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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玉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字第5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第八字「戚」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六行關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驗餘淨重誤載為「零點伍戚柒陸捌公克」,贅載「戚」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7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