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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勇毅周泰德林幸怡

原告
宏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告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克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804 號詐欺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官逸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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