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字第7746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吳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影本(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卷第3 頁)在卷為憑,核符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3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末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11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3 月9 日7 │103 年3 月10日某│103 年5 月22日20│
 │            │時30分許        │時許            │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
 │            │偵字第487 號    │偵字第487 號    │偵字第1510 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後│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03年度審訴字第3│103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      │24 號           │24 號           │540 號          │
 │審  ├───┼────────┼────────┼────────┤
 │    │判  決│103 年8 月15日  │103 年8 月15日  │103 年8 月26 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
 │確定│      │324 號          │324 號          │540 號          │
 │判決├───┼────────┼────────┼────────┤
 │    │判決確│103 年9 月19 日 │103 年9 月19 日 │103 年9 月12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
 │            │字第4676號      │字第4677 號     │字第774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