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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英花陳諾樺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殷捷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義欣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被告
陳怡伶
選任辯護人
張天民律師
被告
呂武雄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
被告
游崑寶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
被告
賴錫軒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
被告
邱彥霖
被告
胡北原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
被告
長丞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炯彥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律師
被告
綜勝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羅忠雄
被告
鉅龍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傅正邦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祖榮律師
被告
肇盈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尤淑惠
被告
張肇訏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白乃云律師
被告
翌丞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世宗
被告
洪金岐
被告
大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余萬壽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孟宗
被告
許吉田
被告
楊佳福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桓文律師
被告
衍昇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黃秀芳
被告
簡尚文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殷捷企業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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