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 原告
- 張䕒文
- 被告
- 郭志鑫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新發」、「被告李俊威」、「被告李沼錡」及其等住所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李新發、李俊威、李沼錡部分,業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具狀撤回,本院104 年6 月2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予以贅列,顯係誤載,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