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萬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43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306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萬家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楊萬家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萬家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7433號
    被      告  楊萬家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0樓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辯  護  人  陳宗佑律師
                簡宏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萬家與劉家任分別係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依德股份有
    限公司之業務員,均負責銷售BMW汽車,上2家公司在市場上
    銷售車輛百分比差不多,為相互競爭關係,詎楊萬家竟基於
    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下午4時7分許,在臺北市
    松山區某咖啡廳,利用平板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VexZau」
    之名義,在Mobile01網站網頁內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
    論壇,刊登主題為「交手經驗分享~請小心帳號『好運男人
    』這個BMW的業務」,內容「自從發文有購車意願就接到一
    堆業務的私人訊息,其中有一位離我家比較近的依德業務帳
    號01帳號『好運男人』劉家任感覺內容誠懇,於是打電話去
    詢問價格,他說316可以賣比我問到160萬更低的價格,希望
    當面談。約見遲到15分鐘也就算了,見面後才說160萬以下
    一定要辦貸款50萬0利率,再問詳細又說辦貸款要簽本票還
    要付5000元設定費,另外要保全險是貸款規定的,如果沒有
    貸款保險要163萬才能賣,售後服務會讓我滿意,又一直吹
    噓保養廠很熟師傅過年三節都有送禮,他的客戶都可以插隊
    不用等,冷靜想想沒有比較優惠,還有被騙的感覺,就跟他
    說要回去考慮,劉業務竟回答說比來比去還不就那幾萬元輸
    贏,都花100多萬元有差嗎?還說為了配合我假日見面取消
    和家人出遊,我老婆忍不住又說原本還有考慮賓士的車要回
    去想想,突然他更不悅的回說還沒決定要買就來殺價,只是
    浪費大家的時間而已,難道聽不出是不想再跟他談下去的藉
    口嗎?真不知道公司怎麼教育的?」之文章,指摘劉家任於
    銷售汽車時,服務態度不佳,說話吹噓不實,並將保險與車
    價連結在一起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劉家任之名譽。
二、案經劉家任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一 │被告楊萬家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刊登附表文字│
 │    │                          │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
 │    │                          │犯行,辯稱:是客戶的經驗云云│
 │    │                          │。惟查,被告楊萬家無法說明何│
 │    │                          │位客戶,且誹謗之內容詳細顯非│
 │    │                          │他人所述,應係其故意杜撰者。│
 ├──┼─────────────┼──────────────┤
 │ 二 │告訴人劉家任於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
 ├──┼─────────────┼──────────────┤
 │ 三 │詠勝科技有限公司102年5月29│佐證被告以所申登「Vexzau」之│
 │    │號函覆、電話0000000000號台│帳號,登入上開網站之事實。  │
 │    │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      │                            │
 │    │                          │                            │
 ├──┼─────────────┼──────────────┤
 │ 四 │網頁列印資料1份           │全部犯罪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  妙  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  筌  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