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斯偉(歿)(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斯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業經該署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該案查扣之藥錠1 顆(驗餘淨重0.2958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100 年10月1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101 年度毒偵字第3119號卷第58頁),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