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清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清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清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裁判各1 份在卷足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查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5 日下│102 年10月22日下│ │ │午7 時許 │午某時許 │ │ │ │ │ │ │ │ │ │ │(原記載102 年8 │(原記載102 年10│ │ │月5 日) │月22日) │ ├──────┼────────┼────────┤ │偵 查 機 關 │新北地檢102 年度│臺北地檢102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658號 │毒偵字第4055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 ├───┼────────┼────────┤ │最後│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 │43號 │320 號 │ │審 │ │ │ │ │ ├───┼────────┼────────┤ │ │判 決│103 年2 月25日 │103 年3 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確定│ │43號 │320 號 │ │判決├───┼────────┼────────┤ │ │判決確│ 103 年4 月1 日│103 年4 月1 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 年度│臺北地檢103 年度│ │ │執字第10002 號 │執字第3907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