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葉力旗陳思帆吳承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大偉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大偉業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16,下稱本院卷,第 42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29頁至第430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第 439頁)等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張大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