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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雷淑雯章曉文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台灣日本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島慎一郎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告
許欽琦

      佘佳靜

      佘宗盛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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