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繡寧
(原名莊雅如)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繡寧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二、一一八三一號),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4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