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19號
- 自訴人
- 曜越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培熙
- 被告
- 王超賢
- 選任辯護人
-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因有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違反情事,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嗣前開裁定於同年10月20日送達與自訴人受僱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顯不合法。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