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昭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5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CROCS」商標成人鞋貳拾叁雙、兒童鞋貳拾捌雙、拖鞋叁雙、鞋扣貳拾陸個、包裝袋叁拾伍個;仿冒「Hello Kitty」商標鞋扣貳拾貳個;仿冒「CHANEL」商標童鞋貳拾捌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昭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CROCS」商標成人鞋23雙、兒童鞋28雙、拖鞋3雙、鞋扣26個、包裝袋35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鞋扣22個;仿冒「CHANEL」商標童鞋28雙(詳如101年度紅保管字第1378號之扣押物品清單、鑑定證明書),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所扣得之仿冒仿冒「CROCS」商標成人鞋23雙、兒童鞋28雙、拖鞋3雙、鞋扣26個、包裝袋35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鞋扣22個;仿冒「CHANEL」商標童鞋28雙,分別經萬國法律事務所、黎思妤及賴麗玉鑑定確認為仿冒品乙節,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證明書及委任狀、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產品鑑定授權書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