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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6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黃吉仁
原告
蘇明照
原告
王建仁
原告
李佩玲
原告
歐陽可嘉
原告
施俞帆
原告
施澤明
原告
陳俞秀
原告
鄭季珍
原告
蔡逸寧
原告
邱有蓉
原告
梁育華
原告
蔡佩儒
原告
吳心如
原告
廖雅芳
原告
王祥先
原告
王邱錦
原告
蔣禮帆
原告
謝玲瑩
原告
唐國明
原告
王捷生
原告
林咏漢
原告
鄭淙毅
原告
游美雲
原告
洪青如
原告
林福進
原告
簡秀英
原告
許妤霈
原告
張丹千
原告
李俊昌
原告
賴碧蓮
原告
莊耀明
原告
王秀雪
原告
姚成泉
原告
呂超進
上3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銘昱律師
被告
曾昭榮
被告
姚柏丞
被告
梁柱
被告
陳効亮
被告
馮一塵
被告
陳靖如
被告
劉人鳳
被告
林夢珍
被告
陳卿宇
被告
杜嘉珊
被告
蘇雅玲
被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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