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
- 原告
- 崔羽欣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 被告
- 王千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審易字第2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千駒被訴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