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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俊明謝昀璉紀凱峰

                103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7 號

                103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8 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原告
閆郁馨(原名:閆若涵)
原告
楊再發
原告
張簡維平
原告
林唐寶琴
原告
柯淑娥
原告
張國器
原告
游雨
原告
謝可真
原告
林溱芸
原告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被告
魏梓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記載「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緝字第44號」等語,應更正為「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緝字第6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記載「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緝字第44號」等語,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緝字第6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重附民緝字第7 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