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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方慈蕭涵勻林呈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巫承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7日所為103 年度簡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309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巫承翰犯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屬以1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除於102 年12月16日起至102 年12月20日下午2 時40分許為警查獲之期間,有如原審判決所認定提供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人以當期今彩539 中獎號碼簽賭及與賭客對賭謀利之犯行外,尚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原審判決前之102 年12月底至103 年1 月7 日間,仍於原址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以當期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簽賭及與賭客對賭謀利,其持續賭博行為與原審所認定之賭博行為應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屬實質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807號案件移送併辦,原審未及斟酌,難認原判決為允當,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存在,單一性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自亦無從分割,無論起訴程序或上訴程序皆同,此即學說上所稱「審判不可分」(或「公訴不可分」)原則。反之,複數犯罪事實,其實體法上之刑罰權亦屬複數,在訴訟法上即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故檢察官以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合一審判結果,若認定應成立複數之犯罪者,即不受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限制,而應依審理結果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學理上所謂「集合犯」,係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而於刑法評價上則僅成立實質上一罪,然行為人所為複次行為是否為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經查,被告固供承其於102 年12月16日起至102 年12月20日間,及102 年12月底至103 年1 月7 日間,先後提供其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處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人簽賭及與賭客對賭,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2年12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代保管物品目錄表、今彩539 簽賭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3 年1 月7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六合彩簽注單各1 紙在卷可稽。惟訊據被告供承:其前後2 次犯行係分別簽賭今彩539 及香港六合彩,且於102 年12月20日為警查獲後,休息一陣子後,才於同年月底在原處重行經營等語(參本院卷第16、17頁),是被告前後2 次行為,其客觀上賭博標的有異,經營時間亦有間隔,主觀上營利意圖及賭博犯意復經警查獲而有間斷,難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決意反覆實施上開2 次賭博犯行,其於102 年12月底至103 年1 月7 日間之所為,無從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即102 年12月16日起至102 年12月20日間所為賭博犯行)以集合犯論處,即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自非本院所得審究,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未予審酌,尚無違誤。上訴人就以此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移送併辦之103 年度偵字第2807號案件,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薰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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