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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廖紋妤曾正龍李小芬
  • 法定代理人
    孫文崇

  • 原告
    台灣秀得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欒宜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   告 台灣秀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崇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欒宜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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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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