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彭慶文張少威朱家毅

原告
蕭麗琴
被告
陳禾原
被告
仁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春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