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捷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邱義欣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被 告 陳怡伶 選任辯護人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呂武雄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游崑寶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賴錫軒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邱彥霖 胡北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長丞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炯彥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綜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羅忠雄 被 告 鉅龍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傅正邦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肇盈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張尤淑惠 被 告 張肇訏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白乃云律師 被 告 翌丞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許世宗 被 告 洪金岐 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余萬壽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孟宗 被 告 許吉田 楊佳福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衍昇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黃秀芳 被 告 簡尚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