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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繡寧

   (原名莊雅如)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繡寧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二、一一八三一號),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4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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