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佳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佳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佳瑋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