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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洪英花呂政燁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贊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原記載「處罰金新臺幣叁元仟」

,應更正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原記載「處罰金新臺幣叁元仟」部分,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9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