債危機 ,造成各國財政困難,紛紛縮減太陽能補貼計畫;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益表製表日期是100年6月10日,當月由盈轉虧8,631萬2,930元,伊因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需經過伊,所以伊也會知悉自結損益表之盈虧狀況;伊在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上記載「南科:7月E以後full 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月底以後, 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在太陽能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下,即使100年6月份綠能公司能如原預測數獲利345,222仟元,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方禮賢製作的簡式財務預測報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計算基礎主要是前述100年4月南科廠500MW量能跟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的預測,因為從100年第2季開始,綠能公司的營業收入大幅提升,這2個因素是營收提升的主要因素,伊記得依方禮賢製作之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每片價格約為3.2美元上 下,大概在100年4、5月間,因為歐債問題影響太陽能產 業需求下降,連帶造成矽晶圓價格下跌,當時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100年5月份調降為2.5或2.6美元,6月 又調降,應該在2.2美元上下,詳細數字看公司資料才知 道;綠能公司南科廠大概在100年6、7月以後,才開始有 試產,但全面量產是在100年11、12月才開始,但詳細數 字伊不清楚,要問總經理林士源比較清楚,因為他負責工廠的生產等語(見他6210卷㈠第2頁反面、3頁反面至5、6頁,偵17022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 亦供陳:伊從100年開始擔任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負責 出納、銀行往來、股務、董事會議紀錄等業務,綠能公司每月都會製作自結報表,伊是看到100年6月份計算出5月 份自結報表時就知道公司在5月是虧損的,伊最晚在6月10日就知道了等語(見他6210卷㈠第41至42頁)。 ⑦證人方禮賢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於99年間升任綠能公司成本會計部副理,財會部門最高主管就是財務長謝國雄,財務長下設財務處、會計處,財務處主管是副處長駱秉正或是黃致豪副理或經理,會計處主管是熊穉麟,會計處下設3個部門,分別是成本會計部、投資會計部及普通會 計部,這3個部門是會計處經理陳淑麗管理,伊是成本會 計部的副理,下面有1位副課長王素梅,成本會計部主要 負責綠能公司的成本決算,把當月的料工費用有系統的方式分攤至各產品別,算出當月的銷貨成本,從會計系統(ERP)可以得到整個財務報表,也就是成本會計部負責資 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包含製造、銷售、管理、研發及其他費用明細表的製作,伊的業務主要審核王素梅課長呈上來的資料,王素梅每個月都會依照盤點資料及料工費資料來計算銷貨成本,然後再把這些數據輸入會計系統,就會產生財務報表,但系統不會產出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這兩份則是由伊製作,至於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雖然是王素梅從系統印出來,但製表人是由伊蓋章,因為伊是主管,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則是伊以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EXCEL另外製作,除了財務報表的製作,伊另外一項主要的 工作就是綠能公司的財務預測,當時財務長謝國雄要伊製作2年期的財務預測,伊以EXCEL製作好之後,會以電子郵件寄給產銷處長何桂銓,讓他確認銷貨成本有沒有問題,何桂銓確認沒問題會撥公司內線電話或回電子郵件告訴伊沒問題,伊忘記是每個月還是財務長要求時,會把綠能公司預估往後2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銷 貨收入表及單獨晶圓廠的預估損益表以電子郵件寄各相關主管,熊穉麟與謝國雄一定會給,有時謝國雄會要求伊一併寄給副總經理林士源;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8張是伊在100年1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資料,當時有預 估南科廠會在100年4月間就有小規模的量產,5月以後全 產能生產,所以從100年4月開始,預估的產量就增加,但南科廠後來應該是在100年8月以後才量產,100年1月初財務預測是自製15,220,024片加上代工15,220,023片,共30,440,047片,與100年5月間綠能公司晶圓廠銷售實際數量相比大概差了15,712,174片,伊每個月都要製作公司實際的財務報表,伊等是在100年6月初會製作100年5月份的實際財務報表,由王素梅、黃芝婷蓋好章,伊也會蓋章,之後送給陳淑麗蓋章,再呈熊穉麟蓋章,最後由總經理林和龍蓋章,伊記得蓋完章會印一份給財務長謝國雄,在100 年6月初,綠能公司經營階層應該要知道實際銷貨數量、 金額或稅後純利均與100年1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有相當的落差,而且南科廠沒有在100年5月量產也是一個事實;依伊於100年10月製作的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扣押物編號 A6-5),其中晶圓廠100年5月稅前淨利為虧損3,089萬7,000元,而綠能公司100年1月製作財務預測時,預估100年5月的稅前淨利是獲利3億9,508萬4,000元,但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實際虧損應該要增加約3、4千萬元,因為薄膜廠 一直都是虧損,所以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實際虧損應該有6、7千萬元;王素梅大概是每月6號前就會製作好自結報 表,通常製作好自結報表時,就會先口頭跟主管陳淑麗、熊穉麟、謝國雄、林士源、林和龍報備,他們同意自結報表的數字後,伊等才會製作表格呈核,在林士源跟林和龍同意自結報表數字之後,王素梅會把綠能公司的自結報表以電子郵件傳給尚志公司,讓尚志公司可以認列投資損益,另外大同公司有規定,每月8號前,綠能公司要把自結 財務報表的數字轉換成大同公司的經營四表,並上傳大同公司的資訊系統等語(見他6210卷㈢第159至162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伊在100年間是擔任綠能公司 成本會計部副理,主要審核下面課長王素梅所決算出來之製造與銷貨成本是否正確以及公司的財務預估,每月財務報表的部分,晶圓廠部分是由王素梅課長完成,薄膜廠的部分黃芝婷完成,綠能公司的每月財務報表就是由晶圓廠部分跟薄膜廠部分來完成,伊再依照綠能公司的損益表跟資產負債表這2份報表去製作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 表,由王素梅課長在晶圓廠報表上用印,黃芝婷在薄膜報表上用印,而伊會在上面2份報表及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 用印,上呈到會計部陳淑麗經理,一般的程序當月的自結出來的損益數字伊會先跟會計部的熊穉麟報告,其同意後伊再將財務報表印出,熊穉麟應該再跟財務長謝國雄及總經理林和龍報告,在100年間,總公司規定在每月的6號之前完成上個月的自結報表,然後伊等在8號將自結報表製 作成大同公司要求的經營四表(包括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上傳至大同的資訊系統;每月十幾號會有一個經營檢討會,就是依照確定的自結在做檢討,出席的人員有財務長謝國雄、會計處的熊穉麟處長跟陳淑麗經理、林士源副總經理、林和龍總經理以及伊跟王素梅課長在討論;在100年6月6日製作出5月份自結報表前大概在3、4號左右,伊就已經知道虧損的數字,伊先跟產銷處的何桂銓處長討論,跟他確定盤點是否有誤,如果確定無誤伊就會跟熊穉麟處長報告,其他程序就跟伊上述講的一樣,且應該是在6月份有開會討論,出席人員大 概就跟經營檢討會議出席人員一樣,依財務報表來看,綠能公司在100年5月之後都是處於虧損狀態等語(見他6210卷㈢第173至176頁)。其後經調查局再次詢問時證稱: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之產能是綠能公司100年1月份公告簡 式財務預測的重要基礎假設,因為南科廠的產量在原先的財務預測裡,占了很大的比重,差不多1/3;陳淑麗100年5月10日下午6時16分通知伊財務長謝國雄要求「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確認相關基本 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是因為伊每個月的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財務長謝國雄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伊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林和龍、副總林士源、副處長熊穉麟、經理陳淑麗參加,再由伊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有時候林和龍、林士源、陳淑麗沒有參加,但財務長謝國雄及副處長熊穉麟一定會到場,財務長謝國雄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伊等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每月初的結帳會議都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100年4月)的自結損益數字,100年5月9日下 午2時42分陳如琪的電子郵件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 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謝國雄詢問林士源接下來5月的公司營運狀況及市況如何,因為林士 源負責綠能公司營收9成以上的晶圓廠,他比較能夠事先 知道狀況,所以會議後謝國雄才會透過陳淑麗要求伊再度確認未來現金流量的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因為調降財測屬整個財會部門的事情,也就是財務長的事情,謝國雄比林士源更在乎調降財測這件事情,另外,因為陳如琪是總經理林和龍的秘書,所以正副本都沒有通知他,但依所示電子郵件,他也要參加,陳如琪會直接通知他本人;卷附陳淑麗100年5月10日下午18時16分電子郵件中所寫「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是伊有在當天會議上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但因結帳會議通常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自結損益數字,不會提到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所以伊才會說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謝國雄有叫伊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何桂銓100年5月25、26日電子郵件內容應該是林士源副總不滿意原本何桂銓預估的損益數字,所以叫何桂銓再調整,何桂銓最後預估的數字是虧損2,000多萬元,若再加上伊印象中薄膜廠100年5月份虧損6,000萬元,與伊印象中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實際虧損數額8,000多萬元相當;卷附2011年6月10日王素梅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每年6月綠能公司母公司尚志公司的母公司大同 公司,會來函詢問下半年度的工作目標是否要更改,因為工作目標的製作,屬於王素梅的工作範疇,所以陳淑麗才會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人員,請他們提出6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王素梅才能據以重算 100年下半年財測,對伊等而言,不管是工作目標或是財 務預測,都會牽扯到損益預估,而且工作目標、財務預測、損益預估的數字都是一樣的,王素梅於100年6月10日的回信亦提到,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意思也是指不管是財務預測或者是損益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而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總經理林和龍有參加,該次 會議主要是由王素梅報告5月份自結後的損益狀況,由原 先預估盈餘的3億1,000多萬元,轉變為虧損8,000多萬元 ,差距將近4億元,原因是產品售價下跌的幅度遠超過進 料價格下跌的幅度,但大家在會議上並沒有很震驚,因為即使在5月25、26日副總林士源決定採用比較樂觀的預估 損益數字,當6月10日自結數字簽核確定時,就已經確定 綠能公司由1至4月每月盈餘3、4億元轉變為虧損8,000多 萬元,在自結報表上蓋章的林和龍、謝國雄、熊穉麟及陳淑麗,以及熟悉公司生產、製造、銷售業務的副總林士源當時就已經知道市況反轉,林和龍、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及林士源最晚應該在100年6月6日可以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數字,因為大同公司規定伊等每個月的6號,必須將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電子郵件給大同公司,而且每個月的8號要將經營四表的EXCEL上傳到電腦系統裡,每個月10號的自結數字呈核只是必要的形式而已,實際上每個月6號給大同公司的自結損益,都必須經過所有主管的 同意後,才可以寄出給大同公司;現金流量的會議一定是由謝國雄召開,因為每個禮拜三公司都會舉行主管會議,就伊102年擔任主管與會經驗所知,業務部都會報告當月 份已經銷售的業績,產銷處會報告大約的庫存數量及每片單位成本,所以當時主管們應該都知道公司5月份的營運 狀況不佳,所以謝國雄才會要求秘書陳如琪,通知總經理林和龍、副總林士源、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的陳靜儀副理及伊與會,後來陳如琪又加通知伊的主管會計處副處長熊穉麟、負責統計進料、領料數量、單價的產銷處副處長何桂銓、負責採買矽原料的張小蓓經理、以及負責銷貨數量、單價的業務黃筱穎經理與會,卷附100年6月9日會計結 帳報告是由財務長謝國雄召開的財會部門內部的結帳會議,由王素梅報告100年5月份的自結數字等語(見偵14779 卷㈠第88至91、92頁反面至93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每月6日做完月結後會把結算表(損益表、資產 負責表)MAIL到大同投資會計處,待月結告一段落也就是8日上傳經營四表(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到大同資訊系統,伊等內部開會計結帳會議 大部份都是在10日以後,在開內部會計結帳會議前後,伊等就把結算表印出來上簽呈給主管蓋章,6日將結算表MAIL給大同公司前會先列印草稿給熊穉麟副處長看,由熊穉 麟再向各主管報告,但林士源比較急,約在4日就會問伊 等上個月的損益;對伊來說工作目標、現金流量假設、財務預測做法都是接近一樣,只是嚴謹度有些區分,工作目標是內部主管討論後上傳給大同,現金流量預估是伊預估完傳給財務長,財務長覺得有必要時才會向大同報告,財測是一定要到大同報告,且一定要經董事會才算完成;卷附何桂銓2011年6月9日下午5時6分MAIL是伊先寄給何桂銓的,因為伊等在結帳時是標準成本制,當時伊等認為有必要往下調降,因為材料單價有下降,若調標準成本對損益會有影響,所以當時林士源副總要伊和何桂銓討論有何影響,信件中的表格是伊所製作的,其中「E」是代表億, 未修改前的標準成本預估毛損是-2.91E,修改標準成本後的預估毛損是-3.35E,這是100年6月9日伊預估6月份整月的預估數,此為晶圓廠的等語(見偵14779卷㈠第134至135頁)。 ⑧證人王素梅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在99年4月間進入綠 能公司觀音廠的財會處會計部擔任副課長,負責綠能公司晶圓廠的成本會計業務,製作相關進、存貨的會計帳,伊部門下有2位職員,分別負責依據製造、管理、推銷、研 發及其他費用會計傳票,鍵入綠能公司的會計系統(ERP) ,之後再由伊從會計系統中將匯入的資料,彙整成會計自結報告,再上呈給會計主管;會計自結報告包含公司每個月份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製造費用明細表、推銷費用明細表及研發費用明細表等報表,伊彙整製作自結報告後,在每個月4、5號左右,會先將綠能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給經理陳淑麗或財會處長熊穉麟看過後,由他們口頭跟財務長謝國雄及總經理報告,伊再將電子檔寄給母公司大同公司及尚志公司,之後在每月的7日左右,伊才會 將4份報表列印出來上呈給會計部的副理方禮賢、經理陳 淑麗、財會處處長熊穉麟、財務長謝國雄及總經理林和龍等人,自結報告主要是反映公司當月份的營運狀況,將公司當月份的盈虧情形做成書面帳冊,提供公司的管理者參考;就伊所知,當時受歐洲債務風暴影響,市況不好,所以綠能公司從100年5月份開始因為所生產的多晶片售價下跌,綠能公司營運成本中的存貨跌價損失嚴重,5月間綠 能公司就已經認列了2,000多萬元的損失,6月間更增加到9,600萬元;陳淑麗100年5月10日所發電子郵件主要是要 告訴方禮賢,財務長打電話跟她說伊等可能要有調降財務預測的準備,希望伊等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財務長會說「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務預測的準備」可能是外部因素的影響,如市況不佳、價格變動,及內部因素,也就是南科廠這時還未達到預估的量產值500MW;卷附2011年6月16日陳如琪所發電子郵件內容是指每個月固定要召開的「每月會計結帳會議」,這個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在檢討5 月份的經營成果、各項費用的增減變化,召開時間沒有固定,但一定是在會計結完前1個月自結報表以後,然後要 再配合各部門主管的時間來訂日期,所以前開會議才會訂在100年6月20日舉行,會計通常是在次1個月的5號或6號 左右結完前1個月自結報表;卷附2011年6月3日伊所發電 子郵件是伊自結綠能公司100年5月的損益情形發現綠能公司在100年5月晶圓部分虧損2,929萬8,000元,薄膜部分虧損5,541萬6,000元,總計虧損8,471萬4,000元;卷附2011年6月10日伊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看到5月份實績有明顯下滑,嚴重虧損,財會部門一直有在講要調整財務預測,所以陳淑麗在6月8號先MAIL給伊,要伊去向產銷、採購及業務部門要下半年度的銷售及成本數據,以便重算財務預測,因此伊才用MAIL通知何桂銓、施逸朕、黃筱穎、陳淑麗、熊穉麟、林士源等人;伊記得前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應該有人提及要更新財務預測的事情,好像財務長謝國雄有提到要更新財務預測等語(見他6210卷㈢第208至209頁反面,偵14779卷㈠第140頁反面至142頁)。 ⑨被告黃致豪於100年4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寄發主旨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之電子郵件予熊穉麟、陳淑麗、駱秉正、蔡賜滿,記載「本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行更(新)正,是否有罰則?㈠財務預測改採自願方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項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資訊,隨時檢討評估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製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之公司有無異常情事。㈡關於上開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公告名單標準,尚非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公司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 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見調查卷第156至156頁反面,偵17022卷第28 頁正反面、63、92頁,偵14779卷㈢第22頁正反面)。 ⑩證人方禮賢於100年4月27日下午12時39分寄發主旨為「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予黃弘昇、何桂銓,記載「您好,因為財務長想知道我們4月以後的產能狀況(南科量產 時成《程》好像有變化)是否可以麻煩您幫忙提供綠能、宇駿、南科及委外的預估產能(期間為100/04~100/12)」(見調查卷第157頁,偵14779卷㈠第69、108頁,偵14779卷㈢第23頁)。 ⑪100年4月27日下午1時37分黃弘昇寄發予證人方禮賢之主 旨為「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見調查卷第157至158頁,偵14779卷㈠第69至70、108頁正反面,偵14779卷㈢ 第23至24頁)。 ⑫證人方禮賢於100年4月28日上午9時26分寄發主旨為「南 科產能進度」之電子郵件予被告謝國雄,記載「剛剛詢問南科廠產能進度後歸納如下:1、目前長晶爐49台、切片 機28台已完成裝機。2、尚未運轉主要原因因為機電包之 問題,計劃於5/E台電開始送電,設備部才可開始Tune機 台。3、預計6月開始貢獻產能。4、產能於何時開始滿載 將視業務接單量調整,若接單順暢,於8月應可全產能運 轉。」(見調查卷第159頁、偵17022卷第93頁反面、偵14779卷㈠第109頁、偵14779卷㈢第25頁)。 ⑬扣押物編號A3-3筆記本(林士源)於(100年)4月30日記載「以不要調降財測為目的」(扣押物編號A3-3,調查卷第137頁、偵14779卷㈠第189頁、偵14779卷㈢第6頁、偵17022卷第30、70頁)。 ⑭100年5月5日下午5時3分王道明寄發主旨為「參加產銷會 議、經營檢討會議及主管會議名單」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林和龍、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見調查卷第160頁正反面、偵14779卷㈢第26頁正反面)。 ⑮100年5月9日下午2時42分,由被告林和龍秘書陳如琪寄發之主旨為「Update開會通知…會報」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見調查卷第161頁,偵17022卷第94頁,偵14779卷㈠第110、148、205頁,偵14779卷㈢第27頁)。 ⑯被告陳淑麗於100年5月10日下午6時16分寄發主旨為「財 測更新準備」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熊穉麟、證人方禮賢、王素梅,記載「Dear禮賢:財務長打給我說,麻煩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確認相關基本 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再麻煩你了,ok了我們再找熊副處及梅子姐討論一下,謝謝!」(調查卷第162頁,偵17022卷第64、94頁反面、115頁,偵14779卷㈠第43、109頁反面 、148頁反面、191頁,偵14779卷㈢第28頁)。 ⑰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開會通知(「財務cashflow討 論」)記載參加者包括被告謝國雄、證人方禮賢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等人(偵14779卷㈡第48頁)。 ⑱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黃致豪)於(100年)5月13日記載「南科:7月E以後full 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 扣押物編號A3-02-02,調查卷第141至142頁、他6210卷㈠第26頁正反面、偵14779卷㈠第186至187頁、偵14779卷㈢第10至11頁、偵17022卷第93頁)。 ⑲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24日上午8時53分寄 發主旨為「內部開會通知:5/26(四)-早上9:30am-Cashflow 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9:30am地點:行2F會議室 議題:Cashflow Meeting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禮賢、財務-Joyce,Meeting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報告」(見偵14779卷㈠第126頁反面)。 ⑳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25日上午9時52分寄 發主旨為「*Update參加人員*內部開會通知:5/26(四)-早上9:30am-Cashflow 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Update參加人員*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9:30am 地點:行2F會議室 議題:Cashflow Meeting 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熊副處、產銷-何副處、策略物料-Karen經理、業務-Irene經理、會計-禮賢、財務-Joyce,Meeting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報告」(見偵14779卷㈠第127頁、偵14779卷㈡第55頁)。 ㉑100年5月25日下午3時、3時19分,何桂銓先後寄發主旨均為「5月份毛利預估」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林士源、證人方 禮賢、王素梅(見調查卷第164至165頁、偵14779卷㈠第111至112、150至151、192至193頁,偵14779卷㈢第30至31頁)。 ㉒100年5月26日上午8時9分陳玉清寄發主旨為「5月份毛利 預估-00000000」之電子郵件予王道明、李裕仁,內容記 載「Dear經理:下表為5/25日晶圓廠內預估5月損益(已 向林資深副總報告的版本)下表損益預估不含薄膜廠,單就晶圓廠稅前損益-45,621千元 據瞭解下表預估經林資深副總指示將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和員工分紅均不提撥的條件下預估提供參考」(見調查卷第166頁、偵14779卷㈢第32頁)。 ㉓100年5月26日上午9時23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5月份毛利預估-00000000」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林士源、證人方禮賢 、王素梅,內容記載「資深副總:更正項目如下:每片工費自USD1.27調整為USD1.25。營業費用,扣除年終獎金、員工分紅及績效獎金4100萬(和4月份比)。非營業收支 自-1000萬調整為-400萬」(見調查卷第164頁,偵14779 卷㈠第50、111、150、192頁,偵14779卷㈢第30頁)。 ㉔100年5月26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見偵14779卷㈡第55至61頁)。 ㉕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5月31日下午1時53分、 同年6月1日上午11時46分,先後寄發主旨均為「開會通知:6/1(三)-中午12:00pm-Cashflow會議(策略物料) 」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前開第1封電子郵件內容記載「Dear All :總經理指示開會,安排如下:日期:6/1(三)。時間 :中午12:00pm。議題:Cashflow會議。地點:行2F會議室。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駱副處、Irene 經理、Karen經理、Joyce。請禮賢將現金流量表交給Joyce於明天會議上報告。」(見偵14779卷㈡第62頁)。 ㉖100年6月1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見偵14779卷㈡第62、65頁)。 ㉗100年6月2日上午9時開會通知(議題:GET現金流量討論 )記載參加者包括被告謝國雄、熊穉麟、黃致豪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見偵17022卷第96頁、偵14779卷㈠第128頁 反面)。 ㉘100年6月3日上午9時48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損益表」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見調查卷第167至169頁,偵14779卷㈠第52至54、151頁反面、194頁反面至196頁,偵14779卷㈢第33至35頁)。 ㉙被告陳淑麗於100年6月3日下午11時33分寄發主旨為「轉 寄:損益表-5月」包含附件「林副總損益.xls」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林士源等人,內容記載「副總:5月份決算簡易 數據如下:晶圓:淨損29,298仟元 薄膜:淨損55,416仟 元綠能:淨損84,714仟元 明細請詳附件,謝謝!」(見 調查卷第167頁、偵14779卷㈠第52、151頁反面、194頁,偵14779卷㈢第33頁)。 ㉚100年6月7日下午2時59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為「綠能科技5月份利潤未達原因」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 熊穉麟、林和龍,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你好,貴公司當月份利潤未達當月目標,相關資料如下…請協助分析說明未達標之原因。」(見調查卷第171頁、他6210卷㈠第99頁反面、他6210卷㈡第82頁反面、偵14779卷㈠第59頁、偵14779卷㈢第37頁)。 ㉛被告陳淑麗於100年6月8日上午10時9分寄發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予證人王素梅,內容記載「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假設還有6月份的部分,醬你才能重算財測勒!記 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謝謝啦!!」(見調查卷第172 頁,偵17022卷第116頁,偵14779卷㈠第113、152、197頁,偵14779卷㈢第38頁)。 ㉜100年6月9日開會通知記載「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 期:6/9(四)時間:下午2:00pm 地點:行2F會議室議 題:會計結帳報告 參加:謝財務長、熊副處、淑麗經理 、禮賢副理、素梅副課敬請預留時間與會,謝謝。」(見偵14779卷㈠第129頁) ㉝100年6月9日下午5時6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6月份損益預估」之電子郵件(包含201106損益預估A.xls;201106損 益預估.xls)予被告林士源、證人方禮賢(見調查卷第175至177頁,偵14779卷㈠第55至57、115至116頁,偵14779卷㈢第41至43頁)。 ㉞100年6月10日下午12時24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包含附件「2011下半年財測.xls」)予被告陳淑麗、熊穉麟、林士源等人,內容記載「Dear all: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匯率-Q3-$28,Q4-27.5)請業務先提供銷貨給產銷6/13中午前完成產銷提供成本後給會計6/14中午前完成以利6/15彙總上呈以上敬請配合」(見調查卷第172至174頁,偵17022 卷第116至117頁反面,偵14779卷㈠第60至62、113至114 、152、197至199頁,偵14779卷㈢第38頁至40頁)。 ㉟100年6月14日上午11時55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為「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熊穉麟,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你好,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請於6/20(一)下班前回報,以便彙整上呈主管。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見調查卷第178頁反面、偵14779卷㈢第44頁反面至45頁)㊱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於100年6月14日下午12時26分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陳淑麗、熊穉麟、謝國雄、證人方禮賢、王素梅,內容記載「Dear熊副處、淑麗大同HQ來函請各子公司提供以下資料:●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請於6/20(一)下班前提供給大同HQ-陳家麒。以上請協助,謝謝」(見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偵14779卷㈢第44頁正反面)。 ㊲100年6月14日下午1時9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被告陳淑麗、熊穉麟、謝國雄等人,內容記載「Dear施處長/何副處 1.請…mail給您財測預估表格填寫給我。2.並說明原因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3.業務提供by月份銷貨給產銷預估毛利,由會計推算損益彙總上呈evp。以上資料請於6/16提供給會計敬請 各單位配合感謝」(見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偵14779卷㈢第44頁)。 ㊳100年6月14日下午1時25分黃筱穎寄發主旨為「*請協助 *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被告陳淑麗、熊穉麟、謝國雄等人,內容記載「Dear SM,可否請財務處協助提 供1-5月的實績?Thanks.」(見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 偵14779卷㈢第44頁)。 ㊴100年6月14日下午3時49分葉毓茹寄發主旨為「開會通知 :6\17(五)下午2:30pm-經營檢討會議」之電子郵件予 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等42人(見調查局卷第184頁正反面、偵14779卷㈠第129頁反面至130、149 頁正反面、200頁正反面,偵17022卷第118頁正反面)。 ㊵100年6月14日下午5時14分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寄發 之主旨為「內部開會通知:6\17(五)下午3:30pm…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於經營檢討會後~續開)」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見調查卷第180頁、偵14779卷㈠第129頁) ㊶100年6月16日下午12時52分被告林和龍之秘書陳如琪寄發主旨為「…6/20 (—)-下午2:20pm-每月會計結帳會議… 」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見調查卷第184頁、偵17022卷第68、118頁,偵14779卷㈠第44、119、149、200頁,偵14779卷㈢第49頁正反面)。 ㊷扣押物編號A3-3筆記本(林士源)記載「(100年)6/20 財務會議,1、下半年財測調整」(扣押物編號A3-3、調 查卷第138頁、偵14779卷㈠第190頁、偵14779卷㈢第7頁 、偵17022卷第12、31、71頁)、扣押物編號A3-1綠能公 司100/3至100/6經營檢討報告(林士源)(扣押物編號A3-1,他6210卷㈡第44至47頁)、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他6210卷㈢第164至166頁)、扣押物編號A6-5「100年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方禮賢 )(扣押物編號A6-5,他6210卷㈢第167至168頁)、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3、A7-1-4綠能決算報表(100年南科廠)(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3、A7-1-4,,他6210卷㈢第211至228頁)、扣押物編號A1-2-1財務預測資料(林和龍)(扣押物編號A1-2-1,調查卷 第147至148頁、偵14479卷㈠第33至35、106至107、183至185頁,偵14779卷㈢第15至17頁,偵17022卷第56至58、108至109頁)、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建廠資料來源及規劃說明(扣押物編號A4-08-6文件資料,偵14479卷㈠第37、181頁)、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 第145頁,偵14479卷㈠第42、104、146頁,偵14779卷㈢ 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 調查卷第149至151頁)、綠能公司100年5月經營檢討報告及損益表等資料(見偵14779卷㈠第159至173頁)。 ㊸綠能公司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 告之「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其上可見綠 能公司更新原因主要係因歐債問題致太陽能產業需求銳減,導致平均售價下跌、進料價格調降幅度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進而使營收下滑,獲利不如預期,而該變動確已影響原基本假設,故更新財務預測等記載(見調查卷第36至37頁)。 ㊹綠能公司100年9月9日綠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證交所關 於「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之 說明函文載明「100年3月歐洲之義大利政府(99年成長最多的太陽能市場)宣佈要調降太陽能安裝補貼,惟截至100年4月止義大利政府太陽能補貼政策仍搖擺不定,導致下游太陽能系統廠商愈趨觀望並減少拉貨,全球太陽能市場價格因而受到影響,受下游太陽能廠商要求降價之要求,本公司於4月底售價方有所調整,4月自有品牌矽晶圓之平均售價為USD $3.28元,較原預測數USD$3.4元下滑3.53% ,…。5月時歐洲債務危機再度爆發,希臘財政狀況持續 惡化並被調降為垃圾等級,連帶影響歐盟其他國家財政體質,義大利亦遭到債信評等公司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將其展望由『穩定』降至『負向』,而使義大利太陽能補助政策之財政來源出現疑慮,因而使太陽能終端需求較大比例之歐洲市場開始出現萎縮,太陽能電池模組在受到此不利因素襲擊下,現貨價格自每瓦1.75美元持續下滑至每瓦1.33美元,下跌24%,連帶影響矽晶圓現貨報價 表現,使得本公司5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平約售價為USD$2.49元,較原預測數下跌26.76%。另數量方面,原預期南科 廠於5月量產,因建廠進度落後,使得產量未如原預估, 在價量皆未達原預測數下,致5月營業收入實際數較原預 測數減少42.21%。6月歐債問題仍持續發酵,加以中國最 大太陽能垂直整合廠商-保利協鑫(GCL)挾其中國政府 之政策及金融支持進行削價競爭,造成下游電池價格持續下滑,本公司所屬矽晶圓廠商亦不敵中國同業之競爭而調降價格,使得本公司6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平均售價為USD$2.03元,較原預測數下跌40.29%,另數量方面,原預期南 科廠於5月量產,因建廠進度落後,使得產量未如原預估 ,在價量皆未達原預測數下,致6月營業收入實際數較原 預測數減少41.97%。綜上,受義大利太陽能補貼仍搖擺不定及歐債危機使得終端需求頓時銳減,加以中國保利協鑫(GCL)進行削價競爭,致銷售價格大幅滑落,加以南科 廠建廠時程落後,使得第二季實際營業收入5,187,661仟 元較原預測數6,842,610仟元減少24%。…在上游調降價格速度未如下游要求調降價格速度下,致使5月及6月之營業毛利分別較原預測減少114.40%及226.44%。綜上,本公司第二季實際營業毛利(161,870)仟元,較原財測數1,051,176仟元減少1,213,046仟元,衰退115%。…5月及6月在 單位售價下滑幅度高於單位成本下滑幅度,致營業產生毛損,雖營業費用亦同步減少,然仍較原預測數減少134.48%及267.78%。綜上,在售價下滑幅度高於成本下滑幅度,使得第二季產生營業損失,並較原預測數衰退143%。…太陽能終端需求較大比例之歐洲市場開始出現萎縮,下游電池模組在受此不利因素襲擊下,現貨價格下跌,連帶影響矽晶圓現貨報價表現,本公司在矽晶圓銷貨量價減少之下,同步減少對其代工訂單並調降對該公司之代工費,致使本公司第二季營業外收入實際數與原編製財務預測數減少約21%。…5月及6月在單位售價下滑幅度高於單位成本下 滑幅度下,使得本公司第二季稅前純益實際數由盈轉虧,稅前損失達233,042仟元,較原財務預測為稅前淨利930,731仟元大幅減少,衰退金額達1,163,773仟元及幅度達125%。」(見調查卷第63頁至67頁、他5431卷㈡第91至95頁 、他6210卷㈠第20至24頁、他6210卷㈡第77至81頁)。 ㊺綜合上揭事證,堪認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 據以預測100年度營業收入狀況之重要基本假設「100年5 月加入之南科廠500MW量能」及「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 圓價格之預測」,在100年4、5月間已然發生變動,同年5月間,不惟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量能確定無法實現,矽 晶圓價格更已崩盤無回升跡象,以致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實際營運情形確已產生急速反轉而由盈轉虧之情況,在其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之下,即使100年6月份能依原預測數獲利345,222仟元,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來財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而前揭事實經由上述綠能公司內部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財務預測過程中,應均為綠能公司內部人所知悉,且此等基本假設之變動及營業收入狀況,對於上開「100年度簡式財務預 測」使用者而言自屬敏感度大之重大事項(即「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綠能公司自應將前所公告之財務預測予以更新,使內部人以外之人亦能平等取得該等資訊;況綠能公司於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 會議,不僅確認該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被 告謝國雄並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因之,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應予更新之事實,至遲在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綠能公司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即已具體成形。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之辯護人辯稱:本案消息明確日期應係綠能公司於100年8月29日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告10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時為準,而非以檢察官所認定之100年6月20日之日期為本案基準日云云。惟本案實際影響投資人投資決定之重大消息,乃係與公司之營運收入情形具有關連而造成應更新財務預測之前提事實(即公司實際營運結果與原公告財務預測已產生重大差異之事實),並非更新財務預測此一程序,是僅須該等前提事實明確並因而使內部人可預期財務預測勢必更新之結果,即為已足,此不因綠能公司內部究係使用財務預測或工作目標之名稱而有不同,又本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已詳述如前,故辯護人前揭所辯,難認足採。 (2)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應予更新之事實,至 遲在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綠能公司每月會計結帳 會議中即已具體成形;且經由前述綠能公司內部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財務預測過程中,本足徵被告林和龍、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於100年5月間及同年6月20日以前,應已知悉「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均已變動,且綠能公司實際營收遠低於預測狀況之事實,是被告熊穉麟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未參與100年5月10日及同年6月1日會議云云,並提出100年5月10日電子郵件及其與證人方禮賢之護照影本為證,亦無礙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參以被告謝國雄業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問:你是否與林和龍、林士源、陳淑麗、黃致豪、熊穉麟等人說過有調降財測的準備?)我一定會叫他們準備,因為我做過很多家公司的財務長,這是我的職業素養。我有跟他們說過,但我不記得詳細時間,約是5月中 旬左右。」等語(見偵14779卷㈡第39頁),且上述100年5月26日、6月1日由被告謝國雄召開現金流量會議,2次會議均與會之被告林和龍、林士源,及參與100年5月26日現金流量會議之熊穉麟,不但已知原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變動、就財務預測應調降一事有所準備,復依綠能公司內部作成之預估損益,亦可知悉根據產銷部門提供之實際營運資訊予以推估,預期將造成綠能公司5月產生虧損,且6月虧損將更行擴大之結果,而第2季整體之預計稅前損益, 亦與原預測數已產生重大差異,下半年預估亦均為虧損之事實。復觀之前揭被告陳淑麗於100年6月3日下午11時33 分寄發主旨為「轉寄:損益表-5月」包含附件「林副總損益.xls」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熊穉麟及林士源,內容為告知林士源並知會熊穉麟5月份綠能決算之簡易數據為淨損84,714仟元,益徵被告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於斯時均已 實際知悉5月份之自結損益情形。另參之證人王素梅於每 月6日即製作好自結報表,並先將綠能公司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交與主管陳淑麗、熊穉麟閱覽後,再由陳淑麗或熊穉麟先以口頭向財務長謝國雄及總經理林和龍報告,待渠等同意自結報表之數字後,會計部方會製作表格呈核,在林士源與林和龍同意自結報表數字後,王素梅再將綠能公司自結報表以電子郵件傳送尚志公司,讓尚志公司認列投資損益,且大同公司亦規定每月8日前,綠能公司需將自 結財務報表之數字轉換為大同公司之經營四表,並上傳大同公司資訊系統乙節,亦經證人方禮賢、王素梅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明確(詳他6210卷㈢第162、208頁反面),復有被告陳淑麗於100年6月8日10時9分發出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部門,請其提出6月及下半年的預估假設以便重算財測,益 見被告陳淑麗、熊穉麟、謝國雄、林士源、林和龍,於100年6月10日前,即因口頭報告及簽核自結財務報表之故而實際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月份自結損益由盈轉虧,實際稅前損益為-86,313仟元,且後續營運結果預測不佳而與原 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之事實。至被告黃致豪負有公告及更新財務預測之職責,且於參加會計結帳會議時已知悉矽晶圓價格調降及綠能公司南科廠未如預期於100年5月量產等原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一情,又於同年6月2日參加現金流量會議應已知悉前述方禮賢於同年6月1日對綠能公司未來營運結果所作之損益預估自5月起由盈轉虧且其後均 為虧損之情況,復於100年6月10日後,因取前揭5月份月 結報表作為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做公告使用時實際知悉綠能公司5月份確已產生實際營運虧損,且該虧損較 預估擴大之事實。惟因本院既認本案綠能公司100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時為本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故以有利被告林和龍、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之方式認定結果,應認被告林和龍、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均至遲在100年6月20日上述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均已實際知悉原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營運結果相較,已產生一般投資人認為顯著之重大差異,內部亦有調降財務預測結論之事實。 ⒋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 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此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明定。蓋公司公開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後,股價必定發生波動,為保障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故公司內部人在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又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19日召開100年度第5次董事會(被告謝國雄、熊穉麟、黃致豪均與會)中通過「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亦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考(調查卷第48頁至48頁反面)。被告林和龍、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身為綠能公司經理人,亦應知悉前揭規範,然渠等竟明知上開規範,及綠能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重要基本假設均已變動 ,並發生鉅額虧損,勢必更新財務預測之消息,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卻仍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財務預測前,被告林和龍部分在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之翌日起( 起訴書所載「100年6月20日上午出脫5,000股」既在本件重 大消息明確時點前所為,自不應計入),由配偶楊愛娟自林和龍設於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號帳戶賣出綠 能公司股票共75,000股;而被告林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則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總計各129,000股、30,000股、30,000股、6,000股、2,000 股綠能公司股票(賣出時間、證券帳戶名稱、成交價、賣出金額及股數,均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 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 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 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 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即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 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堪認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 士源、謝國雄、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應係為規避損失,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事實,甚為灼然,堪予認定。被告林和龍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伊的股票大部分都是交給太太楊愛娟處理,楊愛娟不論賣股票前或後都不會跟伊說,伊僅有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年6月19日以前是閉鎖期,伊沒有內線交易,也沒有內線交易的犯意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3頁、本院卷㈡第118頁正反面、本院卷㈣第19頁)。被告楊愛娟雖於本院審 理時辯稱:林和龍對股票沒有興趣,故都是伊在處理林和龍的股票,而林和龍帳戶內的綠能公司股票很多,但限制也很多,不適合投資,所以綠能公司股票伊都是賣出,林和龍曾跟伊說100年6月20日才能夠賣綠能公司股票,林和龍不會告訴伊公司經營狀況,伊也不會去問他,伊都是從網路、電視財經臺、媒體雜誌取得股票資訊,伊不是基於內線交易的犯意而賣起訴書所載的綠能公司股票云云(見本院卷㈠第74頁、本院卷㈡第118頁、本院卷㈣第20頁)。被告林和龍、楊 愛娟之辯護人雖為渠等辯稱:檢察官並未能舉證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不得以檢察官片面所指為不利被告二人之認定云云。惟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上述人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即一般所謂「內部人內線交易」之禁止。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即本罪之性質,應解為即成犯(或行為犯、舉動犯),而非結果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意旨參見)。是以內線交易之行為人在主觀面上,並不以認識危險狀態的事實為必要,亦即縱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無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風險,本無礙內線交易罪之成立。查:被告林和龍於檢察官訊問時業已自承:「(問:每個月底都會詢問楊愛娟買賣股票的情形?)就針對綠能而已,因為我們每個月底28至30日股務會問我賣多少張,一定要申報。」、「(問:提示林和龍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你於100年6、7月底有無問楊愛娟該月賣幾張綠能股票?)我每個月都會 問她綠能總共賣幾張。」等語(見偵14779卷㈡第125頁反面);參以被告林和龍乃為綠能公司內部人,既如前述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且明知於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本應告知其配偶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卻仍在綠能公司100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會計結帳 會議翌日(21日)起,委由其配偶楊愛娟自林和龍設於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號帳戶陸續賣出綠能公司股 票共75,000股,縱認以被告林和龍名義所持有綠能公司股票之買賣時機及張數,均由被告楊愛娟自行決定,惟被告林和龍至遲於100年6月30日前應已知悉楊愛娟大量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事實,卻仍不告知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之規範,而默許被告楊愛娟於同年6月29日、7月5日、7月7日、7月27日共出售30張綠能公司股票,足認被告林和龍確有內線交易之犯意甚明。又被告楊愛娟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亦已供承:「(問:依你前述,你平時並不常進出股市買賣股票,為何你要於前開期間賣出你先生林和龍所持有之80張綠能公司股票?)我不知道。」、「(問:提示聯合知識庫100 年5月14日網路新聞資料l份,所示新聞顯示『綠能產能持續滿載』,內容為『公司表示,目前第二季財測目標未變…』,你前述都依據報章媒體買賣股票,當時媒體對於綠能公司未來展望仍然看好,為何你仍決定於前開時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經檢視後)經我回想,可能是在100年6月份時,太陽能產業的景氣變得很差,所以我才會於那段期間賣掉綠能公司80張的股票。」、「(問:你係如何知悉100年6月份時,太陽能產業的景氣變得很差?)我不記得,應該是新聞媒體的報導吧。」、「(問:提示林和龍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100年度6、7月間林和龍賣綠能股票,有何意見 ?)應該沒錯,這都是我賣的,我一段時間就會去賣,並沒有特別密集。」、「(問:上開期間這麼密集賣,當時是有無資金需求或其他理由?)我現在想不起來」、「(問:還是當時有其他利空的消息?)我沒有去想這些。」、「(問:提示林和龍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97年4、5月間有賣一波,98年6、7月及10、11月、99年1、2月有賣綠能股票,之後就沒有再賣了,為何隔了一年多於100年6月底又密集賣綠能的股票?)我也不知道為何我這樣賣,我都是很隨性的賣」、「(問:提示前開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6月底林和龍有無問你為何6月份賣了這麼多綠能的股票?)沒有問,剛剛我說他會問我是為了要報告,他只有問我賣多少張,但他不會問我為何賣這麼多張。」(見偵14779卷㈡ 第125頁正反面、偵17022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反面),被告楊愛娟對於為何於此時機大量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均稱自己係隨性地賣,不知道為何要賣,應該是參考新聞媒體之報導云云,惟經濟日報與工商時報於100年6月11日至100年7月23日之報導內容雖曾提及太陽能產業景氣下滑及綠能公司5月營 收下滑之事實,然對綠能公司於其後營運情形,仍不乏正面報導,100年5月14日聯合晚報B5版標題「綠能產能持續滿載」中更記載「儘管太陽能族群上月營收一片衰退聲。但綠能上月仍持續改寫歷史新高,且公司表示目前第二季財測目標未變,今年仍朝目標前進…該公司4月營收達23.74億元,較上月成長1.9%,較去年同期成長95.8%,目前長晶切片產線 仍延續滿載運作並穩定出貨,產能預計今年中擴充到15億瓦,且持續處於滿載狀況」,亦有上述報導資料附卷可考(見調查卷第101頁、他6210卷㈠第10、96頁、他6210卷㈡第11 頁反面、偵17022卷第22頁,置於調查卷存放袋之證據十八 光碟內綠能交易分析意見書資料夾/綠能交易分析意見書附 件表/02-媒體報導.docx檔案),被告楊愛娟卻於100年6月 21日至6月29日、7月5日、7日、27日均作出與報導反向之投資決策,並於偵查中卻未能具體說明其賣出理由為何;參以被告林和龍名下在同一時期,除綠能公司股票外,尚持有味全、台化、正峰新、中纖、麗正、華映、國產、華航等公司股票,被告楊愛娟卻僅於100年6、7月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 ,此亦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林和龍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及交割帳戶存摺影本附卷為憑(見偵17022卷第72 至79頁、本院卷㈣第133至134頁、扣押物編號E-02-1),足認被告楊愛娟顯係為免被告林和龍所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損失擴大而賣出如附表一所示綠能公司股票無疑。是以,被告林和龍於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後,顯已將該等重大消息告知被告楊愛娟,並委由被告楊愛娟自林和龍設於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號帳戶陸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共75,000股,故被告林和龍與楊愛娟間,就本件內線交易犯行, 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無違誤,洵堪認定。被告林和龍、楊愛娟及渠等之辯護人前揭所辯,核屬臨訟飾卸刑責之詞,委無足採。至被告林士源、熊穉麟雖以其等均係為繳納稅款而出售本案其各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被告陳淑麗雖以其為貸與胞弟金錢而出售本案其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被告黃致豪雖以出售本案綠能公司股票係其日常投資理財云云置辯。惟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即本罪之性質,應解為即成犯(或行為犯、舉動犯),而非結果犯。是以內線交易之行為人在主觀面上,並不以認識危險狀態的事實為必要,亦即縱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無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風險,亦無礙內線交易罪之成立,已詳如前述。況觀諸被告黃致豪自99年10月5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之買賣綠能公司股票 情形,可見被告黃致豪於99年10月5日起至100年1月24日止 ,總計買入綠能公司股票13張,嗣於100年3月7日至同年4月11日止,總計賣出綠能公司股票8張,其後,在尚未獲悉綠 能公司南科廠無法於100年5月開始量產及矽晶圓價格調降前之同年4月間買進6張綠能公司股票,但在同年5月間知悉綠 能公司矽晶圓價格調降及綠能公司南科廠未如預期於100年5月量產,又於同年6月2日參加現金流量會議已知悉前述方禮賢於同年6月1日對綠能公司未來營運結果所作之損益預估自5月起由盈轉虧且其後均為虧損之情況,復於100年6月10日 後,因取前揭5月份月結報表作為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做公告使用時實際知悉綠能公司5月份確已產生實際營運 虧損,且該虧損較預估擴大之事實,即自同年5月24日起至 同年6月30日止,總計賣出綠能公司股票33張;另參之被告 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於本案各賣出之綠能公司股票占其持有該公司股票比例亦分別高達57.17%、43.47%、97.7%, 此除有前述事證外,並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投資人買賣綠能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綠能公司102年7月22日綠字第0000000000號函、綠能公司公告100年5月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餘額資料附卷可查(見調查卷第86頁、他6210卷㈠第33至38頁、他6210卷㈡第156至157頁、本院卷㈢第124至143、160至161頁,該等檔案置於調查卷存放袋之證據十八光碟內SRB329-綠 能1311名買賣三檔股票.doc電子檔案、北機站附件表101.11.22資料夾內SRB320_綠能33名00000000 0000000000_rpt.電子檔案內,經本院勘驗後列印附卷),益徵被告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均確有內線交易之犯意無疑。被告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及其辯護人以渠等各自出售持有綠能公司股票之動機或目的為辯,均難以憑採。 ⒌按因內線交易罪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亦即以發生一定結果(即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加重條件,則該立法理由所載『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當指計算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時點,必須該股票價格之變動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其間有相當之關聯者為必要,此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6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學說上有採「特殊的獲利或避損機會說」者,認為:「內線交易的行為人真正取得具有不法性質的財產利益,僅限於為自己創造不受允許的獲利或避損機會,並不是所取得的股票或價金本身,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而買賣股票,其預期獲利或避損的額度,只能考量與內線消息之公開有相當連動的股價變動,其他無關內線消息公布的突發事件,則不應納入評估預期獲利或避損額度的範圍內…」亦持相近之觀點。是可知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時,需界定重大消息與股價變動關聯之期間,並以該期間內之價格變動作為犯罪所得計算之基礎。又按針對重大消息反應完畢之股價,因係由公開之市場機制所產生,本有其價值代表性,內線交易行為人於禁止期間內買賣之股票,於股價反應期間內未進行相反買賣者,因行為人已全數享有重大消息公開後所反應之價差,故應以反應期間結束時之股價作為其相反買賣之擬制價格,而不應考慮後續之價格變動;反之,行為人若於股價反應重大消息期間內進行相反買賣者(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即會改變市場之供需關係,而對價格造成影響,此時消息雖未公開,仍為股價反應內線消息之期間),因該交易價格本與重大消息之公開具關聯性,自不宜以擬制價格取代實際交易之價格,故此時之交易即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犯罪所得。至於重大消息將影響股價變動至何時,其判斷之依據有下列數種:⑴消息對股價影響較為明確者(如公開收購之收購價、處分重大資產之損益金額),以股價達到該價格之日期、⑵以公開市場之資訊判斷(消息公開前後之價量變化、大盤及類股走勢變化)、⑶其他足切斷關聯性之重大消息或系統性事件(如次級房貸及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事件引發全面性下跌)、⑷專業鑑定之意見等。依證交所網站公告綠能公司股票100年8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之歷史日成交資訊所繪製之股價走勢圖觀之(見本院卷㈢第162至163頁),可見綠能公司股價於100年8月29日消息公開後即呈現明顯下跌之趨勢,於同年9月14日以後始出現止跌之現象,且其後連續5個營業日股價漲跌互見,漲跌幅均在5%以內而有平穩化之趨勢,故應可認定已達平穩價格之同年9月14日,即為股價反應本 件重大消息之結束日,並以該日收盤價37.8元作為反應期間結束時之股價。惟綠能公司曾於100年8月17日公告依股東會決議擬分配盈餘及盈餘轉增資,每仟股配發119股之股票股 利及1,792元之現金股利,並訂定100年9月7日為除權息交易日(見本院卷㈢第164至169頁),是該37.8元為除權息後之股價,應以還原權息後之價格44.0902元(計算式:37.8×1 .119+1.792=44.0902)作為規避損失之計算基準為宜。據上,各被告於本案禁止期間(計算基準:100年6月21日至100 年8月29日)以附表所示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被告林和 龍、林士源、熊穉麟、謝國雄於消息公開後一個月(100年8月30日至100年9月29日)均無買賣綠能股票情形,有證交所提供之投資人賣超股數特定有價證券-追蹤之報表可佐(見 本院卷㈢第170至171頁),而被告陳淑麗及黃致豪於100年8月30日至100年9月29日亦無買賣情形,亦有被告陳淑麗、黃致豪提出之證券帳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㈣第59至61頁)。基上,本件以各被告規避損失=賣出價格× (1-交易稅-賣出手續費)-擬制買價×股數×(1+買進手續 費)方式計算本案犯罪所得分別為被告林和龍及楊愛娟共381萬3,853元、被告林士源共680萬3,305元、被告謝國雄共56萬7,002元、被告熊穉麟共153萬4,103元、被告陳淑麗共33 萬2,427元、被告黃致豪共10萬8,420元(計算式均詳如附件所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以擬制性價差方式計算前開被告規避損失之數額,尚有未恰,應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及其辯護人前開各節所辯,均應係犯後飾詞卸責之詞,均無足採。本案罪證明確,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查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為本件犯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雖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然101年1月4日修正時,係將原條文第1項第3款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背信或侵占之行為,增列應以「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為要件,且配合增 訂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雖有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 惟所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時,應適用刑法第336條、第342條規定處罰,另配合新增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及第165條之2規定,並參考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27條之1等規定,增訂第8項、第9項規定。是以,被告林和龍、楊 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為本件內線交易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雖有修正,但有關本件所適用之內線交易部分,其犯罪構成要件、法定本刑均未修正,不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的法律變更,無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的 證券交易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均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處罰。被告林和龍、楊愛娟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並推由被告楊愛娟實行,皆應論以共同正犯,且雖僅被告林和龍具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董事、經理人身分,然被告楊愛娟既與具有此等身分之被告林和龍共同實行犯罪,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屬此犯行之 共同正犯,並依同項但書規定減輕被告楊愛娟之刑。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利用不知情之接單營業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各賣出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謝國雄各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下單各賣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各係基於單一之內線交易犯意,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均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其等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另「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謝國雄於偵查中已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次有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匯款通知單、臺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考(見偵14779卷㈡第222頁、本院卷㈠第46頁、本院卷㈣第216頁),檢察官並於起訴書中請求依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起訴書誤載為「第4項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核無不合,故爰依上揭規定,減輕被告謝國雄之刑。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 旨參照)。查:被告陳淑麗、黃致豪雖因自身身分之故,得以較早獲悉本案重大消息,然渠等於綠能公司職位均僅為經理,且本件被訴內線交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次數均僅有1 次,且數量亦各僅為6張、2張,故以渠等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次數及數量等客觀犯罪情節觀之,相較相同犯罪之其他案件情狀,尚屬較輕;衡以渠等因係認其在消息公告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並不違反內線交易,乃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且觀諸被告陳淑麗、黃致豪本案所為,倘不論其情節輕重,而一律論處本罪之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顯 未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本件就被告陳淑麗、黃致豪全部犯罪情節觀之,自均屬法重而情輕,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給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陳淑麗、黃致豪之刑,以啟自新。爰審酌被告林和龍、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身為綠能公司內部人而得悉本案重大消息,本均應本諸誠實守法之作為及態度,戮力提升與維護綠能公司及所有股東之正當權益,善盡提供適時、充分之資訊之責任,藉以使公開交易市場環境更為公平、透明,然其等均在本案上開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先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而為本案內線交易犯行,犧牲其他持有或買賣綠能公司股票者之權益,破壞證券市場之公開、透明之交易秩序,所為對於廣大證券投資人參與證券交易市場運作信賴之資訊平等性、公平性等信賴關係均有所危害,所為均屬不該,本應予以嚴懲,且除被告謝國雄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足認其犯後頗具悔意,態度良好外,其餘被告犯後均矢口否認犯罪,難認具有悔意,暨衡諸各自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謝國雄、陳淑麗、黃致豪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4、6至7頁),其等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然被告謝國雄犯後已知所悔悟,對其犯行自白不諱,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而被告陳淑麗、黃致豪亦均係因認在消息公告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並不違反內線交易,乃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然渠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一切情事,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各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惟為使被告陳淑麗、黃致豪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等再度犯罪,並確實督促被告陳淑麗、黃致豪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其等法治之觀念,自以命履行一定負擔為宜,故爰均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陳淑麗、黃致豪應於其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50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啟自新。倘被告陳淑麗、黃致豪未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則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耑此指明。 ㈢末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禁止規定者 ,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是犯內線交易或加重內線交 易罪者,若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之規定,對於 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賠償責任者,其犯罪所得於扣除賠償金額後,始得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業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由各證券投資人共同授與訴訟實施權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7人賠償損害,經本院以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受理在案,雖前揭被告之各自犯罪所得已如前述,然因其等應負損害賠償金額均未確定,故無法確知是否仍有餘額。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尚無從就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之宣告。此部分應待被告7人對投資人或其他人 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其餘額。至調查局北機組持本院核發之102年度聲搜字第 1270號搜索票進行搜索所扣得之物(詳臺北地檢署102年度 警聲搜字第1265號卷第14至17、22至26、31、36、41、54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除業經發還及取回之物外,其餘扣押物或為綠能公司所有、或非屬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林士源、熊穉麟、陳淑麗、黃致豪、謝國雄所有,縱有部分扣押物為本案被告所有,然均無證據證明係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核其性質至多僅係證據資料,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諭知沒收,應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將被告楊愛娟於100年6月20日上午出脫綠能公司股票5,000股列入被告林和龍、楊愛娟之本案內線交易 範疇,應非可採,已詳如前述,而此部分所述與前揭被告林和龍、楊愛娟有罪部分因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 1 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 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 1 項第 5 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 1 項第 1 款 至第 4 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 償責任。 第 1 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 、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 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於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準 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 20 條第 4 項 規定,於第 3 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 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 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 5 百萬 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 ┌────┬─────┬─────┬─────┬─────┬────┬─────┬──────────┐ │帳戶姓名│證券戶名稱│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林和龍 │國票證券北│國泰世華銀│100.06.21 │93.3元 │5,000股 │466,5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投分公司第│行建成分行├─────┼─────┼────┼─────┤)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0000000000│第00000000│100.06.21 │94.5元 │5,000股 │472,500元 │、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 │ │3號帳戶 │6715號帳戶├─────┼─────┼────┼─────┤書、證券公司客戶基本│ │ │ │ │100.06.22 │95.1元 │5,000股 │475,500元 │資料變更申請書、電子│ │ │ │ ├─────┼─────┼────┼─────┤交易買賣額度申請表、│ │ │ │ │100.06.22 │95.4元 │5,000股 │477,000元 │交易明細、證券交易系│ │ │ │ ├─────┼─────┼────┼─────┤統委託查詢、林和龍等│ │ │ │ │100.06.23 │94.3元 │5,000股 │471,500元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100.06.24 │93.6元 │5,000股 │468,000元 │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券明細表、林和龍證券│ │ │ │ │100.06.24 │93.9元 │5,000股 │469,500元 │帳戶存摺影本、交割帳│ │ │ │ ├─────┼─────┼────┼─────┤戶存摺影本(調查卷第│ │ │ │ │100.06.27 │95.5元 │5,000股 │477,500元 │69至72頁反面、88、92│ │ │ │ ├─────┼─────┼────┼─────┤頁,他5431卷㈡第117 │ │ │ │ │100.06.27 │96.4元 │5,000股 │482,000元 │至120頁反面、141頁,│ │ │ │ ├─────┼─────┼────┼─────┤偵17022卷第72至79頁 │ │ │ │ │100.06.29 │99.9元 │5,000股 │499,500元 │、本院卷㈣第133至134│ │ │ │ ├─────┼─────┼────┼─────┤頁,扣押物編號E-0 2 │ │ │ │ │100.06.29 │100.5元 │5,000股 │502,500元 │-1) │ │ │ │ ├─────┼─────┼────┼─────┤ │ │ │ │ │100.07.05 │98.7元 │5,000股 │493,500元 │ │ │ │ │ ├─────┼─────┼────┼─────┤ │ │ │ │ │100.07.07 │98.9元 │10,000股│989,000元 │ │ │ │ │ ├─────┼─────┼────┼─────┤ │ │ │ │ │100.07.27 │82.5元 │5,000股 │412,500元 │ │ │ │ │ ├─────┼─────┼────┼─────┤ │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 │ │ │ │ │ │95.43元 │75,000股│額7,157,00│ │ │ │ │ │ │ │ │0元 │ │ └────┴─────┴─────┴─────┴─────┴────┴─────┴──────────┘ 附表二: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林士源 │兆豐證券股│兆豐商業銀│100.06.22 │96.4元 │9,000股 │867,6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行北新竹分├─────┼─────┼────┼─────┤)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新竹分公司│行第026601│100.06.23 │94.5元 │10,000股│945,000元 │、客戶基本資料、確認│ │ │第700V0105│05569號帳 ├─────┼─────┼────┼─────┤書、客戶交易明細、林│ │ │567號帳戶 │戶 │100.06.24 │93.8元 │10,000股│938,000元 │和龍等人消息公開前買│ │ │ │ ├─────┼─────┼────┼─────┤賣綠能公司股票情形一│ │ │ │ │100.06.27 │98元 │10,000股│980,000元 │覽表、特定人買賣特定│ │ │ │ ├─────┼─────┼────┼─────┤有價證券明細表(調查│ │ │ │ │100.06.28 │97.5元 │9,000股 │877,500元 │卷第76至77頁反面、89│ │ │ │ ├─────┼─────┼────┼─────┤、90、93頁,他5431卷│ │ │ │ │100.06.29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㈡第124至125頁反面、│ │ │ │ ├─────┼─────┼────┼─────┤142頁) │ │ │ │ │100.06.30 │99.5元 │9,000股 │895,500元 │ │ │ │ │ ├─────┼─────┼────┼─────┤ │ │ │ │ │100.07.01 │98元 │9,000股 │882,000元 │ │ │ │ │ ├─────┼─────┼────┼─────┤ │ │ │ │ │100.07.04 │97.5元 │9,000股 │877,500元 │ │ │ │ │ ├─────┼─────┼────┼─────┤ │ │ │ │ │100.07.05 │97.2元 │5,000股 │486,000元 │ │ │ │ │ ├─────┼─────┼────┼─────┤ │ │ │ │ │100.07.05 │97.3元 │4,000股 │389,200元 │ │ │ │ │ ├─────┼─────┼────┼─────┤ │ │ │ │ │100.07.06 │97元 │9,000股 │873,000元 │ │ │ │ │ ├─────┼─────┼────┼─────┤ │ │ │ │ │100.07.07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 │ │ │ │ ├─────┼─────┼────┼─────┤ │ │ │ │ │100.07.08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 │ │ │ │ ├─────┼─────┼────┼─────┤ │ │ │ │ │100.07.11 │96.7元 │9,000股 │870,300元 │ │ │ │ │ ├─────┼─────┼────┼─────┤ │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 │ │ │ │ │ │97.32元 │129,000 │額12,554,6│ │ │ │ │ │ │ │股 │00元 │ │ └────┴─────┴─────┴─────┴─────┴────┴─────┴──────────┘ 附表三: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謝國雄 │富邦綜合證│台北富邦銀│100.08.19 │60元 │10,000股│600,0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券股份有限│行第742168├─────┼─────┼────┼─────┤)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公司仁愛分│052045號帳│100.08.22 │63元 │10,000股│630,000元 │、客戶資本資料表、客│ │ │公司第9676│戶 ├─────┼─────┼────┼─────┤戶簽署聯、交易查詢明│ │ │0000000號 │ │100.08.23 │67元 │10,000股│670,000元 │細、林和龍等人消息公│ │ │帳戶 │ ├─────┼─────┼────┼─────┤開前買賣綠能公司股票│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情形一覽表、特定人買│ │ │ │ │ │63.33元 │30,000股│額1,900,00│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 │ │ │ │ │ │ │0元 │(調查卷第78至80、89│ │ │ │ │ │ │ │ │、93頁,他5431卷㈡第│ │ │ │ │ │ │ │ │126至128頁) │ └────┴─────┴─────┴─────┴─────┴────┴─────┴──────────┘ 附表四: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熊穉麟 │大華證券股│國泰世華銀│100.06.21 │94.5元 │8,000股 │756,0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三峽分公司│第00000000│100.06.23 │94元 │8,000股 │752,000元 │、委託授權(受任承諾│ │ │第572G0087│7296號帳戶├─────┼─────┼────┼─────┤)代理買賣證券等授權│ │ │29號帳戶 │ │100.06.27 │96.1元 │9,000股 │864,900元 │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 │ │ │ ├─────┼─────┼────┼─────┤表、營業員自打委託書│ │ │ │ │100.06.29 │99.7元 │5,000股 │498,500元 │報表-成交、林和龍等 │ │ │ │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 │95.71元 │30,000股│額2,871,40│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 │ │ │0元 │券明細表、左列交割帳│ │ │ │ │ │ │ │ │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 │ │ │ │ │ │ │ │卷第81至83、89、93頁│ │ │ │ │ │ │ │ │,他5431卷㈡第129至1│ │ │ │ │ │ │ │ │31、142頁,他6210卷 │ │ │ │ │ │ │ │ │㈠第100頁,扣押物編 │ │ │ │ │ │ │ │ │號I-01,) │ └────┴─────┴─────┴─────┴─────┴────┴─────┴──────────┘ 附表五: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陳淑麗 │元大寶來證│華南銀行積│100.07.07 │100元 │6,000股 │600,0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券股份有限│穗分行第18├─────┼─────┼────┼─────┤)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公司中和分│0000000000│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客戶基本資料卡兼變│ │ │公司第989e│號帳戶 │ │100元 │6,000股 │額600,000 │更申請書、委託買賣證│ │ │0000000號 │ │ │ │ │元 │券委託契約、林和龍等│ │ │帳戶 │ │ │ │ │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 │ │ │ │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 │ │ │ │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 │ │ │ │券明細表(調查卷第84│ │ │ │ │ │ │ │ │至85頁反面、89頁反面│ │ │ │ │ │ │ │ │、90、93頁,他5431卷│ │ │ │ │ │ │ │ │㈡第132至133頁反面、│ │ │ │ │ │ │ │ │142頁反面) │ └────┴─────┴─────┴─────┴─────┴────┴─────┴──────────┘ 附表六: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黃致豪 │凱基證券股│中國信託商│100.06.30 │98.8元 │2,000股 │197,6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松山├─────┼─────┼────┼─────┤)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松山分公司│分行第2555│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客戶基本資料、開戶│ │ │第00000000│00000000號│ │98.8元 │2,000股 │額197,600 │同意書、林和龍等人消│ │ │070號帳戶 │帳戶 │ │ │ │元 │息公開前買賣綠能公司│ │ │ │ │ │ │ │ │股票情形一覽表、特定│ │ │ │ │ │ │ │ │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 │ │ │ │ │ │ │ │細表、黃致豪左述交割│ │ │ │ │ │ │ │ │帳戶存摺(調查卷第86│ │ │ │ │ │ │ │ │至87頁反面、89頁反面│ │ │ │ │ │ │ │ │、94頁,他5431卷㈡第│ │ │ │ │ │ │ │ │134至135頁反面、142 │ │ │ │ │ │ │ │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3│ │ │ │ │ │ │ │ │-03,他6210卷㈠第28 │ │ │ │ │ │ │ │ │至30、33至38頁)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