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李晏誠
- 被告
- 鄭守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晏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晏誠因被告鄭守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之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駁回上訴確定該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因該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交2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此有該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張在卷可憑。詎被告釋放後,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3 年2 月11日上午9 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遵期到案,嗣該署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暨附件拘票及報告書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附件拘票及報告書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張在卷可憑。又被告迄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且被告業經通緝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簡列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