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劉駿杰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邱瑞霈 巫達一即太元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