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廖紋妤、曾正龍、李小芬
- 法定代理人孫文崇
- 原告台灣秀得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欒宜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 告 台灣秀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崇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欒宜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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