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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洪英花呂政燁陳諾樺
  • 法定代理人
    林秋棠

  • 原告
    齊冠寧
  • 被告
    饒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齊冠寧 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棠 被   告 饒立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饒立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 審易緝字第26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奕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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