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2號原 告 林義雄 被 告 明志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溫瑞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為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7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