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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游碧桃
訴訟代理人
古昌齡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告
陳仲祥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被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交易字第229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部分:

(一)被告陳仲祥辯以: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乃原告闖紅燈所致,我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無法預期及防止,並無過失,對於原告並無任何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仲祥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2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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