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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6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顧正德黃玉婷古瑞君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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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劉桓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告
歐陽濟剛

       王文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993號傷害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11510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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