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游碧桃
- 訴訟代理人
- 古昌齡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彬律師
- 被告
- 陳仲祥
- 訴訟代理人
- 曾伊如律師
- 被告
-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惠肇洪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交易字第229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部分:
(一)被告陳仲祥辯以: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乃原告闖紅燈所致,我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無法預期及防止,並無過失,對於原告並無任何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仲祥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2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