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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醫訴字第7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汪怡君彭康凡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醫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若亞實業社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872號、102年度偵字第22244號、102年度偵字第22536號、103年度偵字第17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孫偉中、林品如、胡煥昌、黃宥柳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若亞實業社因其代表人兼執行業務之行為人即被告胡煥昌執行業務,應依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二項、第八十七條規定,對被告若亞實業社處以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二項之罰金(若係成罪,應為修正前藥事法)。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具法人資格之商號,並無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及刑事訴訟行為能力,有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五三號解釋可參。若檢察官對無刑事當事人能力者提起公訴,自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三、查若亞實業社為獨資商號,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設立時負責人為胡煥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變更負責人為胡煥昌配偶江寶美迄今,有登記資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檢察官誤以為其屬法人而對之提起公訴,自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起訴書內對於若亞實業社之法人格、名銜、負責人等敘述均有錯誤,實際上應為江寶美即若亞實業社),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20872號
                                               第22244號
                                               第22536號
                                    103年度偵字第17448號
    被      告  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代  表  人
    兼被    告  林品如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0號6
                           樓之4
                        居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65巷12弄
                          15之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孫偉中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65巷12弄
                          15之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琦富律師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若亞實業社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代  表  人
    兼被    告  胡煥昌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沛軒律師
    被      告  黃宥柳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偉中、林品如原係夫妻(於民國102年4月30日登記離婚)
    ,2人分係「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2樓,下稱:達人公司)之前任與現任負責人,
    林品如亦為達人公司總經理,達人公司經營如附表1編號1、
    2、4、5所示達人診所中山店、長春店、臺中店與高雄店,
    而與他人投資合作加盟經營附表1編號3達人診所南京店。
    胡煥昌除擔任達人診所中山店醫師外,且係「若亞實業社」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負責人,從事醫療
    器材銷售業務。黃宥柳則係達人診所之臺中店長,負責該店
    之實際經營業務。詎渠等竟基於違反醫師法、藥事法之犯意
    ,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胡煥昌明知醫療器材,應經由主管機關衛生署(下稱衛生
      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許可,始得進口輸入
      及販賣,竟基於擅自輸入及販賣醫療器材之犯意,分別為
      以下犯行:
    ⒈於民國101年6月3日,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
      價,向瑪崴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瑪崴仕公司)實際負責
      人張富榮(另案偵辦中),借用該公司所取得醫療器材「
      ”美多”整形外科手術組套及其附件(未滅菌)」(英文
      名稱為「”Metro”Plastic Surgery Kit and Accessori
      es(Non-Sterile)」之輸入許可證及名義,蒙混報關輸
      入屬醫療器材之醫療美容用埋線2,000支。
    ⒉於101年8、9月間某日,以上開同一手法,蒙混報關輸入
      屬醫療器材之醫療美容用埋線2,000支。
    ⒊於102年4月16日,偽以其所經營若亞實業社獲衛生署核發
      輸入許可證字號為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12524號之醫療器材
      「”美多”整形外科手術組套及其附件(未滅菌)」(英
      文名稱為「”Metro”Plastic Surgery Kit and
      Accessories(Non-Sterile)」)名義,蒙混報關輸入屬
      醫療器材之醫療美容用埋線700支。
    ⒋嗣後,胡煥昌即於不詳時、日,將前揭未經許可而輸入之
      埋線,以每支100元之價格販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陳
      姓」女子2千支,及以每支500元不等之價格施作在達人診
      所就診病患等。
(二)胡煥昌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竟自稱「羅文峰醫師」
      ,自102年1月至6、7月間在達人診所高雄店,以及自102
      年5月至6月間在達人診所中山店,從事雷射光療、埋線、
      腋下除毛、施打肉毒桿菌、施打飛針、施打玻尿酸等侵入
      性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三)孫偉中及林品如自100年9月間前不詳時間起,因達人生技
      公司經營不佳且欠缺資金周轉,為省經營成本,竟向馮妙
      芬、張富榮、李朝富、莊英逸、廖文彬等(廖文彬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馮妙芬、張富榮、李朝
      富、莊英逸等另案偵辦中)多次分批購入未經衛生署許可
      輸入、製造、販賣或准予查驗登記及非屬合法代理商進口
      之玻尿酸、肉毒桿菌素、幹細胞、消脂針、微晶瓷、美白
      針、「Polydioxanone(簡稱PDO)材質之可吸收外科縫合
      線」(下稱PDO埋線)、蛋白質埋線等之禁藥與醫療器材
      (參酌附表2,下稱系爭禁藥與醫療器材);其中可吸收
      手術縫合線(PDO)材質之拉提「埋線」來源中,「MISJU
      」等韓國製埋線,部分委託郭聿書(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
      部份另為緩起訴處分)向羅比珍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羅比珍妮公司,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部分,另案偵辦)
      墊款代購,孫偉中及林品如再將系爭禁藥與醫療器材,混
      入附表1所示各分店應使用之合法代理商進口之藥物及醫
      療器材,再由達人診所附表1所示各分店對外宣傳及包裝
      成標榜「抗老」、「美白」與「4D童顏線拉」等之高價療
      程,藉由施行臉部微整型等手術方式,將系爭禁藥與醫療
      器材販賣予病患,並據以收取高額醫療費用;自101年2月
      起至102年8月止,達人公司以上述非正常管道,至少向馮
      妙芬等人低價購入系爭禁藥與醫療器材約新臺幣(下同)
      246萬2500元,再以5至30倍不等之高單價或包裝成醫美療
      程而販賣,因銷售數量不明且林品如、孫偉中亦未詳加記
      載列帳,致就診病患受損害之情形實難以估算。
(四)林品如、黃宥柳均明知楊舒婷、江雨涵2人(所涉違反醫
      師法部份另為緩起訴處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
      自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使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執行醫療業
      務之犯意聯絡,林品如、黃宥柳為降低達人診所臺中店進
      行雷射美容療程之人事成本,楊舒婷、江雨涵為賺取較高
      薪資,竟由林品如授權黃宥柳,分別於99年間至102年10
      月間、101年11月間至102年6月間,雇用楊舒婷、江雨涵
      在達人診所臺中店,為患者從事雷射光療、滾針等侵入性
      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後後,持法院所核發
    搜索票,至達人公司及旗下達人診所各分店等處執行搜索,
    扣得相關醫療器材、藥品、帳冊、病歷等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1、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胡煥昌於調查局及偵│1.坦承未經衛生署許可,│
  │    │查中之供述            │  即擅自從韓國輸入「  │
  │    │                      │  METRO」牌埋線之醫療 │
  │    │                      │  器材,並於散裝後自行│
  │    │                      │  更換為「THREAD QUEEN│
  │    │                      │  」商品包裝進行販售,│
  │    │                      │  部分售予達人診所中山│
  │    │                      │  店,且已實際使用於患│
  │    │                      │  者之事實。          │
  │    │                      │2.坦承於102年4月間,偽│
  │    │                      │  以其所經營之若亞實業│
  │    │                      │  社所獲衛生署核發輸入│
  │    │                      │  許可證字號為衛署醫器│
  │    │                      │  輸壹字第012524號之他│
  │    │                      │  項醫療器材「”美多”│
  │    │                      │  整形外科手術組套及其│
  │    │                      │  附件(未滅菌)」(英│
  │    │                      │  文名稱為「”Metro” │
  │    │                      │  Plastic Surgery Kit │
  │    │                      │  and Accessories(   │
  │    │                      │  Non-Sterile)」)名 │
  │    │                      │  義報關,蒙混輸入上開│
  │    │                      │  「METRO」牌埋線700支│
  │    │                      │  之事實。            │
  │    │                      │3.坦承在若亞實業社取得│
  │    │                      │  上開醫療器材輸入許可│
  │    │                      │  證前,即於101年6月3 │
  │    │                      │  日,向瑪崴仕實業有限│
  │    │                      │  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富榮│
  │    │                      │  ,以1萬5,000元之代價│
  │    │                      │  ,借用該公司所取得上│
  │    │                      │  開品項醫療器材之輸入│
  │    │                      │  許可證,用以蒙混報關│
  │    │                      │  輸入埋線2,000支之事 │
  │    │                      │  實。                │
  │    │                      │4.坦承除前述之101年6月│
  │    │                      │  3日外,另有以相同模 │
  │    │                      │  式借用瑪崴仕公司之輸│
  │    │                      │  入許可證,蒙混報關輸│
  │    │                      │  入埋線2,000支,前後2│
  │    │                      │  次時間相距約2月餘之 │
  │    │                      │  事實。              │
  │    │                      │5.其擅自從韓國所輸入醫│
  │    │                      │  療器材之事實。      │
  ├──┼───────────┼───────────
  │ 2  │同案被告林品如之供述  │伊曾有一次同意被告胡煥
  │    │                      │昌使用其自行購入之埋線
  │    │                      │,該埋線1條要價800元之
  │    │                      │事實。
  └──┴───────────┴───────────
  2、物證、書證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PDO可吸收手術縫合線( │
  │    │ 理署102年8月29日FDA器│polydioxanone)、可吸收│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性聚對二氧環巳酮外科縫│
  │    │ 「可吸收性聚對二氧環 │合線(Absorbable       │
  │    │ 巳酮外科縫合線」醫療 │polydioxanone         │
  │    │ 器材分類分級品項查詢 │surgicalsuture)均屬第2│
  │    │ 結果                 │級醫療器材等級之事實。│
  ├──┼───────────┼───────────┤
  │ 2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衛生署未核准品名含有│
  │    │1.102年7月15日FDA器字 │  「THREAD QUEEN」之埋│
  │    │  第0000000000號函    │  線之事實。          │
  │    │2.101年6月19日FDA器字 │2.韓國產製「Ultra V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Lift」產品不在衛生署│
  │    │3.102年7月1日FDA器字第│  曾核准之英文品名含有│
  │    │  0000000000號函      │  「polydioxanone」之 │
  │    │4.102年7月1日FDA器字第│  醫療器材許可證(均無│
  │    │  0000000000號函      │  韓國製)範圍內。    │
  │    │5.102年6月21日FDA器   │3.衛生署未核准品名為「│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MAS」之外科手術縫合 │
  │    │                      │  線之事實            │
  │    │                      │4.衛生署未核准品名為「│
  │    │                      │  MEDI ROPE Y Basic」 │
  │    │                      │  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事│
  │    │                      │  實。                │
  │    │                      │5.衛生署未核准品名為「│
  │    │                      │  Rose Lift」之外科手 │
  │    │                      │  術縫合線之事實、「  │
  │    │                      │  METRO」產品及檢體未 │
  │    │                      │  檢附詳細產品資訊,倘│
  │    │                      │  「METRO」係用於外科 │
  │    │                      │  手術之縫合線,應以醫│
  │    │                      │  療器材列管,即依照藥│
  │    │                      │  事法第40條之規定,向│
  │    │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    │                      │  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
  │    │                      │  許可證始得輸入之事實│
  │    │                      │  。                  │
  ├──┼───────────┼───────────┤
  │ 3  │被告胡煥昌以「羅文峰」│佐證犯罪事實㈠之犯罪事│
  │    │名義刊登若亞實業社販賣│實。                  │
  │    │「Ultra V Lift」埋線之│                      │
  │    │廣告網頁資料、被告胡煥│                      │
  │    │昌登錄之若亞實業社簡介│                      │
  │    │資料                  │                      │
  ├──┼───────────┼───────────┤
  │ 4  │財政部關稅總局臺北關稅│佐證被告胡煥昌有上開違│
  │    │局臺北郵局小額郵包進口│法輸入醫療器材之事實。│
  │    │稅款繳納證(進口日期:│                      │
  │    │102年4月16日、包裹號數│                      │
  │    │:EZ000000000KR、稅單 │                      │
  │    │號碼:CZ00000000000) │                      │
  │    │、METRO KOREA Co.Ltd  │                      │
  │    │出具之「PACKING LIST」│                      │
  │    │(發票日期:102年4月9日│                      │
  │    │)                    │                      │
  ├──┼───────────┼───────────┤
  │ 5  │THREAD QUEEN包裝袋與內│佐證被告胡煥昌販賣違法│
  │    │容物照片2張、包裝袋貼 │輸入之醫療器材之事實。│
  │    │紙原文與譯文對照表    │                      │
  ├──┼───────────┼───────────┤
  │ 6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佐證被告胡煥昌販賣違法│
  │    │查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扣│輸入之醫療器材之事實。│
  │    │押物品目錄表(102年10月│                      │
  │    │7日被告胡煥昌住居所)  │                      │
  ├──┼───────────┼───────────┤
  │ 7  │1.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1.被告胡煥昌以若亞實業│
  │    │  101年6月4日進口報單 │  社申請第1等級醫療器 │
  │    │ (案號為CAZ000000000 │  材許可證(中文名稱  │
  │    │  號)                │  :"美多"整型外科手術│
  │    │2.瑪崴仕實業有限公司出│  組套及其附件【未滅菌│
  │    │  貨單                │  】、英文名稱:"Metro│
  │    │3.衛生署衛署醫器輸壹字│  " Plastic Surgery   │
  │    │  第012524號第一等級醫│  Kit And Accessories │
  │    │  療器材許可證        │ 【Non-Sterile】)之事 │
  │    │4.韓國Metro公司102年4 │ 實。                 │
  │    │  月9日給若亞實業社之 │2.101年6月4日進口2000 │
  │    │  埋線裝箱單          │  件之埋線之事實。    │
  │    │                      │3.102年4月9日再向Met  │
  │    │                      │  ro公司買700支埋線之 │
  │    │                      │  事實。              │
  ├──┼───────────┼───────────┤
  │ 8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佐證被告胡煥昌販賣違法│
  │    │查工作日誌表102年7月4│輸入之醫療器材之事實。│
  │    │日                    │                      │
  └──┴───────────┴───────────┘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1、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胡煥昌於調查局及偵│1.坦承無醫師執照,偽以│
  │    │查中之供述            │  「羅文峰」醫師之身分│
  │    │                      │  ,在達人診所中山店、│
  │    │                      │  高雄店,以及亞洲時尚│
  │    │                      │  醫美診所大安店、桃園│
  │    │                      │  店,從事侵入性醫療行│
  │    │                      │  為之事實。          │
  │    │                      │2.坦承於亞洲時尚醫美診│
  │    │                      │  所大安店、桃園店從事│
  │    │                      │  醫療業務期間約2年; │
  │    │                      │  另自民國102年1月至  │
  │    │                      │  6、7月間在達人診所高│
  │    │                      │  雄店,以及自102年5月│
  │    │                      │  至6月間在達人診所中 │
  │    │                      │  山店,從事雷射光療、│
  │    │                      │  埋線、腋下除毛、施打│
  │    │                      │  肉毒桿菌、施打飛針、│
  │    │                      │  施打玻尿酸等侵入性醫│
  │    │                      │  療行為之事實。      │
  │    │                      │3.坦承附表2編號1、13、│
  │    │                      │  18至22、25、26、29至│
  │    │                      │  32等扣案藥物,均為其│
  │    │                      │  違法從事醫療行為所使│
  │    │                      │  用物品之事實。      │
  │    │                      │4.坦承兼任達人診所醫生│
  │    │                      │  後,達人公司自稱為「│
  │    │                      │  浩媛」(音譯)小姐,│
  │    │                      │  曾以電話要求伊提出醫│
  │    │                      │  師執照影本,因此伊便│
  │    │                      │  在電腦內自行偽造姓名│
  │    │                      │  為「羅文峰」之醫師證│
  │    │                      │  照檔案傳送至達人診所│
  │    │                      │  中山店之事實。      │
  ├──┼───────────┼───────────┤
  │ 2  │同案被告林品如之供述  │1.伊在聘僱被告胡煥昌前│
  │    │                      │,知道他曾在亞洲醫美診│
  │    │                      │所任職,伊以為他是合格│
  │    │                      │醫師,故聘請他至達人診│
  │    │                      │所中山店擔任代理醫師,│
  │    │                      │當時胡煥昌係,使用「羅│
  │    │                      │文峰」之化名嗣於102年7│
  │    │                      │月4日,被告胡煥昌以任 │
  │    │                      │公職為由,向伊請辭之事│
  │    │                      │實。                  │
  ├──┼───────────┼───────────┤
  │ 3  │證人邱姿婷之證述      │1.伊係擔任達人診所長春│
  │    │                      │  店之業務。          │
  │    │                      │2.被告胡煥昌以化名「羅│
  │    │                      │  文峰」在達人診所中山│
  │    │                      │  店從事醫療行為之事實│
  │    │                      │  。                  │
  ├──┼───────────┼───────────┤
  │ 4  │證人趙浩媛於調查局及偵│1.自100年12月1日起迄今│
  │    │查中之證述            │  ,擔任達人公司總經理│
  │    │                      │  秘書,依總經理即被告│
  │    │                      │  林品如指示處理所有事│
  │    │                      │  情之事實。          │
  │    │                      │2.達人診所之醫師都是由│
  │    │                      │  被告林品如去聘用的,│
  │    │                      │  伊只是負責洽取醫師的│
  │    │                      │  證件或執照,去辦理開│
  │    │                      │  業或歇業,被告胡煥昌│
  │    │                      │  曾任職於達人診所中山│
  │    │                      │  店兼任醫師,任職期間│
  │    │                      │  為102年5月至7月初, │
  │    │                      │  伊曾於被告胡煥昌5月 │
  │    │                      │  任職前,向他索取執業│
  │    │                      │  相關證書,但是他一直│
  │    │                      │  遲遲未給,直到7月   │
  │    │                      │  初才將醫師證書影本,│
  │    │                      │  以手機line軟體傳圖片│
  │    │                      │  給伊,但伊發現該醫師│
  │    │                      │  證書的身份證字號第一│
  │    │                      │  碼英文字碼及醫師證書│
  │    │                      │  字號的前幾碼都被不明│
  │    │                      │  物遮掩,所以無法辨識│
  │    │                      │  ,因此伊即向被告林品│
  │    │                      │  如回報,被告林品如表│
  │    │                      │  示要伊通知被告胡煥昌│
  │    │                      │  醫師不要再繼續看診,│
  │    │                      │  因此他於7月間離職之 │
  │    │                      │  事實。              │
  ├──┼───────────┼───────────┤
  │ 5  │證人謝明秀於偵查中之證│伊經友人介紹至達人診所│
  │    │述                    │中山店購買舒顏萃、飛針│
  │    │                      │、消脂針、埋線等療程,│
  │    │                      │而消脂針及埋線療程均由│
  │    │                      │羅文峰醫師施打,舒顏萃│
  │    │                      │1瓶8CC要價3萬5000元, │
  │    │                      │飛針療程3次2萬5000元,│
  │    │                      │消脂針埋線8條要價8萬元│
  │    │                      │之事實。              │
  ├──┼───────────┼───────────┤
  │ 6  │證人陳韻如於偵查中之證│伊經證人謝明秀介紹至達│
  │    │述                    │人診所中山店購買舒顏萃│
  │    │                      │、飛針等療程,羅文峰醫│
  │    │                      │師有替伊施作飛針療程,│
  │    │                      │舒顏萃1瓶8CC要價3萬   │
  │    │                      │5000元,飛針療程3次2萬│
  │    │                      │5000元之事實。        │
  └──┴───────────┴───────────┘
 2、物證、書證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達人集團中山診所醫師計│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算明細表(時間:102年4│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月至7月間)           │                      │
  ├──┼───────────┼───────────┤
  │ 2  │被告胡煥昌配偶江寶美玉│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山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0000-000-000000號之存 │                      │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3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1.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
  │    │查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扣│  從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
  │    │押物品(102年10月7日被│  實。                │
  │    │告胡煥昌住居所)      │2.扣有埋線、手術器械、│
  │    │                      │  肉毒桿菌、胎盤素等未│
  │    │                      │  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
  │    │                      │  器材或藥品之事實。  │
  ├──┼───────────┼───────────┤
  │ 4  │達人診所高雄店總分類帳│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日期:101年1月1日起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至101年12月31日止)   │                      │
  ├──┼───────────┼───────────┤
  │ 5  │達人診所中山店營業日報│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表格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 6  │被告胡煥昌手機內通訊內│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容資料3頁(扣押物編號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五之㈣-3-1SAMSUNG紫色 │                      │
  │    │、五之㈣-3-2HTC黑色) │                      │
  └──┴───────────┴───────────┘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1、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孫偉中於調查局及偵│1.與被告林品如合資設立│
  │    │查中之供述            │  達人公司,由伊擔任負│
  │    │                      │  責人迄至102年5月,後│
  │    │                      │  來改登記由被告林品如│
  │    │                      │  擔任負責人迄今,達人│
  │    │                      │  公司目前有4間分店, │
  │    │                      │  分別係臺北市中山北路│
  │    │                      │  達人診所、長春路美樂│
  │    │                      │  地診所、臺中達人診所│
  │    │                      │  及高雄達人診所。各分│
  │    │                      │  店負責人均具醫師身分│
  │    │                      │  ,但該些分店負責人都│
  │    │                      │  是被告林品如自行對外│
  │    │                      │  招募。一位廠商蘇先生│
  │    │                      │  於101年間買斷南京東 │
  │    │                      │  路美麗達人診所股份,│
  │    │                      │  要求達人公司將南京東│
  │    │                      │  路美麗達人診所交給他│
  │    │                      │  獨自經營,後來該診所│
  │    │                      │  更名為健康達人診所,│
  │    │                      │  已與達人公司沒有關係│
  │    │                      │  。                  │
  │    │                      │2.伊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工│
  │    │                      │  作,對外處理貸款、融│
  │    │                      │  資、調度資金等工作,│
  │    │                      │  及管理公司內部事務,│
  │    │                      │  被告林品如主要負責業│
  │    │                      │  務、行銷、財務、採購│
  │    │                      │  等工作。總公司負責行│
  │    │                      │  銷、廣告、業務等工作│
  │    │                      │  ,分店診所則負責執行│
  │    │                      │  、服務等工作。若以工│
  │    │                      │  作項目細分,總公司及│
  │    │                      │  分店診所都可以向廠商│
  │    │                      │  進貨,一律由總公司付│
  │    │                      │  款。                │
  ├──┼───────────┼───────────┤
  │ 2  │被告林品如於調查局及偵│1.達人公司是跟被告孫偉│
  │    │查中之供述            │  中合夥成立之事實。  │
  │    │                      │2.被告孫偉中負責人事,│
  │    │                      │  伊負責經營、管理、業│
  │    │                      │  務,故達人公司之實際│
  │    │                      │  負責人係伊及被告孫偉│
  │    │                      │  中,達人公司事業群包│
  │    │                      │  括達人診所中山店、南│
  │    │                      │  京店、長春店、臺中店│
  │    │                      │  及高雄店,惟南京店及│
  │    │                      │  高雄店由合夥股東自行│
  │    │                      │  管理及聘僱醫師之事實│
  │    │                      │  。                  │
  │    │                      │3.日本喜甦幹細胞係伊委│
  │    │                      │  託女性友人「毛毛」( │
  │    │                      │  暱稱)自日本代購回臺 │
  │    │                      │  灣,「消脂針」是向臺│
  │    │                      │  灣申禾公司馮小姐(全 │
  │    │                      │  名不清楚)購買,伊帶 │
  │    │                      │  去大陸又帶回臺灣;韓│
  │    │                      │  國產製之「肉毒桿菌素│
  │    │                      │  」,係向Michael(中文│
  │    │                      │  姓名伊不清楚)等人購 │
  │    │                      │  買,埋線部份主要是購│
  │    │                      │  買羅比珍妮公司代理的│
  │    │                      │  MisJu品牌,該等醫美 │
  │    │                      │  物材係由伊同意購入,│
  │    │                      │  再由承辦採購之倉管人│
  │    │                      │  員進貨及付款之事實。│
  │    │                      │4.扣押目錄表上之玻尿酸│
  │    │                      │  、微晶瓷、消脂針、蛋│
  │    │                      │  白線係未經衛生署許可│
  │    │                      │  輸入、製造、販賣或准│
  │    │                      │  予查驗登記之事實。  │
  │    │                      │5.臺灣的肉毒桿菌是合法│
  │    │                      │  的只有「愛力根」和  │
  │    │                      │  DISPO,而合法跟不合 │
  │    │                      │  法差價一支差3500元。│
  │    │                      │  客戶應該不知道伊使用│
  │    │                      │  之肉毒桿係不合法之事│
  │    │                      │  實。                │
  │    │                      │6.伊不知道「自體生長因│
  │    │                      │   子(PRP)」、「自體│
  │    │                      │   幹細胞」是違法的, │
  │    │                      │   伊亦不清楚各分店診 │
  │    │                      │   所護理人員有無擅自 │
  │    │                      │   執行雷射美容及飛針 │
  │    │                      │   美容等醫療行為。   │
  │    │                      │7.達人診所進貨有制式之│
  │    │                      │   表單,填妥後以電子 │
  │    │                      │   郵件寄送給倉管,倉 │
  │    │                      │   管審核後再給財務, │
  │    │                      │   若是每月固定採購即 │
  │    │                      │   直接與廠商訂購,若 │
  │    │                      │   是特殊品項則由伊核 │
  │    │                      │   准,達人公司之帳冊 │
  │    │                      │   係以資金調度表為主 │
  │    │                      │   ,未製作傳票,會計 │
  │    │                      │   及倉管換了很多任, │
  │    │                      │   伊不清楚存貨資料是 │
  │    │                      │   否有確實登載。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郭聿書具│1.於100年7月間起迄今擔│
  │    │結後之證述            │  任達人診所中山店及長│
  │    │                      │  春店醫美醫師之事實。│
  │    │                      │2.伊曾在達人診所內替病│
  │    │                      │  患施打過消脂針及施作│
  │    │                      │  「Misju」埋線之事實 │
  │    │                      │  。                  │
  ├──┼───────────┼───────────┤
  │ 4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宥柳於│1.自99年底迄今擔任達人│
  │    │調查局及偵查中具結後之│  診所臺中店之店長,負│
  │    │證述                  │  責管理達人診所臺中店│
  │    │                      │  之事實。            │
  │    │                      │2.另案被告廖文彬至臺中│
  │    │                      │  店向其推銷Ultra V   │
  │    │                      │  Life埋線,伊有建議總│
  │    │                      │  公司採購之事實。    │
  ├──┼───────────┼───────────┤
  │ 5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家清於│1.伊於100年間開始有在 │
  │    │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  達人所臺中店擔任兼職│
  │    │                      │  醫師迄今。          │
  │    │                      │2.達人診所臺中店所有的│
  │    │                      │  醫美器材都是向總公司│
  │    │                      │  達人公司請購,但如何│
  │    │                      │  拆帳伊並不清楚,不過│
  │    │                      │  分公司所有的事情都還│
  │    │                      │  是要經過總公司同意後│
  │    │                      │  才可執行。達人診所臺│
  │    │                      │  中店有使用PDO材質「 │
  │    │                      │  METRO」、「THREAD   │
  │    │                      │  QUEEN」、「Ultra V  │
  │    │                      │  Lift」、「Misju」等 │
  │    │                      │  品牌埋線,這些埋線都│
  │    │                      │  是由總公司提供的,且│
  │    │                      │  業者有提供核准證明。│
  ├──┼───────────┼───────────┤
  │ 6  │證人吳始明於調查局之證│於99年間受被告孫偉中聘│
  │    │述                    │請,至達人診所中山店擔│
  │    │                      │任掛名醫師,惟並未實際│
  │    │                      │替病患看診之事實。    │
  ├──┼───────────┼───────────┤
  │ 7  │證人巫淑雯於調查局及偵│1.自101年10月25日起迄 │
  │    │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  今擔任達人公司之出納│
  │    │                      │  ,主要負責公司之現金│
  │    │                      │  收入、支付之事實。  │
  │    │                      │2.達人公司現任登記及實│
  │    │                      │  際負責人均為被告林品│
  │    │                      │  如,只有中山店、長春│
  │    │                      │  店、臺中店三間是直營│
  │    │                      │  ,直營店的進貨醫美器│
  │    │                      │  材、聘請分店負責人或│
  │    │                      │  醫師、付款、記帳、寄│
  │    │                      │  貨或送貨等事項,都是│
  │    │                      │  經過總公司之事實。  │
  │    │                      │3.各分店所用之醫美耗材│
  │    │                      │  係由倉管寫請款單,伊│
  │    │                      │  看到請款單就付款,伊│
  │    │                      │  會將現金或支票放在倉│
  │    │                      │  管,他會在廠商來時交│
  │    │                      │  給廠商簽收,有時是被│
  │    │                      │  告林品如叫貨,她會用│
  │    │                      │  電話或LINE聯繫倉管。│
  │    │                      │  每天各店之日記帳會匯│
  │    │                      │  整至伊這裡,伊僅負責│
  │    │                      │  現金與帳之正確與否之│
  │    │                      │  事實。              │
  │    │                      │                      │
  ├──┼───────────┼───────────┤
  │ 8  │證人余敻炫於偵查中之證│1.102年5月15日前達人公│
  │    │述                    │  司負責人是被告孫偉中│
  │    │                      │  ,之後負責人改為被告│
  │    │                      │  林品如之事實。      │
  │    │                      │2.除達人南京店與高雄店│
  │    │                      │  外,其餘3家診所都是 │
  │    │                      │  直營店之事實。      │
  │    │                      │3.伊於102年6月3日擔任 │
  │    │                      │  達人公司副總經理迄今│
  │    │                      │  ,依照當初入股之合約│
  │    │                      │  ,只能查帳不能介入經│
  │    │                      │  營,但後來發現被告林│
  │    │                      │  品如挪用公款為己用,│
  │    │                      │  且達人公司營運週轉金│
  │    │                      │  為零元,有多筆銀行借│
  │    │                      │  款,已經有將近1年時 │
  │    │                      │  間薪水發放都拖延等情│
  │    │                      │  形,伊不得已只好以投│
  │    │                      │  資者身分進入公司進行│
  │    │                      │  控管之事實。        │
  ├──┼───────────┼───────────┤
  │ 9  │證人趙浩媛於調查局及偵│1.自100年12月1日起迄今│
  │    │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  擔任達人公司總經理秘│
  │    │                      │  書,依總經理即被告林│
  │    │                      │  品如指示處理所有事情│
  │    │                      │  之事實。            │
  │    │                      │2.總公司設有總管理處,│
  │    │                      │  下轄財務部及行政部,│
  │    │                      │  行政人員包括伊、美工│
  │    │                      │  及財務部經理戴朝清。│
  │    │                      │  達人診所中山店、達人│
  │    │                      │  診所長春店及達人診所│
  │    │                      │  臺中店為直營店,至於│
  │    │                      │  達人診所南京店及達人│
  │    │                      │  診所高雄店為合資經營│
  │    │                      │  之事實。            │
  │    │                      │3.訂貨原係倉管負責,惟│
  │    │                      │  被告林品如有時會指示│
  │    │                      │  伊向某人聯絡訂貨,或│
  │    │                      │  是要伊與倉管聯絡,再│
  │    │                      │  請倉管訂貨,另總公司│
  │    │                      │  管理紊亂,新任倉管與│
  │    │                      │  舊任倉管常未交接,新│
  │    │                      │  任倉管常不知要做何事│
  │    │                      │  ,反而係由伊幫忙指導│
  │    │                      │  之事實。            │
  │    │                      │4.伊曾於101年10月22日 │
  │    │                      │  緊急送幹細胞針劑至達│
  │    │                      │  人診所臺中店之事實。│
  ├──┼───────────┼───────────┤
  │ 10 │證人高淑萍於調查局及偵│自102年9月15日迄今擔任│
  │    │查中之證述            │達人公司之倉管,達人公│
  │    │                      │司的進、銷貨交易憑證及│
  │    │                      │簽收單是由伊保管,伊之│
  │    │                      │工作內容包含統計各診所│
  │    │                      │分店所需的物品、醫美器│
  │    │                      │材及藥品的採購,以及貨│
  │    │                      │品入庫後的倉管,但從伊│
  │    │                      │開始上班迄今,陸續有接│
  │    │                      │到各診所電話通知所欲採│
  │    │                      │購的物品,不過伊還沒有│
  │    │                      │實際去訂貨之事實。    │
  │    │                      │                      │
  ├──┼───────────┼───────────┤
  │ 11 │證人謝珮宸於偵查中之證│1.自100年間至101年間擔│
  │    │述                    │  任達人公司總監,負責│
  │    │                      │  管理護理、業務及諮詢│
  │    │                      │  等事務,由被告孫偉中│
  │    │                      │  及林品如面試後聘用之│
  │    │                      │  事實。              │
  │    │                      │2.伊自己試用消脂針,但│
  │    │                      │  未銷售給客戶,而線拉│
  │    │                      │  與埋線之長度不同,線│
  │    │                      │  拉之長度較長,伊有將│
  │    │                      │  線拉銷售給客戶之事實│
  │    │                      │  。                  │
  ├──┼───────────┼───────────┤
  │ 12 │證人李孟娟於調查局及偵│1.自100年5月起至101年7│
  │    │查中之證述            │  月起擔任達人公司之出│
  │    │                      │  納兼會計,自101年7月│
  │    │                      │  起至101年10月底止又 │
  │    │                      │  兼任倉管,惟伊於101 │
  │    │                      │  年7月已提出辭呈之事 │
  │    │                      │  實。                │
  │    │                      │2.達人公司僅有現金帳,│
  │    │                      │  未製作傳票,被告林品│
  │    │                      │  如每日均會看現金帳之│
  │    │                      │  事實。              │
  │    │                      │3.伊兼任倉管期間,依被│
  │    │                      │  告林品如之指示向廠商│
  │    │                      │  訂貨,伊再開立支票予│
  │    │                      │  廠商,很多廠商均由被│
  │    │                      │  告林品如所接洽,伊與│
  │    │                      │  其他員工均不清楚之事│
  │    │                      │  實。                │
  │    │                      │4.伊曾經手過玻尿酸、肉│
  │    │                      │  毒桿菌、幹細胞、微晶│
  │    │                      │  瓷、蛋白質埋線之進銷│
  │    │                      │  貨、配送、庫存等工作│
  │    │                      │  之事實。            │
  ├──┼───────────┼───────────┤
  │ 13 │證人簡素琪於調查局之證│伊於101年8月擔任達人公│
  │    │述                    │司之倉管,3個月後即離 │
  │    │                      │職,前任倉管為證人李孟│
  │    │                      │娟,後任倉管為證人何珊│
  │    │                      │怡,伊係依照歷任倉管所│
  │    │                      │留下廠商聯絡方式訂貨,│
  │    │                      │另證人趙浩媛亦會直接向│
  │    │                      │廠商訂貨,伊有經手玻尿│
  │    │                      │酸、肉毒桿菌、微晶瓷、│
  │    │                      │蛋白質埋線之進銷貨、配│
  │    │                      │送等工作之事實。      │
  ├──┼───────────┼───────────┤
  │ 14 │證人何珊怡於調查局之證│伊於102年初擔任達人公 │
  │    │述                    │司之倉管,102年4月間即│
  │    │                      │離職,前任倉管為證人簡│
  │    │                      │素琪,後任倉管為證人楊│
  │    │                      │雅潔,消脂針及埋線通常│
  │    │                      │由廠商將貨品運至總公司│
  │    │                      │後,再送至各診所,消脂│
  │    │                      │針、幹細胞多由被告林品│
  │    │                      │如親自訂貨,埋線則透過│
  │    │                      │被告郭聿書向廠商訂貨或│
  │    │                      │向廖文彬訂貨之事實。  │
  ├──┼───────────┼───────────┤
  │ 15 │證人楊雅潔於調查局之證│伊於102年4月底至6月初 │
  │    │述                    │擔任達人公司之倉管,前│
  │    │                      │任倉管為證人何珊怡,後│
  │    │                      │任倉管為證人游雁妃,伊│
  │    │                      │係依照歷任倉管所留下廠│
  │    │                      │商聯絡方式訂貨之事實。│
  ├──┼───────────┼───────────┤
  │ 16 │證人游雁妃於調查局之證│伊於102年5月底至9月中 │
  │    │述                    │旬擔任達人公司之倉管,│
  │    │                      │前任倉管為證人楊雅潔,│
  │    │                      │後任倉管為證人高淑萍,│
  │    │                      │伊係受被告林品如指    │
  │    │                      │示,依照歷任倉管所留下│
  │    │                      │廠商聯絡方式訂貨之事實│
  │    │                      │。                    │
  ├──┼───────────┼───────────┤
  │ 17 │證人李宜靜於偵查中具結│伊在東森購物電視臺購買│
  │    │後之證述              │達人診所之美白券,至達│
  │    │                      │人診所施作美白緊緻課程│
  │    │                      │,另有施打肉毒桿菌、消│
  │    │                      │脂針(即泡芙針)之事實│
  │    │                      │。                    │
  ├──┼───────────┼───────────┤
  │ 18 │證人謝明秀於偵查中具結│伊經友人介紹至達人診所│
  │    │後之證述              │中山店購買舒顏萃、飛針│
  │    │                      │、消脂針、埋線等療程,│
  │    │                      │而消脂針及埋線療程均由│
  │    │                      │羅文峰醫師施打,舒顏萃│
  │    │                      │1瓶8CC要價3萬5000元, │
  │    │                      │飛針療程3次2萬5000元,│
  │    │                      │消脂針埋線8條要價8萬元│
  │    │                      │之事實。              │
  ├──┼───────────┼───────────┤
  │ 19 │證人陳韻如於偵查中具結│伊經證人謝明秀介紹至達│
  │    │後之證述              │人診所中山店購買舒顏萃│
  │    │                      │、飛針等療程,羅文峰醫│
  │    │                      │師有替伊施作飛針療程,│
  │    │                      │舒顏萃1瓶8CC要價3萬   │
  │    │                      │5000元,飛針療程3次2萬│
  │    │                      │5000元之事實。        │
  ├──┼───────────┼───────────┤
  │ 20 │證人蕭琇方於偵查中具結│伊曾至達人診所中山店購│
  │    │後之證述              │買玻尿酸、電波拉皮、飛│
  │    │                      │針等療程,玻尿酸加飛針│
  │    │                      │療程要價8萬元之事實。 │
  ├──┼───────────┼───────────┤
  │ 21 │證人王華櫻於偵查中具結│伊曾至達人診所購買埋線│
  │    │後之證述              │(即童顏線)、肉毒桿菌│
  │    │                      │、玻尿酸、飛針等療程,│
  │    │                      │埋線8條要價8萬多元之事│
  │    │                      │實。                  │
  ├──┼───────────┼───────────┤
  │ 22 │證人李欣諭於偵查中具結│伊曾至達人診所購買幹細│
  │    │後之證述              │胞、埋線、舒顏萃等療程│
  │    │                      │,被告林品如表示幹細胞│
  │    │                      │係由日本進口,幹細胞係│
  │    │                      │施打在肚臍旁邊,一次療│
  │    │                      │程施打15至20次要價20萬│
  │    │                      │元,埋線10條加舒顏萃要│
  │    │                      │價約7、8萬元之事實。  │
  ├──┼───────────┼───────────┤
  │ 23 │證人侯燕玲於偵查中具結│伊曾至達人診所中山店購│
  │    │後之證述              │買脈衝光、玻尿酸、美白│
  │    │                      │針、埋線等療程之事實。│
  ├──┼───────────┼───────────┤
  │ 24 │證人李方利於偵查中具結│伊曾至達人診所中山店購│
  │    │後之證述              │買飛梭雷射、飛針、活藻│
  │    │                      │等療程之事實。        │
  ├──┼───────────┼───────────┤
  │ 25 │證人鍾玉美於偵查中具結│伊曾至達人診所中山店購│
  │    │後之證述              │買回春肌肉注射、埋線、│
  │    │                      │肉毒桿菌、玻尿酸等療程│
  │    │                      │,回春肌肉注射要價11萬│
  │    │                      │4000元,埋線5萬8400元 │
  │    │                      │之事實。              │
  ├──┼───────────┼───────────┤
  │ 26 │證人李瑞英於偵查中具結│伊曾至達人診所中山店購│
  │    │後之證述              │買埋線、肉毒桿菌、舒顏│
  │    │                      │萃等療程之事實。      │
  ├──┼───────────┼───────────┤
  │ 27 │證人張子傑於偵查中之證│被告林品如於101年3、4 │
  │    │述                    │月間,聘僱伊至達人診所│
  │    │                      │中山店及大陸地區上海之│
  │    │                      │診所看診,大約1個月左 │
  │    │                      │右即離職,伊曾委託被告│
  │    │                      │林品如替伊購買英國玻尿│
  │    │                      │酸,此係大陸地區診所所│
  │    │                      │需,伊不清楚英國玻尿酸│
  │    │                      │來源之事實。          │
  ├──┼───────────┼───────────┤
  │ 28 │證人黃鼎鈞於偵查中之證│1.伊自101年7、8月間起 │
  │    │述                    │  迄今擔任達人診所長春│
  │    │                      │  店、中山店之醫師。  │
  │    │                      │2.伊曾在診所內為病患施│
  │    │                      │  作玻尿酸、肉毒桿菌、│
  │    │                      │  埋線、消脂針及飛針等│
  │    │                      │  療程之事實。        │
  │    │                      │3.伊以為消脂針及埋線均│
  │    │                      │  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醫│
  │    │                      │  美藥物。            │
  ├──┼───────────┼───────────┤
  │ 29 │證人廖苡瑄於偵查中之證│1.伊自102年年初至年中 │
  │    │述                    │  止,擔任達人診所中山│
  │    │                      │  店之醫師。          │
  │    │                      │2.伊曾在診所內為病患施│
  │    │                      │  作埋線、幹細胞基因調│
  │    │                      │  理及飛針等療程之事實│
  │    │                      │  。                  │
  ├──┼───────────┼───────────┤
  │ 30 │證人廖俊凱於偵查中之證│1.伊曾在達人診所中山店│
  │    │述                    │  及長春店擔任兼任醫師│
  │    │                      │  。                  │
  │    │                      │2.伊曾在達人診所內為病│
  │    │                      │  患施作玻尿酸、電射、│
  │    │                      │  肉毒桿菌、埋線及飛針│
  │    │                      │  等療程之事實。      │
  ├──┼───────────┼───────────┤
  │ 31 │另案被告廖文彬於102年9│1.販賣予達人公司未經核│
  │    │月25日之調查筆錄      │  准擅自輸入之玻尿酸、│
  │    │                      │  微晶瓷、肉毒桿菌、埋│
  │    │                      │  線等產品之事實。    │
  │    │                      │2.貨品係以貨運方式寄送│
  │    │                      │  至達人診所中山店、南│
  │    │                      │  京店、達人診所臺中店│
  │    │                      │  ,貨款由達人診所臺北│
  │    │                      │  總公司以開立支票方式│
  │    │                      │  支付之事實。        │
  └──┴───────────┴───────────┘
 2、物證、書證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達人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佐證被告孫偉中、林品│
  │    │、董監事查詢結果、臺中│  如上述犯罪事實。    │
  │    │分公司與長春分公司資料│2.102年6月11日達人公司│
  │    │查詢單、公司申登資料及│  變更被告林品如為董事│
  │    │稅務財產所得之查調結果│  、被告孫偉中為股東之│
  │    │                      │  事實。              │
  ├──┼───────────┼───────────┤
  │ 2  │達人公司102年5月15日董│102年5月15日前被告孫偉│
  │    │事願任同意書          │中為達人公司負責人,之│
  │    │                      │後則由被告林品如擔任負│
  │    │                      │責人之事實。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  │1.被告林品如、孫偉中經│
  │    │路分行102年9月16日合  │  營之達人公司自100年9│
  │    │金一心存字第00000000  │  月22日起有購買幹細胞│
  │    │64號函暨網路銀行申請書│  、消脂針、埋線等未經│
  │    │、約定轉入帳戶申請書、│  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
  │    │約定事項說明書等影本與│  材或藥品之事實。    │
  │    │達人公司帳戶歷史交易明│2.同案被告郭聿書購買埋│
  │    │細表(戶名:達人公司、│  線之事實。          │
  │    │統一編號:00000000、帳│                      │
  │    │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4  │另案被告廖文彬與達人公│佐證被告孫偉中、林品如│
  │    │司交易資料一覽表、相關│向其購買未經核可擅自輸│
  │    │收據、掛號信封、另案被│入之埋線、玻尿酸、肉毒│
  │    │告廖文彬手稿、達人公司│桿菌等之事實。        │
  │    │開立之支票            │                      │
  ├──┼───────────┼───────────┤
  │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分│佐證被告孫偉中、林品如│
  │    │行102年10月29日合金圓 │之犯罪事實。          │
  │    │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
  │    │被告孫偉中、達人公司支│                      │
  │    │開戶申請書、更換印鑑申│                      │
  │    │請書、支票提示帳號附表│                      │
  │    │共8張及帳戶歷史交易明 │                      │
  │    │細表等                │                      │
  ├──┼───────────┼───────────┤
  │ 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佐證被告孫偉中、林品如│
  │    │司總行102年11月1日營清│之犯罪事實。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達│                      │
  │    │人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美樂│                      │
  │    │地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帳│                      │
  │    │號000000000000號)、羅│                      │
  │    │芙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帳│                      │
  │    │號000000000000號)之帳│                      │
  │    │戶交易明細資料        │                      │
  ├──┼───────────┼───────────┤
  │ 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1.編號1、2、4至16、22 │
  │    │署102年11月11日FDA器字│  、23、24、26、28、29│
  │    │第0000000000號函、102 │  、31、37、38、39、40│
  │    │年12月23日FDA器字第   │  、41-43、44、45、46 │
  │    │0000000000號函暨附表5 │  、47、48、50-55、57 │
  │    │之產品管理屬性判定結果│  、58、59、61-64、66 │
  │    │、扣押物編號與送驗編號│  、68、71、72、73、74│
  │    │對照表                │  、75、76、77、78、79│
  │    │                      │  、80-88依照產品外包 │
  │    │                      │  裝標示,未包含完整產│
  │    │                      │  品功能、用途、使用方│
  │    │                      │  法及其他可供辨認之說│
  │    │                      │  明資料,無法據以判定│
  │    │                      │  產品屬性。          │
  │    │                      │2.編號3、18、19、21、 │
  │    │                      │  27、49倘用於人體,應│
  │    │                      │  以醫療器材管理。    │
  │    │                      │3.編號6、7、8、9、11、│
  │    │                      │  25、32、36、54、72、│
  │    │                      │  78、79、80倘用於人體│
  │    │                      │  ,應以醫療器材管理,│
  │    │                      │  衛生署未曾核准相同英│
  │    │                      │  文品名之許可證。    │
  │    │                      │4.編號30、33、35、51、│
  │    │                      │  55,直接用於人體,應│
  │    │                      │  以藥品列管,衛生署未│
  │    │                      │  曾核准該產品之藥品許│
  │    │                      │  可證。              │
  ├──┼───────────┼───────────┤
  │ 8  │總公司採購倉管月行程表│採購由達人總公司負責,│
  │    │                      │總經理即被告林品如知悉│
  │    │                      │及做決策後以公文公告之│
  │    │                      │事實。                │
  ├──┼───────────┼───────────┤
  │ 9  │達人公司「產品單價」文│1.購買來源不明Macrlane│
  │    │件                    │  20、30(即瑞典美可朗 │
  │    │                      │  小分子、大分子玻尿酸│
  │    │                      │  )水貨、韓國肉毒桿菌 │
  │    │                      │  、微晶瓷、消脂針、日│
  │    │                      │  本幹細胞、埋線等之事│
  │    │                      │  實。                │
  │    │                      │2.韓國肉毒桿菌素每瓶10│
  │    │                      │  0單位5000元,Botox肉│
  │    │                      │  毒桿菌素100單位8500 │
  │    │                      │  元,故使用水貨差價大│
  │    │                      │  利潤高之事實。      │
  │    │                      │3.水貨瑞士小分子玻尿酸│
  │    │                      │  每C.C . 單價約650元 │
  │    │                      │  至800元,而正貨廠牌 │
  │    │                      │  玻尿酸每C.C . 要價  │
  │    │                      │  4800元以上之事實。  │
  │    │                      │4.蛋白線成本約80元至  │
  │    │                      │  110元,Misju埋線每條│
  │    │                      │  約600元之事實。     │
  ├──┼───────────┼───────────┤
  │ 10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達人公司內扣得如附表2 │
  │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所示編號4-5、9-19、21 │
  │    │押物品目錄表(達人公司)│-23、25、27-29、31-32 │
  │    │                      │、34、36-28、61、65、 │
  │    │                      │88等,而有未經衛生福利│
  │    │                      │部食品衛生管理署核可或│
  │    │                      │標示不清之埋線、幹細胞│
  │    │                      │、玻尿酸、微晶瓷、肉毒│
  │    │                      │桿菌、減肥藥、胚胎蛋白│
  │    │                      │等之事實。            │
  ├──┼───────────┼───────────┤
  │ 11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達人診所中山店內扣有如│
  │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與扣│附表2編號41、43-51等,│
  │    │押物品目錄表(達人診所 │而有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
  │    │中山店)               │藥物管理署核可或未包含│
  │    │                      │產品完整功能、用途、使│
  │    │                      │用方法及其他可供辨識之│
  │    │                      │說明資料之Misko等手術 │
  │    │                      │線材等之事實。        │
  ├──┼───────────┼───────────┤
  │ 12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1.達人診所南京店內扣有│
  │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與扣│  如有附表2編號6-8、30│
  │    │押物品目錄表(達人診所 │  、35、53、57、59-60 │
  │    │南京店)               │  、62-64等,有未經衛 │
  │    │                      │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核可或未包含產品完│
  │    │                      │  整功能、用途、使用方│
  │    │                      │  法及其他可供辨識之說│
  │    │                      │  明資料之手術線材、美│
  │    │                      │  白針、注射劑等之事  │
  │    │                      │  實。                │
  │    │                      │2.診所使用未經衛生福利│
  │    │                      │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可│
  │    │                      │  之埋線於病患身上之事│
  │    │                      │  實。                │
  ├──┼───────────┼───────────┤
  │ 13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美樂地診所內扣有如附表│
  │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與扣│2編號3、20、26、33、52│
  │    │押物品目錄表(美樂地診 │等物,有未經衛生福利部│
  │    │所(即達人診所長春店)│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可或未│
  │    │                      │包含產品完整功能、用途│
  │    │                      │、使用方法及其他可供辨│
  │    │                      │識之說明資料之幹細胞、│
  │    │                      │埋線、肉毒桿菌針劑等之│
  │    │                      │事實。                │
  ├──┼───────────┼───────────┤
  │ 14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扣得達人公司帳冊、廠  │
  │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與扣│商、銷貨等資料,佐證  │
  │    │押物品目錄表(達人公司 │被告等人上述犯罪事實。│
  │    │長春分公司)           │                      │
  ├──┼───────────┼───────────┤
  │ 15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達人診所臺中店扣得埋線│
  │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與扣│之事實。              │
  │    │押物品目錄表(達人診所 │                      │
  │    │臺中店)               │                      │
  ├──┼───────────┼───────────┤
  │ 16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達人診所高雄店內有未經│
  │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與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押物品目錄表(達人診所 │署核可或未包含產品完整│
  │    │高雄店)               │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
  │    │                      │其他可供辨識之說明資料│
  │    │                      │之血液淨化耗材、幹細胞│
  │    │                      │、自體回春幹細胞耗材等│
  │    │                      │之事實。              │
  ├──┼───────────┼───────────┤
  │ 17 │102年2月6日、102年5月 │1.達人診所販售4D童顏線│
  │    │20日達人診所總部公告影│  拉療程之事實。      │
  │    │本                    │2.由達人診所總部公告全│
  │    │                      │  省4D童顏線拉療程統一│
  │    │                      │  定價6萬元使用12條( │
  │    │                      │  埋)線(不論原廠或副│
  │    │                      │  廠),每多出一條請客│
  │    │                      │  戶再補5000元之事實。│
  │    │                      │3.販售「瑞士皇家幹細胞│
  │    │                      │  」療程,並提供業績獎│
  │    │                      │  金為激勵之事實。    │
  ├──┼───────────┼───────────┤
  │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被告等購買埋線、微晶瓷│
  │    │分行102年10月30日合金 │、韓國肉毒桿菌素之事  │
  │    │一心存字第0000000000號│實。                  │
  │    │函暨林智斌(即被告林品 │                      │
  │    │如胞弟)帳號00000000000│                      │
  │    │19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                      │
  │    │分行102年11月15日合金 │                      │
  │    │一心存字第0000000000號│                      │
  │    │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 │                      │
  │    │號、帳號000000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號、帳號0000000000000 │                      │
  │    │號、帳號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自98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被告等於102年3月4日支 │
  │    │分行102年11月11日合金 │付購買埋線之貨款4萬620│
  │    │北高存字第0000000000號│0元之事實。           │
  │    │函、103年2月19日合金  │                      │
  │    │北高存字第0000000000號│                      │
  │    │函暨帳號暨美04樂地生醫│                      │
  │    │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4207 │                      │
  │    │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                      │
  │    │料與歷史交易明細表、兌│                      │
  │    │現日為102年3月14日金額│                      │
  │    │為46200元之支票正反面 │                      │
  │    │影本等                │                      │
  ├──┼───────────┼───────────┤
  │ 21 │達人、美樂地診所護理人│佐證達人診所雷射護理師│
  │    │員職務意願普查作業    │工作項目包括各項雷射療│
  │    │                      │程服務之事實。        │
  ├──┼───────────┼───────────┤
  │ 22 │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羅比珍妮國際股份有限公│
  │    │許可證查詢單、行政院衛│司以未滅菌醫療器材輸入│
  │    │生署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Misko埋線之事實。     │
  │    │可證(衛署醫器輸壹字第│                      │
  │    │009614號)            │                      │
  ├──┼───────────┼───────────┤
  │ 23 │達人公司員工通訊錄    │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                      │                      │
  ├──┼───────────┼───────────┤
  │ 24 │達人生醫集團收支預算表│被告林品如、孫偉中購買│
  │    │                      │韓國肉毒、埋線、消脂針│
  │    │                      │(即泡芙針)等之事實。│
  │    │                      │                      │
  ├──┼───────────┼───────────┤
  │ 25 │102年度達人診所中山店 │達人診所中山店有施作泡│
  │    │廖苡瑄醫師計算明細表  │芙針療程之事實。      │
  ├──┼───────────┼───────────┤
  │ 26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9 │                      │
  │    │日(102)台匯銀(總) │                      │
  │    │字第36643號函暨另案被 │                      │
  │    │告莊英逸帳號00000000  │                      │
  │    │3388號帳戶之開戶資料與│                      │
  │    │交易明細              │                      │
  ├──┼───────────┼───────────┤
  │ 27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2年 │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11月21日玉山個(服二)│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103年3月10日玉山個(服│                      │
  │    │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暨同案被告郭聿書帳號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28 │合作金庫銀行長春分行10│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2年11月18日合庫長春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達人│                      │
  │    │診所長春店帳號00000000│                      │
  │    │18535號、帳號000000001│                      │
  │    │9817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29 │達人診所中山店、長春店│佐證達人診所中山店販售│
  │    │醫師黃鼎鈞102年8月、9 │泡芙針(即消脂針)、4D│
  │    │月之醫師計算明細表檔案│童顏線(即埋線)療程之事│
  │    │節錄列印資料          │實。                  │
  ├──┼───────────┼───────────┤
  │ 30 │102年8月30日達人診所中│佐證達人診所中山店販售│
  │    │山店客戶每日來店紀錄表│泡芙針(即消脂針)療程│
  │    │、達人診所102年7月每日│之事實。              │
  │    │療程操作明細節錄列印資│                      │
  │    │料                    │                      │
  ├──┼───────────┼───────────┤
  │ 31 │達人診所長春店醫師郭聿│佐證達人診所中山店販售│
  │    │書102年7月、8月之醫師 │泡芙針(即消脂針)、4D│
  │    │計算明細表檔案節錄列印│童顏線(即埋線)療程之事│
  │    │資料                  │實。                  │
  ├──┼───────────┼───────────┤
  │ 32 │達人診所長春店102年7月│佐證達人診所長春店販售│
  │    │每日收款明細報表節錄列│泡芙針(即消脂針)、4D│
  │    │印資料                │童顏線(即埋線)療程之事│
  │    │                      │實。                  │
  ├──┼───────────┼───────────┤
  │ 33 │達人診所中山店醫師羅  │佐證達人診所中山店販售│
  │    │文峰(即被告胡煥昌) 102│泡芙針(即消脂針)、4D│
  │    │年5月、6月之醫師計算明│童顏線(即埋線)與幹細胞│
  │    │細表檔案節錄列印資料  │療程之事實。          │
  ├──┼───────────┼───────────┤
  │ 34 │健康達人102年5月份每日│佐證達人診所販售幹細胞│
  │    │業績明細報表、102達人 │療程之事實。          │
  │    │舊客戶療程統計表      │                      │
  ├──┼───────────┼───────────┤
  │ 35 │達人PRP自體幹細胞療程 │佐證達人診所販售幹細胞│
  │    │紀錄表、達人診所日本三│療程之事實。          │
  │    │合一幹細胞療程紀錄表、│                      │
  │    │102年07至09月(當季) │                      │
  │    │各項促銷活動方案內容、│                      │
  │    │101年3月長春日記帳(1 │                      │
  │    │)                    │                      │
  ├──┼───────────┼───────────┤
  │ 36 │醫師業績計算表        │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                      │                      │
  ├──┼───────────┼───────────┤
  │ 37 │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103年2月27日彰南港字第│                      │
  │    │0000000號函暨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戶名│                      │
  │    │凱聚貿易有限公司)、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戶│                      │
  │    │名東哲日琪醫學股份有限│                      │
  │    │公司)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
  │    │明細                  │                      │
  ├──┼───────────┼───────────┤
  │ 38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5日 │                      │
  │    │(103)台匯銀(總)字 │                      │
  │    │第31090號函暨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名莊英逸)之開戶資料與│                      │
  │    │交易明細              │                      │
  ├──┼───────────┼───────────┤
  │ 3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分行103年3月11日合金北│                      │
  │    │中和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暨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戶名陳姵娟)之開│                      │
  │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等    │                      │
  ├──┼───────────┼───────────┤
  │ 4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分│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行103年1月27日合金圓存│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帳│                      │
  │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戶名孫偉中)、帳號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名達人公司)之開戶資料 │                      │
  │    │、支票提示與交易明細等│                      │
  │    │                      │                      │
  ├──┼───────────┼───────────┤
  │ 41 │證人鍾玉美之消費明細  │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                      │                      │
  ├──┼───────────┼───────────┤
  │ 42 │證人李瑞英之購買針劑明│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細                    │                      │
  ├──┼───────────┼───────────┤
  │ 43 │達人公司購買系爭違禁藥│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物與醫療器材之票據資料│                      │
  └──┴───────────┴───────────┘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
  1、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黃宥柳於調查局及偵│1.自99年底起迄今擔任達│
  │    │查中具結後之供述      │  人診所臺中店之店長(│
  │    │                      │  即總監),負責管理達│
  │    │                      │  人診所臺中店,英文名│
  │    │                      │  字為「Nancy」之事實 │
  │    │                      │  。                  │
  │    │                      │2.在其管理下,依診所律│
  │    │                      │  定之職務說明書,護理│
  │    │                      │  人員即被告楊舒婷及江│
  │    │                      │  雨涵有為患者施作雷射│
  │    │                      │  、滾針等醫療行為之事│
  │    │                      │  實。                │
  │    │                      │3.其在達人診所任職前,│
  │    │                      │  該診所就有護理人員執│
  │    │                      │  行醫療行為,被告林品│
  │    │                      │  如亦知悉此事之事實。│
  ├──┼───────────┼───────────┤
  │ 2  │同案被告楊舒婷於調查局│1.自98年9月間迄今擔任 │
  │    │及偵查中具結後之供述  │  達人診所臺中店護理師│
  │    │                      │  之事實。            │
  │    │                      │2.坦承其自99年初任職達│
  │    │                      │  人診所臺中店擔任護理│
  │    │                      │  師期間,經資深護理師│
  │    │                      │  指示,為患者施作光纖│
  │    │                      │  雷射、飛梭雷射、3D雷│
  │    │                      │  射、滾針等醫療行為之│
  │    │                      │  事實。              │
  │    │                      │3.被告江雨涵亦有從事上│
  │    │                      │  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    │                      │4.被告黃宥柳就上開護理│
  │    │                      │  人員從事醫療行為領取│
  │    │                      │  較高薪資之情事均知情│
  │    │                      │  之事實。            │
  │    │                      │5.伊到職後,達人診所臺│
  │    │                      │  中店之人員即教伊施作│
  │    │                      │  雷射,伊只有在雷射護│
  │    │                      │  理師休假時,才會幫忙│
  │    │                      │  施作雷射之事實。    │
  ├──┼───────────┼───────────┤
  │ 3  │同案被告江雨涵於調查局│1.於101年11月間起至102│
  │    │及偵查中具結後之供述  │  年6月間止,擔任達人 │
  │    │                      │  診所臺中店之護理師之│
  │    │                      │  事實。              │
  │    │                      │2.坦承其於101年11月至 │
  │    │                      │  102年6月間任職達人診│
  │    │                      │  所臺中店擔任護理人員│
  │    │                      │  期間,經被告黃宥柳指│
  │    │                      │  導及告知,依該診所規│
  │    │                      │  定,為患者施作3D雷射│
  │    │                      │  、飛梭雷射、紅寶石雷│
  │    │                      │  射、滾針等醫療行為,│
  │    │                      │  係診所慣例,並由另案│
  │    │                      │  被告楊舒婷指導伊如何│
  │    │                      │  使用雷射機器之事實。│
  │    │                      │3.被告黃宥柳就上開護理│
  │    │                      │  人員從事醫療行為之情│
  │    │                      │  事均知情之事實。    │
  │    │                      │4.伊受僱為達人診所護理│
  │    │                      │  師才知悉係要擔任雷射│
  │    │                      │  護理師,伊有向被告黃│
  │    │                      │  宥柳拒絕,惟被告黃宥│
  │    │                      │  柳表示會經病患同意才│
  │    │                      │  為之,且同事及被告黃│
  │    │                      │  宥柳均表示歷年情形均│
  │    │                      │  是如此之事實。      │
  └──┴───────────┴───────────┘
  2、物證、書證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達人診所『護理人員晉升│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技師考核辦法』公告    │                      │
  ├──┼───────────┼───────────┤
  │ 2  │102年6月雷射護理師雷射│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工獎統計表            │                      │
  └──┴───────────┴───────────┘
 二、核被告等人所為,分別:
 (一)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1、核被告胡煥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及同條第2項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醫療器材而販賣等罪嫌;其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之低度行為,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
       療器材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2、被告若亞實業社因其代表人兼執行業務之行為人即被告
       胡煥昌執行業務,係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等罪嫌
       ,應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對被告若亞實業社處以藥事
       法第84條第1、2項之罰金。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胡煥昌所為,係違反醫
       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罪嫌。又醫師法第28條之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
       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無論受其診治之人多少
       ,或同一人受診多少次,均屬一個業務行為,為實質上
       一罪。
 (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
    1、核被告孫偉中、林品如所為,
       係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及
       同法第84條第2項之明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
       而販賣、供應。至被告孫偉中、林品如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2、被告達人公司因其代表人兼執行業務之行為人即被告林
       品如執行業務,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
       項等罪嫌,應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對被告達人公司處
       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之罰金。
 (四)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核被告林品如、黃宥柳所為,
       均係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
       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被告林品如、黃宥柳間,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醫
       師法第28條之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
       的之社會活動,無論受其診治之人多少,或同一人受診
       多少次,均屬一個業務行為,為實質上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申  心  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  茹  琳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82 條至第 8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
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1
┌───┬────┬────────┬─────┬─────────────────┐
│編 號 │ 店  名 │登記醫事機構名稱│登記負責人│地址                              │
├───┼────┼────────┼─────┼─────────────────┤
│  1   │ 中山店 │達人診所        │吳始明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
├───┼────┼────────┼─────┼─────────────────┤
│  2   │ 長春店 │美樂地診所      │王倫杰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     │
├───┼────┼────────┼─────┼─────────────────┤
│  3   │ 南京店 │健康達人診所    │傅天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
├───┼────┼────────┼─────┼─────────────────┤
│  4   │ 臺中店 │達人診所        │趙明義    │臺中市○○區○○00街000號1樓      │
├───┼────┼────────┼─────┼─────────────────┤
│  5   │ 高雄店 │達人診所        │吳淑儀    │高雄市○○區○○○路00號          │
└───┴────┴────────┴─────┴─────────────────┘
附表2:系爭禁藥與醫療器材抽樣送驗之扣押物編號與送驗
       編號對照表1
┌──┬─────┬───────────┬──┐
│送驗│扣押物編號│品名                  │數量│
│編號│          │                      │    │
├──┼─────┼───────────┼──┤
│1   │捌        │血液淨化耗材          │1組 │
├──┼─────┼───────────┼──┤
│2   │伍        │EGF臉部保養液         │1盒 │
├──┼─────┼───────────┼──┤
│3   │4-1-1-3   │玻尿酸                │1盒 │
├──┼─────┼───────────┼──┤
│4   │一-25-2   │電波針頭(粉紅色)    │1盒 │
├──┼─────┼───────────┼──┤
│5   │一-25-3   │電波針頭(藍色)      │1盒 │
├──┼─────┼───────────┼──┤
│6   │3-10      │BIO-MAGICSUN(MP29-03 │1包 │
│    │          │,紅色)              │    │
├──┼─────┼───────────┼──┤
│7   │3-11      │BIO-MAGICSUN(MP29-09 │1包 │
│    │          │Y)                   │    │
├──┼─────┼───────────┼──┤
│8   │3-8       │BIO-MAGICSUN(MP26-06 │1包 │
│    │          │,藍色)              │    │
├──┼─────┼───────────┼──┤
│9   │一-26-2   │蛋白質埋線(MEDI ROPE │1包 │
│    │          │Y)                   │    │
├──┼─────┼───────────┼──┤
│10  │一-26-3   │蛋白質埋線(4G Thread │1包 │
│    │          │)                    │    │
├──┼─────┼───────────┼──┤
│11  │一-26-3   │蛋白質埋線(4D List   │1包 │
│    │          │Fix)                 │    │
├──┼─────┼───────────┼──┤
│12  │一-26-4   │蛋白質埋線(NEEDLE&   │1包 │
│    │          │POLYDIOXANONE THREAD)│    │
├──┼─────┼───────────┼──┤
│13  │一-1-1    │減肥藥(停滯型)      │1包 │
├──┼─────┼───────────┼──┤
│14  │一-3-2    │減肥藥(維持型)      │1包 │
├──┼─────┼───────────┼──┤
│15  │一-2-3    │減肥藥(標準型)      │1包 │
├──┼─────┼───────────┼──┤
│16  │一-1-3    │減肥藥(加強型)      │1包 │
├──┼─────┼───────────┼──┤
│17  │一-12     │奇美德特麗朗小分子玻尿│1盒 │
│    │          │酸                    │    │
├──┼─────┼───────────┼──┤
│18  │一-4      │玻尿酸(1 ml)        │1盒 │
├──┼─────┼───────────┼──┤
│19  │一-9      │肉毒桿菌(MACROLANE, │1盒 │
│    │          │20支裝)              │    │
├──┼─────┼───────────┼──┤
│20  │4-2-14    │Dr. roller            │1支 │
├──┼─────┼───────────┼──┤
│21  │一-8      │玻尿酸                │1盒 │
├──┼─────┼───────────┼──┤
│22  │一-25-1   │電波針頭              │1盒 │
├──┼─────┼───────────┼──┤
│23  │一-23     │胚胎蛋白              │1瓶 │
├──┼─────┼───────────┼──┤
│24  │參-1      │HARA SHIZUKU幹細胞    │1盒 │
├──┼─────┼───────────┼──┤
│25  │一-11     │肉毒桿菌              │1瓶 │
├──┼─────┼───────────┼──┤
│26  │4-1-6     │溶脂                  │1盒 │
├──┼─────┼───────────┼──┤
│27  │一-14     │微晶瓷                │1盒 │
├──┼─────┼───────────┼──┤
│28  │一-20     │胚胎蛋白(120 ml)    │1盒 │
├──┼─────┼───────────┼──┤
│29  │一-22     │胚胎蛋白(100 g)     │1瓶 │
├──┼─────┼───────────┼──┤
│30  │3-3       │麗膚白美白針( Life-sk│1盒 │
│    │          │in)                  │    │
├──┼─────┼───────────┼──┤
│31  │一-21     │胚胎蛋白(30 ml)     │1盒 │
├──┼─────┼───────────┼──┤
│32  │一-5      │玻尿酸(2 ml)        │1盒 │
├──┼─────┼───────────┼──┤
│33  │4-1-4     │肉毒桿菌              │1瓶 │
├──┼─────┼───────────┼──┤
│34  │一-16     │美白精華液(30 ml)   │1盒 │
├──┼─────┼───────────┼──┤
│35  │3-14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1盒 │
├──┼─────┼───────────┼──┤
│36  │一-6      │玻尿酸                │1支 │
├──┼─────┼───────────┼──┤
│37  │一-17-2   │電波針頭貼片          │1包 │
├──┼─────┼───────────┼──┤
│38  │一-17-1   │電波針頭貼片          │1包 │
├──┼─────┼───────────┼──┤
│39  │肆        │自體回春幹細胞耗材    │1組 │
├──┼─────┼───────────┼──┤
│40  │玖        │針筒                  │1支 │
├──┼─────┼───────────┼──┤
│41  │2-6       │Dermaheal LL(        │1盒 │
│    │          │Lipolytic Solution)  │    │
├──┼─────┼───────────┼──┤
│42  │4-1-5-1   │埋線(Model:MAS-M2938 │1包 │
│    │          │)                    │    │
├──┼─────┼───────────┼──┤
│43  │2-3       │Absorable Thread      │1包 │
│    │          │inserted kit(29G40mm │    │
│    │          │,PDO)               │    │
├──┼─────┼───────────┼──┤
│44  │2-2       │DBN(magic 9,Needle)│2盒 │
├──┼─────┼───────────┼──┤
│45  │2-1       │micro needle          │2盒 │
├──┼─────┼───────────┼──┤
│46  │2-9       │Polydioxanone         │5包 │
├──┼─────┼───────────┼──┤
│47  │2-7       │micro mirror cannula  │9包 │
├──┼─────┼───────────┼──┤
│48  │2-8       │misko                 │1包 │
├──┼─────┼───────────┼──┤
│49  │2-4       │MACROLANE(VRF20 3盒,│5盒 │
│    │          │VRF30  2盒)          │    │
├──┼─────┼───────────┼──┤
│50  │2-5       │MAS series(Model     │4盒 │
│    │          │:MAS-M2950 )         │    │
├──┼─────┼───────────┼──┤
│51  │2-10      │midi rope Y(basic)  │1盒 │
├──┼─────┼───────────┼──┤
│52  │4-1-10    │幹細胞                │42支│
├──┼─────┼───────────┼──┤
│53  │3-13      │LPL                   │1瓶 │
├──┼─────┼───────────┼──┤
│54  │八-9      │Ultra V Lift(埋線)  │2包 │
├──┼─────┼───────────┼──┤
│55  │八-8      │DANIL-SCREW(埋線)   │2包 │
├──┼─────┼───────────┼──┤
│56  │陸        │Amant天然草本纖體組   │1組 │
├──┼─────┼───────────┼──┤
│57  │3-1       │逆轉醇生長因子胺基酸粉│1瓶 │
│    │          │末                    │    │
├──┼─────┼───────────┼──┤
│58  │壹        │7ml澄淨靚白精華素     │1瓶 │
├──┼─────┼───────────┼──┤
│59  │3-5       │Restylane Vital       │1支 │
├──┼─────┼───────────┼──┤
│60  │3-4       │思樂蔬果複合固體飲料(│1瓶 │
│    │          │粉末)                │    │
├──┼─────┼───────────┼──┤
│61  │一-7      │玻尿酸(粉末)        │1瓶 │
├──┼─────┼───────────┼──┤
│62  │3-6       │注射劑(液體)        │1瓶 │
├──┼─────┼───────────┼──┤
│63  │3-18      │時光導航青春液        │1瓶 │
├──┼─────┼───────────┼──┤
│64  │3-2       │胎盤抽出物製劑(      │1瓶 │
│    │          │Laennec INJ)         │    │
├──┼─────┼───────────┼──┤
│65  │一-19     │OMSSI保健液           │1瓶 │
├──┼─────┼───────────┼──┤
│66  │貳        │生髮營養液            │1瓶 │
├──┼─────┼───────────┼──┤
│67  │五之㈣-28 │肉毒桿菌              │1瓶 │
├──┼─────┼───────────┼──┤
│68  │五之㈣-29 │胎盤素                │1瓶 │
├──┼─────┼───────────┼──┤
│69  │五之㈣-27 │INNO-TDS              │1瓶 │
├──┼─────┼───────────┼──┤
│70  │五之㈣-27 │L-CARNITINE           │1盒 │
├──┼─────┼───────────┼──┤
│71  │五之㈣-19 │抽脂手術器械(針頭)  │1枝 │
├──┼─────┼───────────┼──┤
│72  │五之㈣-14 │Super Prime(         │1包 │
│    │          │Embedding Therepy     │    │
│    │          │Needle)              │    │
├──┼─────┼───────────┼──┤
│73  │五之㈣-15 │微針滾輪              │2組 │
├──┼─────┼───────────┼──┤
│74  │五之㈣-5-2│埋線針器械            │13組│
├──┼─────┼───────────┼──┤
│75  │五之㈣-13 │Metro(21x60mm)      │1包 │
├──┼─────┼───────────┼──┤
│76  │五之㈣-10 │THREAD QUEEN          │1包 │
├──┼─────┼───────────┼──┤
│77  │五之㈣-12 │PDO(polydioxanone)  │1包 │
├──┼─────┼───────────┼──┤
│78  │五之㈣-12 │MEDI ROPE Y           │1包 │
├──┼─────┼───────────┼──┤
│79  │五之㈣-9  │ART Lift combi        │1包 │
├──┼─────┼───────────┼──┤
│80  │五之㈣-8  │ART Lift Uni          │1包 │
├──┼─────┼───────────┼──┤
│81  │五之㈣-21 │電動飛針組            │1組 │
├──┼─────┼───────────┼──┤
│82  │五之㈣-11 │METRO(29Gx90mm)     │1包 │
├──┼─────┼───────────┼──┤
│83  │五之㈣-20 │抽脂器械(手把)      │1支 │
├──┼─────┼───────────┼──┤
│84  │五之㈣-17 │MI surgical           │1包 │
├──┼─────┼───────────┼──┤
│85  │五之㈣-22 │記號筆(埋線用)      │1支 │
├──┼─────┼───────────┼──┤
│86  │五之㈣-18 │手術工具              │1件 │
├──┼─────┼───────────┼──┤
│87  │五之㈣-16 │飛針頭                │1支 │
├──┼─────┼───────────┼──┤
│88  │一-24-2   │電波針頭儀器          │1臺 │
└──┴─────┴───────────┴──┘
註:部分品名係由當事人所告知,或參考包裝文字,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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