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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惠霞解怡蕙溫祖明

原告
香港商普萊斯梯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森晃子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被告
吳季羱(原名吳洽立,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本院訴字第515 號卷第109 至111 頁參照),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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