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字第5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第八字「戚」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六行關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驗餘淨重誤載為「零點伍戚柒陸捌公克」,贅載「戚」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