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大偉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大偉業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16,下稱本院卷,第 42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29頁至第430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第 439頁)等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張大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