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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洪英花

原告
崔羽欣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告
王千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審易字第2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千駒被訴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