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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廖紋妤曾正龍李小芬

原告
台灣秀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崇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告
欒宜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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