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被 告 陳雨彤 被 告 黃建修 上列被告陳雨彤、黃建修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