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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蘇正芳
原告
張俊堯
原告
陳素珠
原告
陳建男
原告
陳碧蘭
原告
符護耀
原告
李學倫
原告
劉東達
原告
王宥榆
原告
王維誠
原告
劉素瓊
原告
楊紹華
原告
許秋娥
原告
何世珊
原告
黃慧英
原告
王薛豪
原告
何學露
原告
陳硯斌
原告
廖詠嫻
原告
高憲生
原告
陳德峰
原告
謝燕村
原告
歸維邦
原告
董名峻
原告
朱雨杉
原告
黃喬楠
原告
石白能
原告
鍾明道
原告
石英珠
原告
吳思蘭
原告
張維庭
原告
游秋美
被告
曾昭榮
被告
姚柏丞
被告
梁柱
被告
陳効亮
被告
馮一塵
被告
陳靖如
被告
劉人鳳
被告
林夢珍
被告
陳卿宇
被告
杜嘉珊
被告
蘇雅玲
被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