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2號
- 原告
- 林義雄
- 被告
- 明志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溫瑞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為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7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李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