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婧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調偵字第5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婧宇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婧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15 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被告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2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李國熙原為夫妻關係,於案發時已與告訴人分居,被告竟乘隙任意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復無故隱匿告訴人之封緘信函,侵害他人之隱私權,所為自屬非是,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自應受刑法相當程度之責難,惟念被告犯後曾尋求與告訴人和解,雖未能達成和解,然堪認被告已知所悔悟,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5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3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