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2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495 號),因被告就被訴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宗翰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王健昌所受傷害後補充「(過失傷害部分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且證據部分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筆錄、被告林宗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宗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肇事後騎乘機車逃離現場,置受傷之告訴人王健昌於不顧,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素行尚佳,且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當庭與告訴人以新臺幣8 萬元成立和解並給付完畢,告訴人亦陳明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民國103年1月6 日、同年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示),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僅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惡性不深,且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而獲其諒解如前,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矧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1495號起
      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21495號
    被      告  林宗翰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宗翰於民國102年8月2日晚間10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由東往西方向沿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行駛至八德路4段與基隆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依兩段式左
    轉規定進行左轉,況依當時天候佳、道路乾燥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等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
    貿然於上開路口直接左轉,適有王健昌騎乘車號000-000號
    重型機車,由西往東方向沿八德路4段直行而來,為閃避林
    宗翰來車,以致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
    盪、臉部撕裂傷、上唇擦傷、上唇內側撕裂傷、四肢多處挫
    擦傷等傷害。詎林宗翰明知肇事卻仍未停車查看,逕行騎乘
    機車從現場逃逸。嗣經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後,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王健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林宗翰之供述    │供稱其於102年8月2日晚間10 │
  │    │                    │時5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 │
  │    │                    │號重型機車,沿八德路由東往│
  │    │                    │西方向行駛至八德路4段與基 │
  │    │                    │隆路交岔路口,未以「二段式│
  │    │                    │左轉」之方式,即逕行左轉,│
  │    │                    │與騎乘機車之告訴人王健昌會│
  │    │                    │車;並當場有目睹告訴人人車│
  │    │                    │倒地,仍未停車查看告訴人傷│
  │    │                    │勢,即逕自離開現場等事實。│
  ├──┼──────────┼─────────────┤
  │ 二 │告訴人王健昌於警詢、│被告本件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    │偵訊時之證述        │之事實。                  │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被告騎車違規進行左轉之事│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實。                    │
  │    │表(一)(二)、現場│2.被告對於本件車禍發生確有│
  │    │相片、臺北市政府警察│  過失之事實。            │
  │    │局松山分局疑似道路交│3.被告肇事逃逸之事實。    │
  │    │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                          │
  │    │通警察大隊機車車籍明│                          │
  │    │細表、案發現場監視器│                          │
  │    │錄影光碟暨擷取翻拍照│                          │
  │    │片                  │                          │
  ├──┼──────────┼─────────────┤
  │ 四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
  │    │屬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勢之事實。                │
  │    │證明書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受傷逃逸、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又被
    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怡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