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 告 香港商普萊斯梯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森晃子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洪維德律師 被 告 吳季羱(原名吳洽立,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本院訴字第515 號卷第109 至111 頁參照),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