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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寶琴
即具保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兼具保人)犯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寶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千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刑保字第20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寶琴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千元,由被告於民國102年5 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於102年8 月22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2月10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送交執行,經聲請人按被告住所地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併通知如未到案執行將依法聲請沒入所繳保證金,然被告並未按時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派警前往其住所拘提亦無著等情,有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刑事判決、本院102年刑保字第20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暨通知、臺灣臺北及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核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額2千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林惠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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