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怡伶、被告呂武雄、被告游崑寶、被告賴錫軒、被告邱彥霖、胡北原、代表人陳炯彥、代表人羅忠雄、代表人傅正邦、代表人張尤淑惠、被告張肇訏、代表人許世宗、被告洪金岐、代表人余萬壽、被告許吉田、楊佳福、被告簡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捷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邱義欣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被 告 陳怡伶 選任辯護人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呂武雄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游崑寶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賴錫軒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邱彥霖 胡北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長丞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炯彥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綜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羅忠雄 被 告 鉅龍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傅正邦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肇盈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張尤淑惠 被 告 張肇訏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白乃云律師 被 告 翌丞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許世宗 被 告 洪金岐 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余萬壽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孟宗 被 告 許吉田 楊佳福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衍昇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黃秀芳 被 告 簡尚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773號、第23359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殷捷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拾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拾伍萬元。 邱義欣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怡伶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武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游崑寶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賴錫軒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邱彥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胡北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長丞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伍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五、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 陳炯彥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綜勝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玖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九、十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羅忠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鉅龍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傅正邦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肇盈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玖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張尤淑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肇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七、十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翌丞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伍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許世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洪金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余萬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許吉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楊佳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衍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簡尚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㈡所載有關肇盈公司部分,增加張尤淑惠、張肇訏共同參與;另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邱義欣、陳怡伶、呂武雄、游崑寶、賴錫軒、邱彥霖、胡北原、陳炯彥、羅忠雄、傅正邦、張尤淑惠、張肇訏、許世宗、洪金岐、余萬壽、許吉田、楊佳福、簡尚文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言。本案被告彼此間,透過真正有意競標之公司與無意競標之公司共謀參與圍標,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多數廠商競標之外觀,實質上係對相關辦理發包之承辦人員施用詐術,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核被告邱義欣、陳怡伶、呂武雄、游崑寶、賴錫軒、邱彥霖、胡北原、陳炯彥、羅忠雄、傅正邦、張尤淑惠、張肇訏、許世宗、洪金岐、余萬壽、許吉田、楊佳福、簡尚文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另被告邱義欣、陳炯彥、羅忠雄、傅正邦、張尤淑惠、許世宗、余萬壽,依序分別為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長丞企業有限公司、綜勝企業有限公司、鉅龍工程有限公司、肇盈有限公司、翌丞企業有限公司、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許吉田、簡尚文則為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其等因執行公司業務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長丞企業有限公司、綜勝企業有限公司、鉅龍工程有限公司、肇盈有限公司、翌丞企業有限公司、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昇科技有限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所定之罰金刑。 ㈢被告邱義欣、陳怡伶、陳炯彥、羅忠雄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被告邱義欣、羅忠雄、張尤淑惠、張肇訏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被告邱義欣、陳怡伶、陳炯彥、羅忠雄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被告邱義欣、陳怡伶、賴錫軒、胡北原、羅忠雄、傅正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被告邱義欣、陳怡伶、游崑寶、邱彥霖、羅忠雄、傅正邦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被告邱義欣、陳怡伶、游崑寶、陳炯彥、羅忠雄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㈥;被告邱義欣、呂武雄、許世宗、洪金岐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被告邱義欣、呂武雄、張尤淑惠、張肇訏、許世宗、洪金岐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㈢、㈣;被告邱義欣、呂武雄、張尤淑惠、張肇訏、余萬壽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㈤、㈥;被告邱義欣、呂武雄、許吉田、楊佳福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㈦;被告邱義欣、呂武雄、張尤淑惠、張肇訏、簡尚文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㈧;被告邱義欣、陳怡伶、陳炯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㈡;被告邱義欣、陳怡伶、羅忠雄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㈠、㈢;被告邱義欣、陳怡伶、胡北原、羅忠雄、張肇訏、張尤淑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㈡;被告邱義欣、呂武雄、張尤淑惠、張肇訏、許世宗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六,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又被告簡尚文曾於97年間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沙簡字第406 號判處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於民國97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邱義欣、陳怡伶、呂武雄、游崑寶、賴錫軒、邱彥霖、胡北原、陳炯彥、羅忠雄、傅正邦、張尤淑惠、張肇訏、許世宗、洪金岐、余萬壽、許吉田、楊佳福、簡尚文所為,實際上已導致本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受到嚴重挑戰,有害於公益,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主從、次數、參與程度與所得利益,其等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本案所造成社會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長丞企業有限公司、綜勝企業有限公司、鉅龍工程有限公司、肇盈有限公司、翌丞企業有限公司、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昇科技有限公司,均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依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就被告邱義欣、陳怡伶、呂武雄、游崑寶、賴錫軒、邱彥霖、胡北原、陳炯彥、羅忠雄、傅正邦、張尤淑惠、張肇訏、許世宗、洪金岐、余萬壽、許吉田、楊佳福、簡尚文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邱義欣、陳怡伶、呂武雄、游崑寶、胡北原、長丞企業有限公司、陳炯彥、綜勝企業有限公司、羅忠雄、鉅龍工程有限公司、傅正邦、肇盈有限公司、張尤淑惠、張肇訏、翌丞企業有限公司、許世宗、洪金岐、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萬壽之部分,定應執行之刑。 ㈤再查被告游崑寶、賴錫軒、邱彥霖、胡北原、陳炯彥、許世宗、洪金岐、許吉田、楊佳福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復酌以被告游崑寶、賴錫軒、邱彥霖、胡北原、陳炯彥、許世宗、洪金岐、許吉田、楊佳福企獲政府機關標案,竟以詐術方式,製造符合投標資格假象,使機關採購人員陷於錯誤,造成政府採購競爭機制之破壞,對政府採購法制產生不良影響,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加諸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併諭知被告賴錫軒、邱彥霖、許吉田、楊佳福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被告游崑寶、胡北原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被告陳炯彥、許世宗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5所示之物均係正常商業活動或營業行為所需之文件及帳戶資料,而與本件犯行無涉等情,業據被告邱義欣、陳炯彥、羅忠雄、張尤淑惠、許世宗、余萬壽供述在卷,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另編號46至51所示之物為案外人即衍昇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黃秀芳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妨害投標罪)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罰金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告 │ 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1 │殷捷企業│起訴書犯罪事│各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有限公司│實二㈠、㈡、│ │ │ │ │㈢、㈣、㈤、│ │ │ │ │㈥、三㈠、㈡│ │ │ │ │、㈢、㈣、㈥│ │ │ │ │、㈦、㈧ │ │ ├──┼────┼──────┼────────────┤ │2 │殷捷企業│起訴書犯罪事│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有限公司│實三㈤、四㈠│ │ │ │ │、㈡、五㈠、│ │ │ │ │㈡、㈢、六 │ │ ├──┼────┼──────┼────────────┤ │3 │邱義欣 │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實二㈠、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㈢、㈣、㈤、│壹日。 │ │ │ │㈥、三㈠、㈡│ │ │ │ │、㈢、㈣、㈥│ │ │ │ │、㈦、㈧ │ │ ├──┼────┼──────┼────────────┤ │4 │邱義欣 │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實三㈤、四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㈡、五㈠、│壹日。 │ │ │ │㈡、㈢、六 │ │ ├──┼────┼──────┼────────────┤ │5 │長丞企業│起訴書犯罪事│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有限公司│實二㈠、㈢、│ │ │ │ │㈥ │ │ ├──┼────┼──────┼────────────┤ │6 │長丞企業│起訴書犯罪事│各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有限公司│實四㈠、㈡ │ │ ├──┼────┼──────┼────────────┤ │7 │陳炯彥 │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實二㈠、㈢、│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㈥ │壹日。 │ ├──┼────┼──────┼────────────┤ │8 │陳炯彥 │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實四㈠、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9 │綜勝企業│起訴書犯罪事│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有限公司│實二㈠、㈡、│ │ │ │ │㈢、㈣、㈤、│ │ │ │ │㈥ │ │ ├──┼────┼──────┼────────────┤ │10 │綜勝企業│起訴書犯罪事│各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有限公司│實五㈠、㈡、│ │ │ │ │㈢ │ │ ├──┼────┼──────┼────────────┤ │11 │羅忠雄 │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實二㈠、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㈢、㈣、㈤、│壹日。 │ │ │ │㈥ │ │ ├──┼────┼──────┼────────────┤ │12 │羅忠雄 │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實五㈠、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㈢ │壹日。 │ ├──┼────┼──────┼────────────┤ │13 │肇盈有限│起訴書犯罪事│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 │公司 │實二㈡、三㈡│ │ │ │ │、㈢、㈣、㈤│ │ │ │ │、㈥、㈧、五│ │ │ │ │㈡ │ │ ├──┼────┼──────┼────────────┤ │14 │肇盈有限│起訴書犯罪事│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 │公司 │實六 │ │ │ │ │ │ │ ├──┼────┼──────┼────────────┤ │15 │張尤淑惠│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實二㈡、三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㈢、㈣、㈤│壹日。 │ │ │ │、㈥、㈧、五│ │ │ │ │㈡ │ │ ├──┼────┼──────┼────────────┤ │16 │張尤淑惠│起訴書犯罪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實六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17 │張肇訏 │起訴書犯罪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實二㈡、三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㈢、㈣、㈤│壹日。 │ │ │ │、㈥、㈧、五│ │ │ │ │㈡ │ │ ├──┼────┼──────┼────────────┤ │18 │張肇訏 │起訴書犯罪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實六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 ├──┼────────┼────┼──────────┤ │1 │中油採購案資料 │6本 │被告邱義欣 │ │ │ │ │ │ ├──┼────────┼────┤ │ │2 │中油採購合約 │4本 │ │ │ │ │ │ │ ├──┼────────┼────┤ │ │3 │開立發票明細 │2本 │ │ │ │ │ │ │ ├──┼────────┼────┤ │ │4 │各項報表 │2本 │ │ ├──┼────────┼────┤ │ │5 │高雄辦事處流水帳│2本 │ │ ├──┼────────┼────┤ │ │6 │筆記本 │4本 │ │ ├──┼────────┼────┤ │ │7 │押標金資料 │1本 │ │ ├──┼────────┼────┤ │ │8 │隨身碟 │1個 │ │ ├──┼────────┼────┤ │ │9 │存摺 │18本 │ │ ├──┼────────┼────┤ │ │10 │名片 │20張 │ │ ├──┼────────┼────┤ │ │11 │光碟 │1個 │ │ ├──┼────────┼────┤ │ │12 │印章 │2個 │ │ ├──┼────────┼────┤ │ │13 │電子郵件資料 │1本 │ │ ├──┼────────┼────┤ │ │14 │電腦設備(主機)│1台 │ │ ├──┼────────┼────┼──────────┤ │15 │採購合約 │1本 │被告陳炯彥 │ ├──┼────────┼────┤ │ │16 │合約清單 │1本 │ │ ├──┼────────┼────┤ │ │17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2張 │ │ │ │業登記證 │ │ │ ├──┼────────┼────┤ │ │18 │投標廠商退還押標│1張 │ │ │ │金申請書 │ │ │ ├──┼────────┼────┤ │ │19 │桃園煉油廠電話號│1張 │ │ │ │碼表 │ │ │ ├──┼────────┼────┤ │ │20 │通訊錄 │1本 │ │ ├──┼────────┼────┤ │ │21 │投標文件 │1本 │ │ ├──┼────────┼────┤ │ │22 │電子郵件資料 │1本 │ │ ├──┼────────┼────┼──────────┤ │23 │內部損益表 │1本 │被告羅忠雄 │ ├──┼────────┼────┤ │ │24 │記事本 │3本 │ │ ├──┼────────┼────┤ │ │25 │支票存根 │7本 │ │ ├──┼────────┼────┤ │ │26 │存摺 │1本 │ │ ├──┼────────┼────┤ │ │27 │存摺 │5本 │ │ ├──┼────────┼────┤ │ │28 │雷達式液位計案招│1本 │ │ │ │標資料 │ │ │ ├──┼────────┼────┤ │ │29 │雷達式液位計案招│1本 │ │ │ │標資料 │ │ │ ├──┼────────┼────┤ │ │30 │應收帳款資料質量│1本 │ │ │ │流量計案招標 │ │ │ ├──┼────────┼────┤ │ │31 │應收帳款資料質量│1本 │ │ │ │流量計案招標 │ │ │ ├──┼────────┼────┤ │ │32 │印章 │7個 │ │ │ │ │ │ │ ├──┼────────┼────┼──────────┤ │33 │存摺 │1本 │被告張尤淑惠 │ │ │ │ │ │ ├──┼────────┼────┤ │ │34 │日記帳 │2本 │ │ │ │ │ │ │ ├──┼────────┼────┤ │ │35 │印章 │11個 │ │ │ │ │ │ │ ├──┼────────┼────┤ │ │36 │名片 │1張 │ │ │ │ │ │ │ ├──┼────────┼────┼──────────┤ │37 │記事本 │1本 │被告許世宗 │ │ │ │ │ │ ├──┼────────┼────┤ │ │38 │連絡資料簿 │1本 │ │ │ │ │ │ │ ├──┼────────┼────┤ │ │39 │存摺 │1本 │ │ │ │ │ │ │ ├──┼────────┼────┤ │ │40 │存摺影本 │5本 │ │ │ │ │ │ │ ├──┼────────┼────┤ │ │41 │應收帳款 │1本 │ │ │ │ │ │ │ ├──┼────────┼────┤ │ │42 │應付帳款 │1本 │ │ │ │ │ │ │ ├──┼────────┼────┼──────────┤ │43 │存摺 │1本 │被告余萬壽 │ │ │ │ │ │ ├──┼────────┼────┤ │ │44 │分類帳 │1本 │ │ │ │ │ │ │ ├──┼────────┼────┤ │ │45 │傳票資料 │1本 │ │ │ │ │ │ │ ├──┼────────┼────┼──────────┤ │46 │2012記事本 │2本 │案外人簡黃秀芳 │ │ │ │ │ │ ├──┼────────┼────┤ │ │47 │筆記本 │2本 │ │ │ │ │ │ │ ├──┼────────┼────┤ │ │48 │演昇公司存摺影本│3張 │ │ │ │ │ │ │ ├──┼────────┼────┤ │ │49 │質量流量採購資料│1本 │ │ │ │ │ │ │ ├──┼────────┼────┤ │ │50 │其他採購案件 │2本 │ │ │ │ │ │ │ ├──┼────────┼────┤ │ │51 │資料光碟 │1片 │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8773號102年度偵字第23359號被 告 殷捷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邱義欣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被 告 陳怡伶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呂武雄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游崑寶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賴錫軒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邱彥霖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北原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長丞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陳炯彥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被 告 綜勝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市○○道0段000號0 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羅忠雄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鉅龍工程有限公司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0樓之0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傅正邦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肇盈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0 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張尤淑惠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張肇訏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白乃云律師 被 告 翌丞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0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許世宗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現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洪金岐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00 樓 現居高雄市○○區○○○路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余萬壽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孟宗 住同上 被 告 許吉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屏東縣東港鎮○○街00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佳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巷00號 現居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衍昇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0樓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簡黃秀芳 住同上 被 告 簡尚文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義欣係殷捷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下稱:殷捷公司)負責人,陳怡伶、胡北原、邱彥霖、游崑寶、呂武雄及賴錫軒等人係殷捷公司員工;陳炯彥係長丞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8樓,下稱:長丞公司)負責人;羅忠雄係綜勝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登記址設:臺北市南港區市○○道0 段000號4樓;通訊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4樓,下稱:綜勝公司)負責人;傅正邦係鉅龍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5樓之3,下稱:鉅龍公司)負責人;張尤淑惠係肇盈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樓,下稱:肇盈公司)負責人,張肇訏係張 尤淑惠之配偶,亦係肇盈公司實際負責人;許世宗係翌丞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12樓,下稱:翌丞公司)負責人,洪金岐係翌 丞公司員工;余萬壽係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下稱: 大翰公司)負責人;鄭孟宗係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下稱 :科勝公司)負責人,許吉田、楊佳福係科勝公司員工;簡尚文係衍昇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3樓,下稱:衍昇公司)實際負責人,前開公司曾於99年至102年間參與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油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標案,屬政府採購法第8條之廠商。 二、邱義欣於99年間,得知中油公司辦理「質量流量計(共六項)」(案號:B0398N016)採購案、「T1-T28油槽即時油品存 量監測系統維修保養工作」(案號:BCB0000000)、「溫度感測器等(共四項)」(案號:B0000N000)、「基隆儲運處 即時油品存量監控系統維修保養工作」(案號:DCB0000000)、「王田供油質量流量計新設及安裝購置」(案號:D000000)、「石門供油中心6"*300#質量流量計1Set(含安裝)」(案號:D00000000)等採購案,明知長丞公司、綜勝公司 、鉅龍公司、肇盈公司並無參加投標之真意,惟為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使殷捷公司 得以順利得標前述標案,竟共同基於意圖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後與無投標意願之長丞公司陳炯彥、綜勝公司羅忠雄、鉅龍公司傅正邦、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借用公司名義及公司大小章,再由邱義欣委派殷捷公司知情員工陳怡伶、胡北原、邱彥霖、游崑寶、賴錫軒等人,以代為申購押標金或取得各公司授權出席開標議價等方式,由殷捷公司取得前開標案之承作,致使中油公司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影響中油公司標案決標價格藉以獲取不當利益,前開標案臚列如下: (一)質量流量計(共六項):邱義欣於99年01月間,向原無投標意願之長丞公司陳炯彥、綜勝公司羅忠雄約定借用長丞公司及綜勝公司等公司名義出面投標並分別以高於流量計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460萬元之標價投標,邱義欣另指示 殷捷公司員工陳怡伶替長丞公司申購29萬元之郵政匯票充當長丞公司之押標金,隨案由長丞公司於投標文件中檢附押標金繳納證明,開標後再由陳怡伶領回長丞公司之押標金票款。迨至99年01月27日流量計採購案開標當日,計有殷捷公司、長丞公司及綜勝公司等3家廠商參與投標,因 長丞公司所檢附之壓力傳送器不符規範而遭採購單位認定「審標不合格」,且長丞公司及綜勝公司均未派人到場減價,現場僅由殷捷公司邱義欣到場獨家議價,經三次減價後由邱義欣表示以底價425萬元承作並得標。 (二)T1-T28油槽即時油品存量監測系統維修保養工作:邱義欣於99年06月間,向原無投標意願之綜勝公司羅忠雄、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約定借用綜勝公司及肇盈公司等名義出面投標,並分別以高於採購案預算金額57萬9,760元之標價投標。迨至99年06月15日本採購案開標當日, 僅由殷捷公司邱義欣到場獨家議價,現場經三次減價後,由殷捷公司邱義欣表示願以底價52萬元承作並得標。 (三)溫度感測器等(共四項):邱義欣於99年05月間,指示殷捷公司員工陳怡伶向原無投標意願之綜勝公司羅忠雄、長丞公司陳炯彥約定借用綜勝公司及長丞公司等名義出面投標,並分別以高於感測器採購案預算金額43萬2,900元之標 價投標。迨至99年05月11日感測器採購案開標當日,現場僅由殷捷公司委派不知情員工張百安(另為不起訴處分)到場獨家議價,經二次減價後由殷捷公司以底價41萬元得標。另本案參標廠商長丞公司之押標金2萬5千元,仍由殷捷公司員工陳怡伶以申購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證明,開標後再由陳怡伶領回票款。 (四)基隆儲運處即時油品存量監控系統維修保養工作:邱義欣於99年08月間,向原無投標意願之鉅龍公司傅正邦、綜勝公司羅忠雄等人約定借用鉅龍公司及綜勝公司等名義出面投標,並分別以高於本採購案預算金額597萬8,911元之標價投標。迨至99年08月31日本採購案開標當日,除殷捷公司委派員工賴錫軒代表到場開標外,鉅龍公司及綜勝公司竟分由殷捷公司員工陳怡伶及胡北原代表到場議價,開標後經三次減比價,最後由殷捷公司以低於底價580萬元之 579萬元標價承作並得標。 (五)王田供油質量流量計新設及安裝購置:邱義欣於99年04月間,向原無投標意願之鉅龍公司傅正邦、綜勝公司羅忠雄等人約定借用鉅龍公司及綜勝公司等名義出面投標本採購案,其中鉅龍公司以高於本採購案預算金額160萬元之標 價投標。迨至99年04月16日本採購案開標當日,除殷捷公司委派員工游崑寶代表到場開標外,鉅龍公司及綜勝公司竟分由殷捷公司員工陳怡伶及邱彥霖代表到場議價,開標後由殷捷公司以低於底價149萬6,000元之最低標價144萬 元得標。 (六)石門供油中心6"*300#質量流量計1Set(含安裝):邱義欣 於99年04月間,向原無投標意願之綜勝公司羅忠雄、長丞公司陳炯彥等人約定以綜勝公司及長丞公司等名義出面投標本採購案,其中長丞公司以高於本採購案預算金額160 萬元之標價投標。迨至99年04月07日本採購案開標當日,除殷捷公司委派員工游崑寶到場開標外,綜勝公司竟由殷捷公司員工陳怡伶代表到場議價,長丞公司未派人到場,開標後由殷捷公司以低於底價144萬元之最低標價134萬8,000元得標。 三、邱義欣復於100年至102年間得知中油公司辦理「林園石化廠對外及廠內質量流量計配件用」(案號:U0C00D000)、「 程式指示系統」(案號:C0L00A000)、「質量流量計」( 案號:Q0L00A000)、「質量流量計」(案號:Q0L00A000)、「質量流量計等一批共3項」(案號:U0F00N000L)、「 長途油管流量指示系統」(案號:C0L00A000)、「嘉南營 業處供油中心質量流量計購置」(案號:D00000000)及「 質量流量計」(案號:U0F00N000)等採購案之公開招標, 明知翌丞公司、大翰公司、科勝公司、衍昇公司並無參加投標之真意,惟為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 投標之規定,使殷捷公司得以順利得標前述標案,竟共同基於意圖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指示殷捷公司高雄辦事處主管呂武雄聯繫原無投標意願之翌丞公司負責人許世宗及洪金岐、大翰公司負責人余萬壽、科勝公司業務許吉田及楊佳福、衍昇公司實際負責人簡尚文等人借用公司名義及公司大小章,再由邱義欣委派殷捷公司員工陳怡伶、呂武雄等人,以先行支付押標金、代為申購押標金支票或取得前開公司授權出席開標議價等方式陪標,再由殷捷公司以最低價得標並取得前開中油公司標案之承作,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影響中油公司標案決標價格藉以獲取不當利益,前開標案臚列如下: (一)林園石化廠對外及廠內質量流量計配件用:邱義欣於102 年01月間,指示呂武雄向原無投標意願之翌丞公司許世宗及洪金岐聯繫借用翌丞公司名義投標,呂武雄另於102年 01月04日先行給付25萬元予許世宗充當翌丞公司參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2年01月10日流量計配件採購案開 標當日,計有殷捷公司及翌丞公司二家廠商參與投標,翌丞公司以484萬3,125元標價參標,參標價高於殷捷公司之443萬元,最後由殷捷公司以低於底價443萬8,550元之前 開標價得標並承作,開標後於102年01月23日再由許世宗 將25萬元押標金款項退回予殷捷公司。 (二)程式指示系統:邱義欣於101年03月間,指示呂武雄向原 無投標意願之翌丞公司許世宗及洪金岐、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聯繫,並約定借用翌丞公司、肇盈公司名義投標,呂武雄另於101年03月13日、101年03月14日先行給付35萬元、33萬4,950元予翌丞公司、肇盈公司,做為 參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1年04月03日開標當日, 計有殷捷公司、翌丞公司及肇盈公司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翌丞公司以609萬元標價參標、肇盈公司以640萬5,000 元參標,參標價皆高於殷捷公司之567萬元,最後由殷捷 公司以低於底價569萬4,150元之前開標價得標並承作,開標後於101年04月24日再由許世宗、張尤淑惠將前開押標 金款項退回予殷捷公司。 (三)質量流量計(案號:Q0L00A000):邱義欣於100年09月間,指示呂武雄向原無投標意願之翌丞公司許世宗及洪金岐、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聯繫,並借用翌丞公司、肇盈公司名義投標,呂武雄另於100年09月15日、100年09月16日先行給付40萬元、39萬5,500元予翌丞公司、肇 盈公司,做為參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0年09月20 日本採購案開標當日,計有殷捷公司、翌丞公司及肇盈公司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翌丞公司以724萬5,000元標價參標、肇盈公司以703萬5,000元參標,參標價皆高於殷捷公司之619萬8,696元,最後由殷捷公司以同於底價之金額得標並承作,開標後於100年10月07日、100年10月12日再由張尤淑惠、許世宗將前開押標金款項退回予殷捷公司。 (四)質量流量計(案號:Q0L00A000):邱義欣於100年05月間,指示呂武雄向原無投標意願之翌丞公司許世宗及洪金岐、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聯繫,並借用翌丞公司、肇盈公司名義投標,呂武雄另於100年05月24日先行給 付20萬元、19萬8,000元予翌丞公司、肇盈公司,做為參 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0年05月31日本採購案開標 當日,計有殷捷公司、翌丞公司、肇盈公司、擎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擎傑公司)及拓達有限公司(下稱:拓達公司)等五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擎傑公司及拓達公司二家廠商審標後判定為不合格,再由殷捷公司、翌丞公司及肇盈公司進行比議價,翌丞公司以378萬元標價參標、肇 盈公司以388萬5,000元參標,參標價皆高於殷捷公司之 297萬元,最後由殷捷公司以低於底價297萬6,750元之前 開標價得標並承作,開標後於100年06月15日再由許世宗 、張尤淑惠將前開押標金款項退回予殷捷公司。 (五)質量流量計等一批共3項:邱義欣於101年04月間,指示呂武雄向原無投標意願之大翰公司余萬壽、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聯繫借用大翰公司、肇盈公司名義投標本採購案,呂武雄同時於101年04月18日、101年04月20日先行給付26萬元、25萬元予大翰公司、肇盈公司,做為參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1年04月25日本採購案開標當 日,計有殷捷公司、大翰公司、肇盈公司及擎傑公司等4 家廠商參與投標,大翰公司以2,483萬2,500元標價參標、肇盈公司以2,336萬2,500元參標,參標價皆高於殷捷公司之2,184萬7,350元,然最後由擎傑公司以低於底價1,798 萬8000元之標價1,600萬元得標並承作,開標後於101年06月22日、101年06月29日再由張尤淑惠、余萬壽將前開押 標金款項退回予殷捷公司。 (六)長途油管流量指示系統:邱義欣於100年07月間,指示呂 武雄向原無投標意願之大翰公司余萬壽、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聯繫,並約定以大翰公司、肇盈公司名義投標,呂武雄同時於100年07月04日、100年07月06日先行給付73萬元、72萬9,250元予大翰公司、肇盈公司,做為 參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0年07月08日本採購案開 標當日,計有殷捷公司、大翰公司及肇盈公司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大翰公司以1,454萬4,600元標價參標、肇盈公司以1,260萬元參標,參標價皆高於殷捷公司之1,000萬元,最後由殷捷公司以同於底價1,000萬元之標價得標並承 作,開標後於100年07月18日、100年07月20日再由張尤淑惠、余萬壽將前開押標金款項退回予殷捷公司。 (七)嘉南營業處供油中心質量流量計購置:邱義欣於101年07 月間,指示呂武雄向原無投標意願之科勝公司許吉田及楊佳福等人聯繫,並約定以科勝公司名義投標,呂武雄於101年07月02日先行給付30萬4,000元予科勝公司,做為參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1年07月05日本採購案開標當 日,計有殷捷公司、科勝公司、志明展業有限公司及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廠商參與投標,科勝公司以546萬 元標價參標,參標價高於殷捷公司之438萬元,最後由殷 捷公司以低於底價442萬2,017元之標價得標並承作,開標後於101年08月23日再由楊佳福等人將前開押標金款項退 回予殷捷公司。 (八)質量流量計(案號:U0F00N000):邱義欣於101年04月間,指示呂武雄與原無投標意願之衍昇公司簡尚文、肇盈公司張尤淑惠及張肇訏等人聯繫,並約定以衍昇公司、肇盈公司名義投標本採購案,呂武雄同時於101年04月24日先 行給付3萬6,000元、3萬5,700元予衍昇公司、肇盈公司,做為參與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迨至101年05月03日本採購 案開標當日,計有殷捷公司、肇盈公司及衍昇公司等3家 廠商參與投標,肇盈公司以68萬2,500元參標,衍昇公司 以69萬8,250元標價參標,參標價皆高於殷捷公司之66萬 3,243元,最後由殷捷公司以低於底價70萬4,025元之標價得標並承作,開標後於101年05月31日、101年06月07日再由張尤淑惠、簡尚文將前開押標金款項退回予殷捷公司。四、長丞公司陳炯彥於99年間,得知中油公司辦理「控制閥配件(共3項)」(案號:I0I00N000-0)及「多點式溫度元件(共 0ST)」(案號:I0I00N000-0)等採購案,明知殷捷公司並 無參加投標之真意,惟為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 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使長丞公司得以順利得標前述標案,竟共同基於意圖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聯繫原無投標意願之殷捷公司邱義欣、陳怡伶等人,由陳炯彥將填妥之投標資料帶往殷捷公司用印後投標,開標結果均由長丞公司取得前開標案之承作,致使中油公司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影響中油公司標案決標價格藉以獲取不當利益,前開標案臚列如下: (一)控制閥配件(共3項):陳炯彥於99年03月間,與邱義欣、 陳怡伶等人協議借用殷捷公司名義投標,並約定殷捷公司之標價必須高於長丞公司,殷捷公司投標之廠商報價單內「總計(中文大寫金額):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佰 拾 元整」欄位故意予以空白,造成殷捷公司報價不完全之情形。迨至99年03月23日本標案開標當日,因有長丞公司、殷捷公司及信羿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投標而達開標門檻,但審標時中油公司以殷捷公司「報價單大寫空白」且「未派員」到場而判定為「不合格廠商」(殷捷公司之報價為新臺幣484萬5,600元),最後由長丞公司以低於本採購案底價新臺幣475萬元之474萬9,000元最低標 價得標並承作。 (二)多點式溫度元件(共3ST):陳炯彥於99年05月間,向邱義 欣、陳怡伶等人協議借用殷捷公司名義投標,並約定殷捷公司之標價必須高於長丞公司,同時在殷捷公司投標之廠商報價單內「總計(中文大寫金額):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欄位故意予以空白,造成殷捷公司報價不完全之情形。迨至99年05月12日本標案開標當日,因有長丞公司、殷捷公司及巨釜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廠商投標而達開標門檻,但審標時中油公司以殷捷公司之報價單「大寫空白」、「報價無效」且「未派員」到場而判定為「不合格廠商」(殷捷公司之報價為216萬元), 最後長丞公司經二次減價後以低於本採購案底價195萬元 之192萬9,000元之最低標價得標並承作。 五、綜勝公司羅忠雄於99年間,得知中油公司辦理「雷達式液位計」(案號:I0L00W000-0)、「質量流量計一批」(案號 :I0L00W000V)及「雷達式液位計」(案號:I0L00W000-0 )等採購案,明知殷捷公司並無參加投標之真意,惟為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使綜勝 公司得以順利得標前述標案,竟共同基於意圖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聯繫原無投標意願之殷捷公司邱義欣、陳怡伶,借用殷捷公司名義參與前開標案,開標結果均由綜勝公司取得前開標案之承作,致使中油公司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影響中油公司標案決標價格藉以獲取不當利益,前開標案臚列如下: (一)雷達式液位計(案號:I0L00W000-0):羅忠雄於99年05 月間,與邱義欣、陳怡伶等人借用殷捷公司名義投標,並約定殷捷公司之標價必須高於綜勝公司。迨至99年05月25日本標案開標當日,因有綜勝公司、殷捷公司及三儀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投標而達開標門檻,其中殷捷公司之標價32萬元,高於綜勝公司之標價30萬元,最後由綜勝公司以低於本採購案底價30萬5,000元之前開標價得標並承 作。 (二)質量流量計一批:羅忠雄於99年11月間,與邱義欣、陳怡伶輾轉與肇盈公司協議,借用殷捷公司、肇盈公司名義投標,並約定殷捷公司、肇盈公司之標價必須高於本採購案之預算金額及綜勝公司之標價。迨至99年11月17日本標案開標當日,因有綜勝公司、殷捷公司及肇盈公司三家廠商投標而達開標門檻,另綜勝公司由羅忠雄代表到場開標外,殷捷公司及肇盈公司分由殷捷公司知情員工陳怡伶及胡北原代表到場議價,殷捷公司之標價1,215萬9,800元、肇盈公司之標價1,274萬元,標價均高於本採購案之預算1,162萬元及綜勝公司標價1,108萬元,最後即由綜勝公司經 二次減價後以同於本採購案底價1,000萬元之最低標價得 標並承作。 (三)雷達式液位計(案號:I0L00W000-0):羅忠雄於99年09 月間,與邱義欣、陳怡伶等人協議,借用殷捷公司名義投標,並約定殷捷公司之標價必須高於綜勝公司。迨至99年09月29日本標案開標當日,因有綜勝公司、殷捷公司及柏捷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投標而達開標門檻,其中殷捷公司之標價61萬4,200元,高於綜勝公司之標價58萬 元,最後由綜勝公司以同於本採購案底價58萬元之標價得標並承作。 六、肇盈公司張肇訏等人於99年7月間,得知中油公司辦理「實 驗設備安裝耗材」(案號:E0000B000)採購案,明知殷捷 公司、翌丞公司並無參加投標之真意,惟為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使肇盈公司得以順 利得標前述標案,竟共同基於意圖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聯繫原無投標意願之殷捷公司邱義欣、呂武雄及翌丞公司許世宗等人借用殷捷公司、翌丞公司名義參與前開標案,並約定殷捷公司、翌丞公司之標價必須高於本採購案之預算金額及肇盈公司之標價。迨至99年07月20日標案開標當日,因有肇盈公司、殷捷公司及翌丞公司等3 家廠商投標而達開標門檻,其中殷捷公司之標價21萬400元 、翌丞公司之標價21萬元,標價均高於本採購案之預算19萬3,480元及肇盈公司標價19萬3,400元,最後即由肇盈公司經一次減價後以低於本採購案底價19萬1,440元之最低標價19 萬元得標並承作,致使中油公司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影響中油公司標案決標價格藉以獲取不當利益。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①被告邱義欣、陳炯彥、羅忠雄、傅│犯罪事實二。 │ │ 1 │ 正邦、張尤淑惠、張肇訏、陳怡伶│ │ │ │ 、胡北原、邱彥霖、游崑寶、賴錫│ │ │ │ 軒等人之供述。 │ │ │ │②押標金支票、開標紀錄、廠商委任│ │ │ │ 授權書、出席開標會場申請書、報│ │ │ │ 價單。 │ │ │ │③採購卷宗。 │ │ ├──┼────────────────┼─────────────┤ │ │①被告邱義欣、呂武雄、許世宗、洪│犯罪事實三。 │ │ 2 │ 金岐、余萬壽、許吉田、楊佳福、│ │ │ │ 簡尚文、陳怡伶等人之供述。 │ │ │ │②卷附高雄辦事處流水帳、採購案資│ │ │ │ 料。 │ │ │ │③採購卷宗。 │ │ ├──┼────────────────┼─────────────┤ │ │①被告陳炯彥、邱義欣、陳怡伶之供│犯罪事實四。 │ │ 3 │ 述。 │ │ │ │②開標紀錄、廠商報價單、報價明細│ │ │ │ 單。 │ │ │ │③採購卷宗。 │ │ ├──┼────────────────┼─────────────┤ │ │①被告羅忠雄、邱義欣、陳怡伶、張│犯罪事實五。 │ │ 4 │ 肇訏之供述。 │ │ │ │②開標紀錄、廠商報價單、減價紀錄│ │ │ │ 單。 │ │ │ │③採購卷宗。 │ │ ├──┼────────────────┼─────────────┤ │ │①被告張肇訏、邱義欣、呂武雄、許│犯罪事實六。 │ │ 5 │ 世宗之供述。 │ │ │ │②開標紀錄、廠商報價單、報價明細│ │ │ │ 單。 │ │ │ │③採購卷宗。 │ │ └──┴────────────────┴─────────────┘ 二、核被告邱義欣、陳炯彥、羅忠雄、傅正邦、張尤淑惠、張肇訏、陳怡伶、胡北原、邱彥霖、游崑寶、賴錫軒、呂武雄、許世宗、洪金歧、余萬壽、許吉田、楊佳福、簡尚文等人所為,均係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嫌;被告殷 捷公司、長丞公司、綜勝公司、鉅龍公司、肇盈公司、翌丞公司、大翰公司、科勝公司、衍昇公司係涉犯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科以上開第87條第3項規定罰金刑之罪嫌。請依法 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檢 察 官 黃 冠 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 韋 晴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