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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國強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60 號判決無罪,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2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屬於違禁物,同條例第5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張國強因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60 號判決被告無罪,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該院復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233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確定,此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二)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驗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101 年2 月2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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