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周占春、胡宗淦、葉力旗
- 法定代理人吳麗人、劉柄宏、吳新瑋
- 原告黃湘喬
- 被告孫素琴、富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黃湘喬 林炳仁 林炳華 劉玉珍 劉玉花 劉木花 林菊蓮 王水金 顏霈禎 黃志忠 林鳳仙 郭蕊萱 林炳興 陳仁愛 楊金明 黃財宮 曾詩皓 黃鳳珠 宋憶鵑 陳頂海 郭秀英 余俊宏 楊雪娥 林玉鵬 許博涵 被 告 孫素琴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元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麗人 被 告 富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柄宏 被 告 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新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此外,原告等人於103 年1 年27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又於同年9 月5 日遞交刑事附帶民事撤回起訴狀,已撤回對被告林朝騰、洪玉票所提之訴訟,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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